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會非常支持在修母法、子法時就要去處理各方矛盾、困難。
但經驗過幾個不同法規的修法,我覺得是國家在修法程序、方法上不夠周延,讓修法並不等同於重新分配與加大該配有之合理資源,更進一步是並未再設定好行政指揮的權責,修正各行政、執行系統及系統間的建置、需求與難行處,同時行政機關業務繁雜及人員不足、立法委員忙著擴展更多政治籌碼、選民服務及政黨聲量,導致立法品質不佳這些都是結構上、政治文化上很大的問題,影響到修法到實施有立法不周全、有法沒資源、有法無法執行。
在精神病院或病房工作的醫療人員在近年人員大量出走、精神科常年有爭取不到足夠的健保支持、在整個醫療環境跟其它科別比不被真正實質重視、醫院管理方式跟第一線醫事人員的訓練有落差或不同職種想法差異也造成出走,以上都是我經常從我身旁的醫院相關友人或各種場合聽到的抱怨(還有許多點沒列出),我認為這些問題也導致當我在自己版面上談到的心理社會障礙者(精神疾病經驗者)在住院時的探視與通訊權問題,還有其它醫界版面討論的隔離約束問題來看,就形成各種對抗感。
#其實病權、#醫事人員勞權及人身安全等權利不是對立面,而是不同層次的需求及問題該被解決。當探視權這樣的基本人權碰到當護理人力不足,要解決的是為何護理人力不足的問題;當有帶違禁品的訪客出現時,要處理的是這樣的訪客,而不是直接以規定只限家屬會客來限制並排除其他被探訪者重要的社會關係,這是管理方法的問題,而這的確會導致管理成本的增加,同時是如何看待權利優先順序層次的觀念問題;當談到約束隔離子法規問題時,遇到完全失控而有人身攻擊或疑慮的精神疾病經驗者時,我們不是認為不能約束與隔離,只是希望用更柔軟、符合人權方式去進行,在此同時醫事人員的安全在這些規定的現場又有什麼困難?需要被保障或保護的是什麼呢?同時滿足雙方權利的方法、條件是什麼我認為是修法過程中可以提出來討論的,其實就是說出來溝通,而是去擴大那個方法跟條件,而不是看成兩相對抗的主張。
但為何以上的溝通跟對話一直無法產生?原因我無法說盡,在我觀察是從修母法、子法或平時社會事件的公聽會時,就是各自角力、各言爾志而不是真正的在對話,行政機關在聽取各方聲音後,找到自己像是可以對立委、民眾交代,在行政能量上又先以能負擔的方式通過就好,因陋就簡,也必須說這裡行政機構指的是原本應該是行政院至少衛福部、勞動部、教育部要能撐起整體行政量能,但往往最後是心健司負九成以上的責任。這次精神衛生法修法,嚴格來說只花了不到九個月,修法過程並未能處理長期結構性、系統性的問題,如何導致社會問題叢生、社安網服務提供(不僅醫療)也問題百出,演變成就是執行面有太多窒礙難行、對人的困難理解的不夠深入,導致各種權利變成互相衝突、打架。那為何會這樣?我認為是我們的民主制度不夠成熟,我們的民主缺乏納入更多民眾參與及好的審議對話的機制,同時太多政治利益的計算,當這議題不夠有選票聲量連立委都不太投入,又或者不是以專業考量而是社會事件裡面的聲量去考量,加上選舉文化也導致什麼東西都需要求快而不求精準,因為民眾真的無法分辨到底誰是真的認真在參與立法的人,立委也往往更重視選民服務。
這次精神衛生法子法規的主辦單位是衛福部「心理健康司」,而子法規裡的困難所牽涉到的怎麼可能是心健司就能處理,可是涉及醫院預算的健保署、社區支持的社家署或其它相關部會在草案中的角色一直沒有出現,我認為這也可以看出在修法上為何總是問題百出的一角。
在以上問題仍無法解決之前,我認為是先以病權優先,次之家屬(儘量兼顧),再來才是工作者,因為每個人都可能是病人或家屬,而且相對來說,他們是求助方,所以病權及家屬權益我認為是全體社會要優先共同去撐起的,而工作者的權益我認為是工作者要先起而向上爭取,讓社會知道病權及家屬權益也需要工作者有足夠條件才能有好的品質的,而需要有什麼相應的勞動及服務系統的品質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