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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案例小教室]勞動契約工作時數的約定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分析要點]

一、公司或行號(下稱事業單位)可依實際需求約定聘僱時數。
二、目前正常工時為每日8小時,每週5個工作日,每7天內包含1日休息日及1日例假日,約定工作日未滿8小時,視為[部分工時]。

[詳細內容]

一、工作時數的約定
目前事業單位聘僱員工可分為[全部時間工作]以及[部分工時工作],而全部時間工作的時數是固定的,勞動基準法第30條明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外加上勞動基準法第36條的規定,每7天中應有1日休息日及1日例假日,所以簡單而言,正常工時工作者的基本狀態為:[每日8小時,每週5個工作日,每7天內包含1日休息日及1日例假日]。
但是,事業單位的人力安排有時候不需要這麼多的工作時數,這樣的狀況下可以約定每日上班時數低於8小時或者特定工作日,例如一週上2天班,皆是部分工時的類型。
二、工作時數與薪水的關係
全部時間工作可以約定時薪、日薪或月薪,約定後不可由單方任意更改;而部分工時工作,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3條提及:[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8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舉例:
(一)以基本工資月薪23,800元來看,約定每日工作6小時,則薪水的計算為(6小時*5日/8小時*5日)*23,800元=17,850元/每月
(二)以時薪來看則以實際時數計算,約定一週到班2日,共16小時,則薪水計算為16小時*158元=2,528元/每週。
三、[僱用部分時間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這是勞動部針對部分工時而訂定的注意事項,除了定義部分工時勞工外,也提出了常見的部分工時型態,包含上述提及的每週或每日較低的工作日或工作時數約定,另外還指出了分攤工作的模式,例如兩人一職,但是這部分實務性不高。

[相關法令]

一、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略以:「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二、第36條略以:「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七,安全衛生。八,勞工教育及訓練及獎金。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九,福利。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十一,應遵守之紀律。十二,獎懲。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四、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8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五、僱用部分時間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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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要點] *由〔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由雇主提出的話,我們可以簡單分為三個部分:包含資遣、強制退休和開除。
在總統大選(中華民國109年1月11日)之前,看到候選人們又想拿勞動法令開刀時,連電視都不想看了...... 勞動法令之前在民國106年修了勞動基準法,其實修完之後教育訓練不足,施行時間其實又趕,當時我還在中部地區的公務機關裡面服務,真的是手忙腳亂,每個人光看法令的文字時,各自的解讀都不一樣....
[分析要點] 一、由〔員工〕終止勞動契約,我們以現在勞工可以主動地提出方式來說明。 二、終止勞動契約就是結束既有的勞動關係,由員工提出的話,我們可以簡單分為兩個部分...
(二) 變更與終止勞動契約時應該注意的相關問題及工資結算 1. 基本法令規範
一、勞動契約的開始與結束 (一) 勞動契約的約定 1. 基本法令規範 2. 勞動契約的約定方式 【以上的部分在[職場案例小教室]勞動契約的開始與結束(一)】 3.勞動契約的約定項目與內容
一、勞動契約的開始與結束   講到勞動契約時,大部分的勞工都會以面試談到的內容為主,若是去到較大型的公司,會有紙本文件或Email文件作為工作邀約,人資人員會代替公司提供勞動契約以及內容說明,通常契約內容會包括職位、職務、工作內容、薪資以及其他權利義務等等,另外還會有公司的管理規章和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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