FB粉絲團文章搬運-面試時,雇主可以要求我提供家庭資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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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首先,公司在招募時候能不能要求勞工提供基本身分資料(如:身分證字號)?


👉曾經有勞工提出質疑:

「面試階段,又沒錄取,為甚麼要提供?」


但對於這個問題,其實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有相關規範。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5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重點:蒐集個人資料需要符合「特定目的」,並且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那…甚麼是「特定目的」⁉

⁉怎麼證明有合理之關聯⁉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二」

人事管理包含甄選、離職及所屬員工基本資訊、現職、學經歷、考試分發、終身學習訓練進修、考績獎懲、銓審、薪資待遇、差勤、福利措施、褫奪公權、特殊查核或其他人事措施)」


按上面的規範,「甄選員工的資本資訊」屬於「人事管理」的一種

👉所以雇主基於招募蒐集相關資料,自然合乎特定目的

👉雇主於「招募面試」時,可以蒐集勞工的基本資料


不過也要注意,「招募面試」結束後,就不再存在該特定目的,確認未錄取的面試者,可以主動要求公司刪除相關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問題是,可以蒐集的範圍有多廣,哪些算「人事管理所需的資料」而屬於可蒐集範圍?

⁉父、母是否健在⁉

⁉家庭成員的收入⁉


🤔這些資料跟工作似乎無關,難道也可以蒐集?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雖然個資法沒有說明,但就業服務法說得很清楚了

雇主不能要求「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顯然家庭狀況與工作無關,並不是就業所需資料(你爸是郭台銘的話可能會是~)


👉就業服務法相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而言,屬於特別法,優先適用

👉可以蒐集資料,但僅限於與工作相關的資料

📢所以答案很明確:「不能要求勞工一定要填寫家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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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手札 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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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其實是相對平易近人的法律,沒有太多艱澀的文字。我個人深信只要花點時間累積與學習,其實一般民眾(不管你是勞工、雇主或人資)都能妥善地處理多數狀況。勞資爭議的發生確實難以避免,但只要事前將相關概念了解清楚、處理時妥適援引法律規範進行風險管理,事後大多能將爭議較完整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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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主要闡述了勞動契約定期合法性的問題,指出只要工作內容是常態性存在的業務,便不能以定期契約僱用。實務中簽訂定期契約合法的情況相當有限。建議不要濫用名詞「約聘」,該名詞在勞動法中並不存在。
勞動契約是雙向的,勞、資雙方於契約中地位互為平等。僱主可以試用勞工,勞工當然也可以試用僱主。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而依法資遣,沒問題;相反,勞工認為職場不適合而離職,也是很OK的。只是要注意,若公司未與勞工約定試用期,終止契約就受到「最後手段原則」拘束喔。
本文介紹了最高法院和臺灣高等法院的一些判決,以及勞動契約終止事由的相關法律原則和要求,強調了終止契約時必須說明原因的重要性,並提出了關於終止契約事由的存證建議。
曠職的定義是指(全日)未到達工作場所的情況。遲到和早退並不算曠職,僱主也不能以此理由作為懲戒解僱的依據。另外,勞工因疏漏而未打卡也不算曠職,僱主有義務確認勞工缺勤的真正原因。此外,僱主可以透過績效考評或設定考勤獎金、全勤獎金來管理勞工的出勤情況。
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僱主無權阻擋、阻礙或強制排定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僱主只能提出協商的權力,無法強制排定。如果勞工是基於自由意願、自行選擇參加員工旅遊,並且同意使用自己的假別即無違法,但僱主若是強制員工參加旅遊且要求請假就屬於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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