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兼職員工薪資,還是兼職薪資,兩者在扣繳憑單上的所得類別,都屬(50)薪資;是故,若從以下幾個觀點來看,似乎並無差異,包含:
一、以個人稅賦而言:
均可先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
二、以扣繳義務人而言:
均以單次給付超過定額,代扣繳5%稅額;若以2023年為例的話,定額給付為NTD86,000。
三、以扣費義務人而言:
除所得者符合免扣費要件以外,均以單次給付超過基本工資,則需代扣繳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
然而,這兩者最關鍵的差異在於:所得者、給付方之間,是否存在著勞方與資方的聘僱關係。以下,我們分就兩種類別各做引述:
一、有聘僱關係下的兼職薪資
若雙方存在著勞資下的聘僱關係的話,即便所得者是兼職的身分,資方除了應給付兼職所得之外,尚需給予勞方應有的社會保險,包含: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勞退金提繳,例如:打工學生的時薪、臨時幫忙的鐘點工作人員...等。
二、未有聘僱關係下的兼職薪資
但若所得者、給付方之間,並不存在勞資下的聘僱關係,即便給付方支付屬兼職薪資的所得,也不須再跟進勞工應納保的社會保險,例如:公司的董監車馬費、企業內訓的講師鐘點費、研究補助費...等。
是故,我們可以說:有聘僱關係就有兼職薪資,但有兼職薪資未必有聘僱關係,兩者對給付方所應承受的營運責任,有著不同的差異。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