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必看,租賃專法的五個重點!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俗稱租賃專法)從2018年上路至今,內政部也因應新法上路和配合2023年2月的修法,修改了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以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本篇文章中整理出五個對於房東需要注意的重點。

1.租賃專法僅用於住宅租賃,如果是作為營業店面使用的商業出租,則不適用租賃專法的規定:

租賃專法是規範住宅租賃,而商業租賃仍回歸民法,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賃契約約如何約定有彈性,但是相對的,彼此對於契約權利也要更清楚,像是租金是否含稅,以及終止租約的回復原狀義務等等,以免生爭議。

2.租賃期間不到30日不適用租賃專法:

不到30天的短期租賃不適用租賃專法,對於喜歡做日租型套房的房東而言,就不會受到租賃專法的影響。

3.房客欠繳租金達2個月,房東即可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過去因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租客積欠的租金得用押金先抵償,而押金通常金額為2個月,導致房客積欠房租時,房東需先等2個月押金抵償完,再積欠2個月房租後,房東才可以依照民法第440條第2項規定終止租約,對於房東並不友善,在租賃專法此特別法上路後,效力優先於土地法,所以只要房客積欠2個月租金,房東即可提前終止租約。

4.房東終止租約有依法定期限提前書面通知的義務:

房東終止租約要注意期前通知,和避免口頭告知,雖然有部分房東習慣用LINE等通訊軟體,但電子文件是否能代替通常書面文件,仍然有爭議,建議以書面存證信函雙掛號告知。

5.租賃物返還應由雙方完成點交,如果房客拒絕點交,經房東定期仍不會同點交,視為完成點交,而點交後的房客遺留物,房東定期限房客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所有權:

租賃專法中關於點交和遺留物的規定,當房東遇到惡意不繳交租金又滯留房內的房客時,有助於降低房客以侵入住居罪和侵占罪提告的刑事風險,如房東以合法通知終止租約,並要房客配合點交而房客拒絕點交,此時房客已無權利使用房屋,房東得以清除遺留物的名義進入屋內。
提醒!
租賃專法上路後,增加許多法定事項,建議遇到租賃問題,記得先找律師諮詢,以免損害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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