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是為了讓員工可以有適當的時間休息、放鬆身心,避免過勞,所以特休是勞工非常重要的權益之一。也因此,勞動基準法對於特休做了許多規定,保障勞工享有特休。
在理想的情況下,員工可以好好使用特休放鬆身心、做自己想做的事。但有時工作太忙,在年底前根本休不完假的話,特休難道就這麼白白消失了嗎?
不會的,特休不會不見,而是變成你想要的樣子。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依上面條文規定,在年度終了時(年末)或契約終止(離開公司)時,員工沒有休完的特休,雇主原則上應該要發給工資。但是,雙方也可以協調將沒休完的特休延後到下一個年度再休。但如果下一個年度依舊沒休完或離職,雇主就應該發給工資,不能再往後遞延(=特休最多只能遞延1年)。
有些時候,雇主不希望將特休折算薪資,也不希望員工遞延到下一個年度,就會強迫員工使用特休、要求員工在補班日一律使用特休等。但這樣其實不合法的!因為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安排特休的權利屬於勞工,所以雇主只可以提醒員工使用特休,但不可以強迫員工使用特休。
小提醒:雖然勞工有排定特休的權利,但如果基於公司營運上的因素考量,雇主還是可以和勞工協議特休的排定(勞基法第38條第2項但書)。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但書是規定「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因此,不能因為雇主不想要折算薪資,就一律規定員工只能遞延特休假。雇主不可以拒絕員工提出的「未休特休折算薪資」要求。
雇主只能在年度終結時,或契約終止(員工離開公司)時,將未休特休折算薪資給員工。雇主並不可以事先在年度中間就將員工的特休直接折算為薪資,而要求員工不得再使用特休休假,否則員工無法自由使用特休、就失去特休的原有目的了。
因此,如果雇主和員工約定,預先將全年休假結清轉換為金錢補償,這樣的約定會因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強制規定而無效。這部分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 110年度上字第768號判決意旨「勞基法第38條為強制規定,雇主於年度尚未終結或契約尚未終止時,與勞工約定預先『買斷』勞工之特別休假,因違反勞基法所定特別休假制度之意旨,其約定應屬無效。」
雇主不可以強迫員工使用特休、不可以強制要求員工一律遞延特休,雇主也不能預先將員工全年度休假結清換錢。
違反勞動基準法有關特休的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可能會遭主管機關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處分資料。因此,企業主對於員工特休事項應謹慎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