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
勞資爭議調解屬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之一環,是免費、快速且透過政府第三方公正、中立之方式處理解決紛爭的途徑。目前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均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權利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調整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
申請階段
如何申請
由勞資雙方當事人任一方向
勞方勞務提供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申請調解時,要先完整填寫「
調解申請書」,並敘明要調解的事項。另外,如有需要請代理人協助出席調解會議時,代理人的資料也應填寫清楚,代理人出席時,必須提出獲得授權的
委託書。(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
獨任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
申請人可選擇由地方政府「指派調解人」或「組成調解委員會」兩種方式。選擇「
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進行的方式為
獨任調解人主持會議,若選擇「
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進行的方式則有
調解委員(1-3人其中一位為主席)加上
資方委員及勞方委員各1位,並由主席主持會議(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目前來說除了
重大職災及當事人
強烈意願選擇以委員會的方式處理外,大多都是以指派調解人的方式,因為相較之下指派調解人的時間會比調解委員會快。
可以指定調解人嗎
不行,目前只有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會有主管機關指派委員1人或3人,其中1人為主席,再加上資方委員、勞方委員會詢問勞資雙方的人選之外,指派調解人是由地方政府或委外單位隨機從所備置的名冊中指派,不能指定。如果是外國人申請的話建議自己也要帶翻譯人員隨行。
在政府機關或委外民間團體有差別嗎
調解委員會只有在主管機關中進行調解時才有,指派調解人的方式可以選在地方主管機關或是委外民間團體,通常申請人會對於委外民間團體的調解人資格有疑問,但現在委外民間團體所列冊的調解人不是律師、學者教授、就是經勞動部認證訓練通過的調解人或是政府機關公務退休人員所擔任,所以調解人的資格及專業是沒有問題。
那政府機關或委外民間團體的差別在哪呢,差別在於如果選擇民間團體的話,通常會比較早開會,等待開會時間不會拖得比較久,以現階段來說委外單位通常等2個禮拜內就會開會,在主管機關則要等至少3-4個禮拜,當然還是會依案件量或各縣市不同的關係等待時間有所增減,另外大家也不用太擔心在委外民間團體會比較差,因為在委外民間團體所辦理的勞資爭議調解,最後都還是會送回主管機關考核,民間團體通常還是會有一些把關。
至於如果是選擇委員會的話,就會等待1個月以上了,畢竟至少有3個委員的時間要喬,會比較困難一些。
會議階段
等待調解期間是否要上班
雖然申請了調解,除非是已經被資遣或是開除的人員,無法上班之外,還在職的勞工還是必須得要去上班,常見的疑問是不想被調到外縣市的勞工,申請調解後需不需要去上班,答案是肯定的,還是會建議被調動的勞工先去上班,等待開會期間,不然都有可能會被雇主記曠職的風險。
調解會議可以不出席嗎,調解人幫我處理不行嗎
在一方申請調解後,承辦單位會寄出調解會議開會通知單調解通知書,告知勞資雙方調解會議的時間和地點。如果一方缺席出席調解會議,調解會就沒辦法進行,
除非他方同意二次調解,不然會直接調解不成立,要注意的是
缺席的一方如果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將可能被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
曾碰過有申請的當事人卻沒來,才發現申請人誤以為他申請後調解人(委員)就會幫她處理到好,這是嚴重的誤解喔,自己的權益必須自己爭取,調解人(委員)是站在中立的角度,協調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和解,並不會代表勞資其中一方,所以當事人都還是必須得出席會議。
調解成立之效力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是可以作為
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
會後階段
不履行就強執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卻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不成立怎麼辦
常見會交付仲裁的情形是如果不成立的原因,雙方對於過程都沒有爭執,也沒有意見,只是在和解金額上雙方有出入,建議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程序,由仲裁委員來做出一個仲裁判斷。要留意的是權利事項的仲裁結果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調整事項之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
調解如果不成立的話,當事人如果仍覺得有爭議,則需要再提起民事訴訟,且可以申請訴訟補助,詳情可至勞動部或各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