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零開始學習勞動法-勞動契約的結束(資遣費的計算方式!?)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面對資遣,其實最重要的可能不是「資遣事由是否存在」、「資遣程序是否合法」,而是資遣費的計算到底是否正確,畢竟不是每個工作都有進行訴訟以爭取、維持工作權的實益,但無論如何資遣費至少都要拿到手。不過,調解實務中還是很多民眾(勞、資雙方都是)不了解資遣費計算的規範,所以讓我來手把手的帶你各位了解計算過程吧。

一、不要再叫我幫你算資遣費啦~

勞資爭議調解的時候,常常有民眾會表示:「委員我不會算資遣費,你幫我算。」,面對這樣的請求我大多數是拒絕的,理由如下:

  1. 我不是代理人,不能幫你主張
  2. 自己要為自己的權利負責
  3. 我當初就是數學不好才念文組

我可以現場手把手的教你怎麼算,等你算完再幫你驗算,但我堅持不能直接幫你算;其實勞動部有提供勞動部試算系統,點一點就可以得到得答案了,所以不要再叫我算啦~

順便提一下,勞工可以不懂怎麼算(用系統計算),但人資夥伴還是應該了解相關規範與計算邏輯,這是對自己職業的一種尊重。

實際操作:

  • 受僱日期、終止契約日:都是基本資料,該怎麼填就怎麼填
  • 適用勞法之日:可參照勞動部公告,民國87年就已將絕多數行業指定適用
  • 平均工資:以前六個月所得薪資÷6(未足六個月的部分,會小小麻煩擇日再說明)
  • 是否轉換新制:
  1. 94年7月1日後,全面適用新制,因此94年7月1日以後才上班者,直接點否(全部適用新制)
  2. 在94年7月1日前到職,則需要確認有無轉換新制。
  • 填完點計算得到資遣費。

科技始終來自於惰性有系統就儘量使用系統吧~

二、新、制退休金制度,資遣費計算略有不相同

我國於94年7月1日後,將退休金制度從「確定給付制」(舊制)更改為「確定提撥制」(新制),而兩種制度的法律依據也不盡相同:

  • 舊制:勞動基準法
  •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

此外,勞退新制是採取個人帳戶的概念,雇主需要在勞工任職期間,每月提繳不低於薪資6%的數額到勞工個人專戶之中,因此勞工的退休金並不會因為離職而消滅。也可能是考量雇主已每月給付退休金,勞工離職所受到的損害較少,因此資遣費的計算也比較少,具體法規範如下: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新制退休金):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讓我們一併看看舊制退休金的資遣費計算方式: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舊制退休金):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1.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兩者的差異:

  1. 新制資遣費最多6個月(工作12年);舊制沒有上限
  2. 新制資遣費的計算基數為0.5個月;舊制為1個月
  3. 新制資遣費的計算最小單位為日;舊制最小單位為「月」

三、實際計算資遣費

計算資遣費的第一件事,確認勞工適用的退休金制度:

  1. 舊制:依據勞動基準法標準計算
  2. 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標準計算
  3. 同時存有新、舊制:分開計算,舊制部分依勞基法標準、新制部分採勞退條例標準

此部分可以直接從主管機關說明知悉,不再贅述:

唯一要提醒的部分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範,勞資雙方能以不低於勞基法的標準先結清勞工的舊制年資,如果已經依勞基法退休金的標準結清舊制年資,則資遣發生時雇主不需要再針對舊制年資部分,額外發給舊制資遣費。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一)舊制資遣費的計算

先回顧一下舊制資遣費的標準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舊制退休金):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1.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從上面的「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規範我們可以看出,舊制年資最小的單位是「月」,因此在計算時候可以直接把全部年資換算成月即可。

  • 假設:
  1. 勞工年資3年2個月又1天
  2. 平均工資為40,000元
  • 年資計算(都先換成月):
  1. 3年=36個月
  2. 2個月
  3. 1天,不足一個月,視為1個月
  • 年資總計39個月,每1年給與一個月平均工資:
  1. 39個月÷12個月=3.25年
  2. 40,000元×3.25年=130,000元(資遣費)
勞動部系統驗算

勞動部系統驗算

補充:實際上109年後到職不應適用舊制,不過系統很乖(很笨)會完全相信你的設定,使用系統的時候請注意不要點錯了

(二)新制資遣費的計算

一樣先回顧一下新制資遣費的計算標準: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新制退休金):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新制資遣費的計算標準,沒有勞基法中「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的規範,因此新制年資最小的計算單位需要精準到「日」,所以在計算時候可以直接把全部年資換算成日。

不過這邊可以稍微偷懶一點,並不一定需要非常精準地用曆日計算,而是可以便宜行事以一個月固定為30日的方式作為計算,雖然確實可能產生極小的誤差,但如果仔細看勞動部的系統,其實勞動部系統也是採相同的概念與邏輯。

  • 假設:
  1. 勞工年資3年2個月又1天
  2. 平均工資為40,000元
  • 年資計算(都先換成日):
  1. 3年=36個月=1,080日
  2. 2個月=60日
  3. 1天
  • 年資總計1,141日,每1年給與半個月平均工資:
  1. 1,141日÷360日≒3.16944年
  2. 滿一年給與半個月平均工資:40,000元×1/2=20000元
  3. 20,000元×3.16944年≒63,389元
勞動部系統驗算

勞動部系統驗算

四、小結

覺得文章、推論太長,字太多、懶得看、只想知道結論:

  1. 你可以不會實際計算,但不能不會用系統,計算資遣費請多加利用勞動部系統!!
  2. 新制、舊制年資需要分開計算
  3. 適用新制退休金的年資,資遣費計算採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標準
  4. 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年資,資遣費計算採用勞動基準法的標準
  5. 新制資遣費,平均工資×年資換算成日÷360
  6. 舊制資遣費,平均工資×年資換算成月÷12
  7. 新制資遣費,最高基數為6個基數,也就是年資12年
  8. 舊制資遣費,沒有基數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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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其實是相對平易近人的法律,沒有太多艱澀的文字。我個人深信只要花點時間累積與學習,其實一般民眾(不管你是勞工、雇主或人資)都能妥善地處理多數狀況。勞資爭議的發生確實難以避免,但只要事前將相關概念了解清楚、處理時妥適援引法律規範進行風險管理,事後大多能將爭議較完整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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