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5|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005 離職日?亦或是被離職日?

朋友知道我在公司負責處理勞動條件促進與勞資關係、爭議,所以在工作上遇到感覺"怪怪的事"都會來詢問我,也感謝這些好朋友,成為我在研究個案上的動力...
年假後,朋友私我說,她找到新工作,於年前提出離職,最後工作日預計在2/28,但公司人資因2021/2/27與2/28為六日,故要求她更改申請單上的最後工作日的日期....
基本上,如果問我..勞方若依法定預告期提出離職後,非常不建議以強制手段要求勞方提前離職,否則有薪資補償或被請求資遣費的可能。
依民法§488 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定期契約)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不定期契約)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從法條上來看,員工提出離職是「形成權」,就是權利人一方表示意思,就可以使法律關係變更或消滅之權利。所以雇主是沒有准駁權的。再來片面要求勞方提前離職,有可能涉及下列二部分:
一、有機會被判為資方單方面拒絕受領勞方欲提供的勞務(縱然最後二天不用出勤,但勞動契約依然存續),依照民法§487: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二、因資方單方面要求勞方終止勞動契約,有些勞方會因為被要求提前離職而主張雇主應給付資遣費,反而造成資方困擾。
以朋友的個案為例,真心建議..不要為了省二天人件副費成本,造成公司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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