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6|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公務員職務調動須遵守調動五原則嗎?

參考案例: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內容摘錄:

至上訴人另主張涉及私菸案或其他涉犯刑事案件之特勤人員並非一律須調動乙節,縱屬實在,然此為被上訴人關於人員調動之審酌判斷,乃人事行政權核心事項,需綜合考量各特勤人員之個人特質、涉案情節、職務屬性及對職務執行之影響等具體事項,尚難以其他特勤人員未遭調動,即謂上訴人之調動係違法不當。又上訴人關於其特勤人員身分與服軍職之法律關係,應適用回任辦法及軍士官任職條例,與被上訴人間未存有勞動契約,該任職關係之法律性質亦與勞動契約大相逕庭,無從適用或類推適用勞動事件法。再者,系爭調職令合法有效,與上訴人主張勞動事件中資方違反調動五原則之調動為無效乙節,亦不相同,無從比附援引,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法調動,應依勞動事件之實務見解,推定其受有薪資、獎金及退休俸差額之損害云云,洵屬無據

重點摘要分析:

  • 與調動五原則無關:該調職令屬合法有效,不涉及勞動法上所稱的「調動五原則」,因此無法將其比附援引至本案。
  • 調動五原則的適用限制:上訴人所屬的特勤人員身分與軍職法律關係不同於一般勞動契約,故無法適用或類推適用勞動事件中資方調動之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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