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案例小教室]諮詢案例1-病假亂算、特休補病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諮詢者案例背景及問題整理:

  1. 進公司的薪資約定28,000元,但是領取薪資條時變成底薪+全勤+獎金,每個月都是這樣,基本上公司算到這個月(2020年1月),有給上個月的特休各半天錢,因為公司說要先用特休去扣病假,再計算病假,因此公司沒有還我去年特休的錢,然後我這個月有回醫院看診的請假,這個月公司以23,100元下去算。
  2. 上班時間8點到17點半,一個小時休息。
  3. 有想繼續在公司工作的意願,但如果雇主惱羞成怒想討回加班費及資遣費。

整體案例要點整理:

  1. 諮詢者諮詢前有先上網尋找資料,表示怕有誤,但又急於隔日跟雇主請求回多扣的薪資,因此向朋友詢問是否有人可以提供諮詢。
  2. 諮詢者諮詢前也有初步計算,對於薪資結構(底薪+全勤+獎金)不太確定應包括的範圍。
  3. 諮詢過程中經我再確認問題2-3回,釐清是否有全勤、全勤金額、服務多久、是有繼續留下工作的考量。
  4. 由於諮詢者有想繼續工作的考量加上全勤制度已經施行2-3年,建議以扣掉全勤的25,000元作為計算基礎。(獎金如果屬於經常性給予、每個月都固定給,其實就只是名目的差別,原則上還是要當作薪水的一部分,計算時還是要用約定的總金額下去做計算。全勤這部分比較麻煩的是有沒有約定怎麼扣,一開始沒講,但後來有沒有經過你同意約定。)
  5. 若雙方已經沒有談話空間,雇主表示當日終止勞動契約的話,則建議請求工資返還、加班費、資遣費、預告工資(資遣費是滿一年給0.5個月,所以兩年多大概是一個多月的資遣費加上20天的預告工資);若雇主沒有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但諮詢者想終止勞動契約,也可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主動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請求工資返還、加班費、資遣費。
  6. 這個案例諮詢者皆已經先行計算,只是做問題及法令概念的釐清,諮詢約1小時內。

對勞動法令線上諮詢有興趣的話可以到粉絲團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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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是勞動關係的開始,如何約定將影響到勞資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勞資爭議成始於勞動契約約定不明,但其實很多勞資雙方的問題是我們可以一開始就避免的,甚至發生時採取有效的相關措施! 2020年給自己一個新的開始,轉身也要漂漂亮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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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要點] 聘僱部分工時的勞工經常發生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工時安排紊亂,另一個是紀錄紊亂的問題,特別是部分工時勞工一多的話,一旦這兩個問題同時發生,發生勞資爭議時需要花費大量時間處理。
[分析要點] 一、公司或行號(下稱事業單位)可依實際需求約定聘僱時數。 二、目前正常工時為每日8小時,每週5個工作日,每7天內包含1日休息日及1日例假日,約定工作日未滿8小時,視為[部分工時]。
[分析要點] *由〔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由雇主提出的話,我們可以簡單分為三個部分:包含資遣、強制退休和開除。
在總統大選(中華民國109年1月11日)之前,看到候選人們又想拿勞動法令開刀時,連電視都不想看了...... 勞動法令之前在民國106年修了勞動基準法,其實修完之後教育訓練不足,施行時間其實又趕,當時我還在中部地區的公務機關裡面服務,真的是手忙腳亂,每個人光看法令的文字時,各自的解讀都不一樣....
[分析要點] 一、由〔員工〕終止勞動契約,我們以現在勞工可以主動地提出方式來說明。 二、終止勞動契約就是結束既有的勞動關係,由員工提出的話,我們可以簡單分為兩個部分...
(二) 變更與終止勞動契約時應該注意的相關問題及工資結算 1. 基本法令規範
[分析要點] 聘僱部分工時的勞工經常發生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工時安排紊亂,另一個是紀錄紊亂的問題,特別是部分工時勞工一多的話,一旦這兩個問題同時發生,發生勞資爭議時需要花費大量時間處理。
[分析要點] 一、公司或行號(下稱事業單位)可依實際需求約定聘僱時數。 二、目前正常工時為每日8小時,每週5個工作日,每7天內包含1日休息日及1日例假日,約定工作日未滿8小時,視為[部分工時]。
[分析要點] *由〔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由雇主提出的話,我們可以簡單分為三個部分:包含資遣、強制退休和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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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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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時常常發生此類爭議,而勞工訴求往往是要求雇主應發給「資遣費」。然而,勞工此項訴求(資遣費)的立論基礎並不充分,實際上勞工應主張的「工資差額」而非「資遣費」才對喔,此爭議其實並不困難也不難解,核心概念只有兩個-「終止契約要件」與「勞工離職的權利」 本爭議的解法並不困難,重點在於「資遣」事實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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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又過去了,不少人開始計畫今年的特休使用方式。但通常不太會有人剛好就是一月一日到職,所以直接用年初來計算一年又感覺怪怪的,可是如果把每位員工分開來計算,對公司來講又不太方便。究竟特休在勞基法上是否有被規範好的算法呢?還是說要怎麼計算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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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未避免計算假日工作及平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繁雜,與所屬員工議定假日工作及平日延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式,且未低於基本工資,於法是否可行? 相關法令規定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 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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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判斷「工資」的二項原則基準為: 「勞務對價性」及「給付經常性」。 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是不是工資又與公司發放辦法特別有關係。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個案年終獎金被法院認定是工資:    員工手冊第四章第4.07條規定: 凡在
加班能不能報? 能報加班費嗎? 還是只能報補休? 在遵循勞基法的大前提下,相信沒有幾家公司有膽明文規定說不行。但相信每家公司檯面下或多或少都存在著潛規則。而我的公司裡不同的單位也都有著不一樣的私下約定,明示+暗示的要求同仁遵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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