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判決是為了被告存在",個人的見解是…事實已經產生,判決並不會改變已經發生的事實,判決的存在為的是"對於被告的處罰"。因此即使是相同的罪,相同的事,會因為被告的狀態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結果。也因此"可教化,有悔悟",可以得到比較輕的判決,就是這個原因。
另外,雖然本人不認同,也存在"因為被告本身的缺陷,造成其不足以承擔事件的責任。或是說不該全責,環境和其他人等也有責任的意思。例如爭議最大的"精神問題",當被告無法理解被處罰的意義時,處罰本身便失去的意義。
法律(處罰)的意義,不外乎兩者:"使犯錯者記得錯誤並不再犯"與"使其他人瞭解這個錯誤所帶來的損失"。而死刑最大的爭議點在於:犯錯者沒有修正的機會。也就是說,不存在"使犯錯者記得錯誤並不再犯",取而代之的是"使犯錯者無法再犯"。然而"使其他人瞭解這個錯誤所帶來的損失"的功用,很可能會兩極化,最常被提到的是,當一個已經犯死刑的犯人,將有可能因為反正已經死刑,在未被逮捕前很可能更肆無忌憚。
其實法律並無法解決大多數的問題,所以尚有道德與倫理的存在,然而道德與倫理,有太大的模糊空間,也有太多的不合時宜。不同立場,不同文化,不同觀點,造就了相同事件的不同結果。然而相同的問題,卻會產生不同的結果時,問題便無法被有效解決(產生不公)。
我相信多數人是二元論(是非、善惡),因為這樣可以更輕鬆,人們只需要去判斷這個是好的、不好的,就可以決定事情該怎麼做,真而可惜的是,很多事並沒有對錯,就如同劇中的結局,相信每個人心中有不同的答案。
這也讓我想起了一個有趣的主題:《正義:一場思辨之旅》,那是一本書的書名,網路上也有哈佛大學政治哲學教授麥可·桑德爾的上課影片可以看。答案真的重要嗎?或許有些時候,思考比結果還要來的重要,然而多數人只想快速的得到單純的答案。
法律對我個人來說,其實只是告訴我某些事件的發生條件,以及相關罰則。而道德對我來說,其實沒有太大的感覺。若要講道德,我只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單一標準,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以要求別人的相同條件要求自己,以要求自己的條件要求別人。至於倫理,對我來說則是完全無視吧!我只講道理(邏輯),不講倫理。倫理有太多窠臼,太多過時,或是不符合當下現實環境,更有甚者,倫理是既得利益者將自己的行為合理化的工具。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當然每個人會有不同的需求,我在乎的不一定是別人在乎的,我不在乎的也不見的別人就不在乎。這在很多時候,就變成是利益問題,我可以用我不在乎的,去交換我在乎的,很多時候,需要溝通,不正是因為這樣嗎?所以人與人相處,當雙方不在乎的更多(可以付出的更多),在乎的更少(需求的更少),那麼就是可以契合的人,相反狀況下,則表示兩個人的性向不合。也就如此,沒有對錯問題。因此我不覺得這造成了道德上的問題。
倫理上舉例子來說:醫學倫理可以幫助確保患者的權利得到尊重,並保護他們免受不必要的危害。但其實在法律上已有規定,特別是權利的部份,當然不該受到侵犯。然而除了規定以外,更多個案需要額外評估,這也只關係到執行者(醫生)本身的想法和個人原則,很多時候,並沒有絕對的答案不是嗎?甚至其實有很多所謂的倫理,已經跨越了法律的界線,卻很容易被倫理這個虛假的規則所蒙蔽。
至於道理,其實如果要正確來說,應該說是邏輯,而邏輯是可以驗証的,產生矛盾,或發散的結果,那就表示不正確,如果導向單一結果,那便是正確,其實也不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