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地,權利也不能咬文嚼字地以其中有個「利」字而認為跟利益有關,終究我們不能忘記的事情是翻譯就是詮釋(translation is interpretation),權利的原本字彙乃是「right」,而這個概念的意義本身就帶有正當的意思,同時,若我們從我們使用權利的方式去探究其意義的話,例如法律上的權利我們是請求司法強制實現我們的權利,同時這個權利也會有個孿生相對概念—也就是義務,或者是道德權利我們則以有先在地道德原則作為我們訴諸的對象(相較於司法而言),那麼我們可以把權利理解為如下的概念:
相對地,權力(power)就不是那麼一回事了,權力可以是無涉於系統的,權力可以分析為二種類型,一種是 power to,近似於能力的概念;另一種是 power over ,則是關係性的概念,也就是必定有支配與被支配的對象。而「支配(dominance)」正是權力概念的核心,無論是有能力(ability)去從事特定的支配行為,或是在社會關係中去支配另一對象的行為,都無法脫離於權力的主從地位設定的必然。所以我們或許可以把權力理解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