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答題請以30至50個回答問題
(一)簡要評論下四段敘述。如該敘有錯(部分或全部錯誤),請指出錯誤之由;如無誤(部分或全部無誤),則請闡述正確敘述的意義。(請註明題號,毋需抄題)
(二)簡要說明並比較以下的概念或制度(請抄寫題目)
二、申論題(請註明題號,無抄題)
(一)
一些國家的Covid疫情管制措施引發法律爭議,例如強制施打疫苗政策。疫情極為嚴重的某國,已累計有六千萬人確診、八十三萬人死亡。即便該國的免費疫苗供應非常充裕,現在每日仍有幾十萬人確診、一千多人死亡,且確診與死亡人數持續攀升,而確診與重症死亡者大多未施打疫苗。
該國的職業安全健康法(以下簡稱職安法)規定,管理職安全與健康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職安部)可以在發生職場安全的緊急危難時採相應的措施。為了遏止疫情繼續惡化,職安部下令要求百人以上規模的私人企業強制員工施打疫苗,但該政策也設有例外,允許企業員工在符合嚴格的特定條件下以篩檢和戴口罩取代施打疫苗。一個私人企業提起訴訟挑戰該命令,主張職安部無權作此決定。在該國的最高法院開庭時,A、B兩位大法官分别提出如下的看法。(註:該大法官的產生方式與我國相同)
A大法官:「是否強制施打疫苗」是一個必在公衛與經濟之間尋求平衡問題,這問題該由專家組成的機構還是由法院決定?透過國會制定職安法授權、由專家組的職安部所做成的決定具有政治上的可責性(political accountability),因他們有專業、有法律授權,而且總統將為此決定負責,人們如果不喜歡該政策,下次投票就不會支持該總統總統或其所屬政黨。相反地,法院不是透過選舉產生、不具備政治上的可問責性,也不具備傳染病專業。為什麼要法院來決定呢?
B大法官:確實,專家組成的機構比會更具相關專業,行政部門也比國會能更迅速地回應問題。但是,當國會在1970年決議設立職安部時,他們並沒想到有Covid這種情況,當時最接近的狀況是1918年的西班牙大流感(Spanish flu),不是現在的Covid,這對當年的國會是不可想像的,職安法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做這麼大規模的管制,政府也從未有過這樣的措施。因此,如果要做這種規模的管制,至少應該由國會立法來決定,而不是由行政部門來做。如果法院不介人干預政府違法的行為,還有誰能遏止政府違法呢?
請依據前述資訊回答以下問題。勿簡答,請說明理由:
(二)承前題,相較於該國,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2021年12月8日發布命令表示,為因應國際疫情持續嚴峻且考量疫苗充足狀況,自2022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權管場所場域之工作人員及從業人員,屬於維持醫療及防疫量能者、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國家安全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以及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等,必須完整接種疫苗,但(1)曾診者暫免施打;(2)獲得醫師評估證明者免施打,唯須每週自費篩檢。
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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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條 主管機關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傳染病已發生或流行時,應儘速控制,防止其蔓延。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預防接種務、因疫情防治實施之特定疫苗管理、使用及接種措施,得由受過訓練且經認可之護理人員施行之,不受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藥事法第三十七條及藥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六條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前項預防接種施行之條件、限制與前條預防接種紀錄檢查、補行接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舒因振興特別條例》
第七條 中央流行疫情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