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8|閱讀時間 ‧ 約 7 分鐘

〈瘋靡雙週報〉第9期

2021/1/27
主編:復舜
副編:逢瑋
文/逢瑋(新書推薦)

新書推薦:《思覺失調症完全手冊:給病患、家屬及助人者的實用指南》〔第七版〕,心靈工坊文化出版
「本書正是 #為受到思覺失調症影響的家庭而寫,作者詳細解說思覺失調症的樣貌、症狀、成因和治療;針對家庭如何接受及適應這個疾病提出建議,也解答常見的問題,為患者與照顧者提供實用對策。最重要的,是本書試圖 #破除坊間的各種迷思,將 #思覺失調症除罪化。了解思覺失調症,可以減少迷思,將疾病從邪惡邊緣拉回到理性的範疇。
本書為最新修訂之 #第七版,內容豐富,並收錄最新科學研究成果,是一本寶典級的治療指南,不僅 #病患及家屬 能從中得到所需資訊,#心理衛生專業人員、甚至 #社工、#警察、#法律從業相關人士,也都能從本書獲益。」
文/復舜(新聞及相關評論之摘要)

【新聞】性衝動女病患想壞壞找病友做愛3次 台大竹東分院得賠她40萬

【評論】陰道是自己的,究竟要醫院負什麼管理責任? 文/李俊宏(衛福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任)
新聞內容為一名女子小芬(化名)罹患思覺失調症,在台大醫院竹東分院治療時,被檢查出聽幻覺與情色妄想,在住院期間與一名陳姓病友在廁所發生3次性行為,被小芳的母親一狀告上法院。院方表示發現小芳與陳男不適當互動時,醫護人員即提醒應維持適當之身體距離,此外,當小芳與陳姓病友有肢體接觸時,醫護人員有將她隔離與四肢約束,已盡防範監督與照護義務。不過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院方並未告知陳男不可以進入小芳的病房,也沒有對陳男做出約束處置,導致陳男在病房廁所對小芳性侵3次,顯見醫護人員雖有提供醫療照顧,卻惟未盡保護、照顧小芳身體、健康及貞操權附隨義務,因此台大醫院竹東分院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與陳男應連帶賠償40萬元。
李俊宏醫師對此有以下評論(摘要):
在美國1972年Wyatt對州立醫院歷時33年的訴訟後,聯邦法庭羅列了32項尊重病患自主權的原則,希望未來州政府在執行精神醫療業務需要遵守,其中一條就是「應該要保有與異性接觸的權利」。
因此,英美的精神科病房是可以允許病患進行性行為的。醫院要提供的是性健康諮詢與篩檢、親密關係的健康衛教、並且針對所謂性自主同意的部分要讓病患清楚知道。比較前進派的精神醫療專家,甚至會倡導健康的親密關係與性行為,對病情恢復或穩定是有助益的。
然而,這樣的概念在台灣容易被挑戰。這個案件若知情同意能力是沒有明顯障礙或顯著受到精神症狀影響的,其實是個身體權力的議題。從新聞的字裡行間,可以看到台灣醫療環境對於病患間的肢體接觸是很畏懼的。而一個人生了病,會不會有肢體接觸的需求?除了家人以外,他可以在何處滿足這個親密感的需求?我們社會對於一個「精神被醫師認定並不影響知情同意」的女性精神病患,是否允許他們想要找人做愛的自由?
主編心得:
作為一名精神醫療的從業人員,其實一直都很在意病房規定。我時常會想像若有一天是自己住進了精神病房,我會不會受不了病房的規定?在台灣,很多醫院的規定都是相當嚴格的,基本上我自己是沒有聽說過有病房會允許病人發生彼此知情合意的性行為。然而李醫師的評論寫到英美的精神科病房是可以允許病患進行性行為的,這就讓我感到非常好奇,究竟為什麼國外做得到,台灣卻做不到呢?在查詢為數不多的文章後,發現其實歐美的精神科病房也不見得就允許病人可以發生性行為,尤其是急性病房更是如此。許多文章都寫說,這個議題本身就是個困難的議題。在一篇分析31家醫院的填答問卷的文章中就發現,這些醫院對此議題最主要的政策方向幾乎都是「禁止性行為」或是「不允許醫護和病人之間發展關係」。不過有另一篇文章提到,也有一些醫院的政策說明了病患也有發生合意性行為的權利。在歐美的醫院比較有共識的是,許多的醫院會提供病人和醫護人員性教育,好讓醫護人員知道如何應對,也讓病人可以懂的自我保護。總之,這幾篇文章看下來,對於「病人可否在病房裡做愛」,其實至今也都沒有一個明確的指引,因為要考慮的因素和情境十分複雜,牽涉到病人是否有能力做出意思表示、病人的年紀及病況等等,另外也要考慮到若不積極管理,是否會造成更容易發生性騷擾的事件,所以很多狀況都是根據個案來處理。
回到事件本身,爭點或許就是究竟化名小芬的女病患和陳男是否是進行“合意”性行為,若否,那才會是性侵,也才有附帶損害賠償的問題。然而若再退一步思考整個病房管理的系統端,那我們可以思考台灣的精神醫療是否有可以做到歐美部分醫院有嘗試做的——也許,可以提供安全性行為和防範性騷擾的衛教,對於病人發生性行為後的處理也可以嘗試擬定SOP,這樣之後也更容易去做滾動性的修正。

殺人說有精神病就沒事?他揭法庭真相(記者張雅筑、攝影剪輯江芳緣/台中-彰化報導)
摘要:
這篇主要是採訪彰基司法精神醫學中心主任王俸鋼醫師,去回應大眾的質疑:犯案的被告只要宣稱自己有精神疾病就可以有「免死金牌」?
王醫師主要從幾個面向做回覆:
1、主張自己有精神疾病的被告,鑑定出來有疾病,絕對不會就因此可以減刑、免刑。在國外提出這種精神異常抗辯的被告,真正能通過抗辯的不過才百分之一左右,所以我們必須去理解到,光是主張自己有精神疾病,多半仍無法被減刑或免刑,因為許多人的精神疾病的病況是沒有影響到犯案當下的理解和執行能力的。
2、那會不會出現裝病想騙鑑定的可能呢?王醫師表示:疾病是非常難假裝的,特別是精神疾病。
3、嘉義台鐵殺警案一審時被告獲判無罪,導致參與精神鑑定的醫師飽受霸凌,不少人認為鑑定阻礙了「正義」、「公道」。但是事實上,精神鑑定就只是裁判所考慮眾多證據之一,而非「唯一」。就以此案來看,只要看判決書就可以發現,其實法庭不是只有採取鑑定人的意見而已,法庭還問了許多人,這些人都證明了此被告非常的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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