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的職務為工地搬運工,其於某日之上工時間因工作關係扭傷手腕前往就醫,雇主允許小明請一星期的公傷病假休養後,小明卻表示還要再請公傷病假一星期。雇主認為勞工手腕已復原而可負擔原本工作,此時雇主該如何因應呢?
一、 公傷病假有無日數限制?
- 依照勞委會相關函釋之見解,勞工的公傷病假並無期限限制!
二、 倘若小明是刻意要偷懶,雇主要如何因應謊報傷勢並請公傷病假的勞工?
- 雇主可合法調整勞工的工作至其可負荷的程度。
- 勞工的工作須無礙於職業傷害的治療,並於勞工出示證明文件後許其請公傷病假前往接受復健治療或其他醫治行為。
- 雇主的前開工作調整須與勞工協商。
三、 對於惡意不進行協商又不復工的勞工,雇主要如何因應?
- 雇主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
若勞工無故曠職3日以上,雇主即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不經預告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以保障雇主的權利。
※律師意見:雖然勞工請公傷病假並無期限的限制,但如果雇主認為勞工已可負荷原本的工作,或是雇主已與勞工協商,在不影響勞工繼續為醫治或復健行為的前提下,調整工作至勞工可負荷的程度,勞工仍有依照雇主指示服勞務之義務。
※參考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二字第 14508 號函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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