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色,以能造為體。法處境中以極逈極略為體。遍計所執,受所引色等四色。非是造色。無體性故。是假非實。又除青黃赤白四色是實。長短二十七種皆是假。四實色上立故。以相形立故。
如上地水火風,一切色法。因緣似有。體用俱虛。何者。自體他體,皆悉性空。能緣所緣,俱無有力。以自因他立。他因自生。他是自他。自是他自。互成互奪。定性俱無。又能因所成。所從能立。能無有力則入所。所無有力則入能。互攝互資。悉假施設。緣會似有。緣散還無。以唯識所持。終歸空性。
二,無想定。謂已離淨欲。未離上地欲。由於無想天,起出離想。
雜集論云。於不恒行心心所滅,假立無想定。不恒行者,轉識所攝。滅者,謂定心所引,不恒現行諸心心所,暫時間滅。
三,滅盡定。謂已離無所有處欲。或入非想非非想處定。
又云。欲超過有頂。作止息想。作意為先。故於不恒行諸心心所,及恒行一分心心所滅。假立滅盡定。此中所以不言未離上欲者。為顯離有頂欲。阿羅漢等,亦得此定故。一分恒行者,謂染污意所攝。
如廣百論云。
自心分別所見境界,即是自心。但隨眾緣諸行種熟。自心變作種種分位。自心所變,無實體相。何為精勤,安立異法。但應信受,諸法唯心。
問 : 一心妙旨。八識真原。有為門中,已明王所。無為法內,如何指陳。
答 : 此申第五無為法。有為無為。皆一心變起故。又不出一心性故。
問 : 有為無為,各有幾種。一一行相,如何分別。
答 : 有為略有三種。無為略有六種。初有為極成之法。不過三種。
識論云。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
釋云。如色心等者,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現量所知。非境所知。
如瓶衣等者,此雖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緣。是假法故。但是現世而受用物。
問 : 此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
答 : 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如眼耳等者,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有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諸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
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佛智緣時。亦現量得。除佛已外。共許為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此知是有。
次約諸經論。有六種無為。百法云。
一,虛空無為者。離一切色心諸法障礙,所顯真理。名為虛空無為。虛空有三。
. 一,識變虛空。即第六識上作解心,變起虛空相分故。
. 二,法性虛空。即真如體有離諸障礙故。名為虛空。
. 三,事虛空。即所見頑空是也。
二,擇滅無為。由無漏智起簡擇,滅諸障染,所顯真如理故。
三,非擇滅無為。有法不由擇力起無漏智簡擇,而本性淨。即自性清淨涅槃是也。即真如本性,離諸障染。不由起智斷惑,本體淨故。
四,不動無為。第四禪離八患三災。證得不動無為。
五,想受滅無為。從第四禪已上,至無所有處已來。捨受不行。并麁想亦無。顯得真如。名想受滅無為。
六,真如無為。有二。一,約對得名。謂真如理,對事得名。二,簡法者。即真如簡遍計,離於生滅也。出體者,大乘但約心變相分,假說有虛空故。非是離心外有空也。若說本質無為者,即不離於識變有也。
問 : 若說識變相分,說是無為者。即是相狀之相。隨識而為,何成無為耶。
答 : 此說是識變。假說是無為。其實非是無為。無為是常住法故。今此依無為體者。但取隨識獨影相分為體。以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唯有一類空等相故,假說無為。此六無為。地前菩薩識變,即是有漏。若地上後得智變,即無漏。若依法性出體者,五種無為。皆是真如。真如體外。更無別出。六種無為。各皆依真如實德也。
問 : 如何聖教說真如實耶。
答 : 今言有者,不是真如名實有。但說有,即是遣惡取空,故說有。體是妙有真空,故言非空非有。
問 : 如何聖教說真空為空耶。
答 : 謂破執真如心外實有。故說為空。即空其情執。即不空其真如空也。
又識論云。然諸契經說有虛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謂曾聞說虛空等名。隨分別有虛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是法真理。故名法性。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名擇滅。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故名非擇滅。苦樂受滅。故名不動。想受不行。名想受滅。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
釋云。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者,此無本質。唯心所變。如極微等,變似空等相現。此皆變境而緣故也。真如亦是假施設者,真如約詮。而詮體是一。
此五無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蟲等。不稱彼體。唯言顯故。譬如有蟲,名曰食油。實非食油,假名食油。不稱體故。真如亦爾。
又釋摩訶衍論云。
無為有四。
一,真如無為。二,本覺無為。三,始覺無為。四,虛空無為。
有為法有五種。一者,根本無明有為。二者,生相有為。三者,住相有為。四者,異相有為。五者,滅相有為。是名為五。
且四無為者,以何為體。有何等用。頌曰。依各有二種。所謂通及別。如體用亦爾。隨釋應觀察。
論云。
真如無為,有二所依。一者,通所依。非有為,非無為,一心本法以為體故。二者,別所依。生滅門內,寂靜理法以為體故。
本覺無為,有二所依。一者,通所依。非有為,非無為。一心本法以為體故。二者,別所依。生滅門內,自然本智以為體故。
始覺無為。有二所依。一者,通所依。非有為,非無為。一心本法以為體故。二者,別所依。生滅門內,隨他起智以為體故。
虛空無為。有二所依。一者,通所依。非有為。非無為。一心本法以為體故。二者,別所依。生滅門內,無所有事以為體故。
復次真如無為,有二種用。一者,通用。一切諸法,令出生故。二者,別用。平等之性,令不失故。
本覺無為,有二種用。一者,通用。不守自性故。二者,別用。不轉變故。
始覺無為,有二種用。一者,通用。隨妄轉故。二者,別用。對治自過故。
虛空無為,有二種用。一者,通用。欲有令有故。二者,別用。空無之性。令不失故。是名二用。
此中所說,通謂他義。別謂自義。
五種有為,以何為體。有何等用。
頌曰。
依各有二種。所謂通及別。
如體用亦爾。隨釋應觀察。
論曰。
根本無明,有二種依。一者,通所依。非有為,非無為。一心本法以為體故。二者,別所依。生滅門內,大力住地以為體故。
生相有為,有二種依。一者,通所依。非有為,非無為。一心本法以為體故。二者,別所依。生滅門內,細分染法以為體故。
住相,有二種依。一者,通所依。非有為,非無為。一心本法以為體故。二者,別所依。生滅門內,麁分染法以為體故。異相滅相,二種通依別依,如前住相有為所說無別。
復次根本無明有為,有二種用。一者,通用。能生一切諸染法故。二者,別用。隨所至處,作礙事故。
生相有為,有二種用。一者,通用。於上中下,與其力故。二者,別用。隨所至處,作礙事故。如說生相,住異亦爾。
滅相有為。有二種用。一者,通用。於上及自,與其力故。二者別用。能作礙事故。是名二用。以何義故,作如是說。有為無為。一切諸法。通以一心,而為其體。
於道智契經中作如是說。
爾時文殊師利白佛言,世尊。阿賴耶識,具一切法過於恒沙。過於恒沙如是諸法。以誰為本。生於何處。
佛言。如是有為無為,一切諸法。生處殊勝。不可思議。何以故。於非有為非無為處。是有為是無為法而能生故。
文殊又白佛言,世尊。云何名為非有為非無為處。
佛言。非有為非無為處者。所謂一心本法。非有為故,能作有為。非無為故,能作無為。是故我言。生處殊勝。不可思議。
復次善男子。譬如庶子。有二所依。一者大王。二者父母。有為無為,一切諸法。亦復如是。各有二依。謂通達依。及支分依。
復次善男子。譬如一切草木。有二所依。一者大地。二者種子。有為無為,一切諸法。亦復如是。各有二依。謂通達依。及支分依。
乃至廣說不生不滅,與生滅和合者。即是開示能熏所熏之差別故。云何開示。所謂顯示染淨諸法,有力無力,互有勝劣故。
今當作二門,分明顯說。一者下轉門。二者上轉門。生滅門中,不出此二。如是二門,云何差別。
頌曰。
諸染法有力。諸淨法無力。
背本下下轉。名為下轉門。
諸淨法有力。諸染法無力。
向原上上轉。名為上轉門。
論曰。由染淨諸法,互有勝劣。故二種轉門,得成而已。今當先說初下轉門。根本無明,以何等法而為所熏。於何時中而作熏事。
頌曰。
所熏有五種。為一法界心。
及四種無為。非初非中後。
取前中後故。
如契經分明說。論曰。根本無明。以五種法而為所熏。謂一法界及四無為。熏一法界,其相云何。
頌曰。
一種法界心。有二種自在。
謂有為無為。是根本無明。
依於初自在。而能作熏事。
論曰。一法界心,有二種自在。一者,有為自在。能為有為法,而作依止故。二者,無為自在。能為無為法,而作依止故。根本無明。依初自在,能作熏事。非後自在。
中實契經中作如是說。根本無明。熏自所依分際之量。非他所依故。熏真如法,其相云何。
頌曰。
真如無為法。有二種作用。所謂通及別。如前決擇說。
是根本無明。依於初作用。而能作熏事。餘無為亦爾。
論曰。真如無為,有二種用。謂通及別。如前所說。根本無明,依初作用,能作熏事。非後作用。如說真如。餘三無為,亦復如是。皆依初作用。非後用故。作熏時量,非初亦非中後。取前中後故。
本智契經中作如是說。大力無明,作熏事時。初及中後,一時俱取。而非別取故。此中所說能熏所熏。以何義故名言熏。謂能引彼法而合自體。不相捨離,俱行俱轉。故名能熏。
又能與彼法不作障礙。若隨若順,不違逆故。名為所熏。謂五種有為,能熏四種無為法,及一法界心。所熏五法隨來,而與五能熏,共會和合,同事俱轉。
是故說言,不生不滅。與生滅和合。如大無明,一心本法,為通依故。依初自在,作熏習事。四相有為,應如是知。如大無明,依四無為。通達作用,能作熏事。四相有為,應如是知。
《宗鏡錄》 卷五十八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