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2日,一則指控某國小老師於2014年猥褻五年級學生,且於2019年被解聘的老師,居然在刑事部份獲判無罪(註1)。
此新聞引起我的注意。於是,我將該案刑事判決書找出來一觀(註2),想知道像師對生這種令人髮指的性平案件,為何會獲判無罪?為何由教育部性平人才庫所組成的調查小組,其調查結果會被基隆地方法院否決?
結果,該判決書指出,
1、性平調查小組的調查未符合刑事訴訟法所採用的嚴格證據法則,也就是調查不夠嚴謹。(註3)
2、難以證明該女之指控究竟是夢中之想像事件或是現實中實際發生的事件(註4)。
因此該老師在刑事訴訟獲判無罪。
這樣的判決結果讓我想到,近年來,已有越來越多心理學研究指出記憶不可靠,與兒童相關的性侵害冤案頻頻發生。
有的是兒童無助地受到父母擺佈;有的是兒童變成社工人員的工具;有家庭治療師出庭為某樁兒童性侵案作證,卻被判決性侵兒童有罪;還有某些「被害人律師」為了維持生計,替某兒童保護團體指控父母對孩子性侵;甚至有醫師被收買出庭作證(註5)。
其中,心理學家Elizabeth Loftus的著作《記憶vs創憶—尋找迷失的真相(The Myth of Repressed Memory)》探討此議題更加深入。
當我閱讀這本書,看到一個又一個無辜的父母兄弟姐妹…受到「受害者」或「倖存者」的指控,只因為那些「受害者」/「倖存者」突然夢到自己被上面這些人性侵或性騷,接著,這些夢被解讀為「被壓抑的記憶」,於是,家庭的惡夢便開始了。而許多這類惡夢的始作俑者常是那些訓練不足、過度熱心以及錯誤輔導的心理治療師,他們將虛假的記憶種植到易受影響、很聽話的病人心中,使病人的家庭破裂。
讓我舉一個在《記憶vs創憶—尋找迷失的真相》中的一個案例。
道格.奈果的夢魘
道格23歲的女兒克里絲汀陳述說他最近找回被父親性侵犯的記憶,並告訴他15歲的妹妹珍妮佛,他曾看到父親猥褻妹妹。於是,治療師報告兒童保護中心此事,然後,社工要求道格要搬出去住。
當道格否認他性侵過兩個女兒的時候,他的妻子黛比說:「他們警告過我你可能會否認。」、「否認代表你是具有危險性的。」、「你是深深陷在否認中。」
為了不要搬出去住,道格同意做一個「性行為偏差測驗」。
在道格做完該測驗後,治療師認為道格將其性侵女兒的記憶「壓抑」下去,才會對性侵女兒完全沒有印象。
治療師更認為,道格應該小時候有被性侵過。在得知道格在11歲時即進入青春期及曾有早洩的問題時,治療師又告訴道格,過早進入青春期和早洩通常是遭受性侵害的象徵。然後,治療師就不斷強迫他回憶,一定要找出他曾被性侵的事件。
當治療師得知道格的媽媽曾經因為認為道格自己洗澡洗得不夠乾淨,而在其10或11歲時最後一次幫他洗澡時,治療師宣佈:「道格曾被他的母親性侵。」
儘管道格否認他受到母親的性侵,但由於治療師不斷堅持說服他相信,於是道格只好承認他有被母親性侵過。
接下來,道格性侵女兒的行為就被合理化了,因為被父母性侵過的人會有性侵孩子的傾向。
之後,治療師又強迫道格接受心理治療。只要道格提出他完全不記得他有性侵過女兒,治療師就說道格「壓抑」他的記憶。
當道格知道自己可能被起訴並聘請律師後才知道,他當初根本不該做「性行為偏差測驗」,因為這是一個被告決定承認有罪才會做的測驗。
當道格被起訴,道格的律師檢視道格女兒的治療過程紀錄,發現道格的女兒珍妮佛起初只是因為憂鬱、情緒低落去看心理治療師,結果卻在8個月後,心理治療師指出珍妮佛可能被強暴。道格的律師認為他女兒們的治療師大有問題,因為治療師沒有去評估他女兒們「回復」的記憶是否真實。
最後,道格被判無罪,因為他的家庭醫生指出,擔任他女兒的醫生這麼多年,從來沒看到他們有任何被性侵犯的跡象;心理學教授幼里博士,在法庭上談論真實和虛偽控訴在方法上的爭議性;Loftus教授則提出治療師的「建議」會強烈影響記憶的證據。
最後,在這些科學的支撐下,道格被判無罪。可惜的是,他的家庭破碎了,他與他妻子離婚,他女兒珍妮佛住進精神病院。(註5)
從上面的案例可以得知,人的記憶是可以被植入並再製的。以文章一開始被指控的老師,他是由於學生的夢而被指控,但這位學生是如何被「治療」則不得而知。
至於「夢」是否反映被「壓抑」的真實?
心理學家Brooks Brenneis回顧許多有關夢和創傷經驗之間關係的論文,他發現夢其實很少與事實有關。
Loftus教授則指出,由於夢常包含白天發生事情的殘餘,所以,病人在經過治療和記憶訓練後出現有關性或有關侵犯的夢不足為奇。而治療師在解讀病人的夢之時,則可能會反映出他們自己的偏見和看法。當病人相信治療師,願意接受治療師的解釋,自然就會相信他的夢境透露出童年時的受虐記憶。(註6)
由於人的記憶如此不穩定,兒童又非常容易受到暗示,記憶很容易被重塑,因此,性平調查人員對「記憶」領域的學能便很重要了。若性平調查人員在此領域的學能不足,腦袋又不夠清楚,就很容易被小孩的眼淚和控訴誤導,冤案發生率便大幅提升。
也許我這篇貼文會讓許多兒童保護團體十分不爽,但是,《法官的被害人》一書中就指出,不少兒童的性平冤案就是兒童保護團體強力介入所造成,兒童心理醫生提爾曼.富爾尼斯所發明的「富爾尼斯詢問法」,更是造成冤案的原因之一,因為此詢問法會不斷以假設語氣誘導小孩回答符合大人期待的問題。(註7)
最後,我想要說的是,性平調查是一門手工技藝,像是土地測量員,追求的是精準與客觀。當調查員手中握有許多小小塊的真實,必須仔細加以測量,並用自己的專業判定「符合」或「不符合」,才能寫出調查結論。
更重要的是,不管在過程中有多噁心、憤怒、悲傷…,測量也不能出錯。畢竟,沒有任何一個無辜者應該為調查人員的專業度不足而犧牲。
註1:拉女班長看A片打手槍!國小導師慘遭解聘 3年後法官判他無罪(ETtoday新聞雲)
註2:110年度侵訴字第32號
註3:在判決書第18頁中指出,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在嚴格證明法則之要求下,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必須具備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始足語焉,缺一不可。…調查報告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資料及證據調查方法,均未適用前開刑事訴訟法所揭示之嚴格證明法則…。
註4:判決書第19頁:
甲女於性平調查程序…中稱:住院之前我從來沒有想起過這件事情,是因為在住院的時候有一位病友裸奔,…我做夢夢到惡夢的場景與我現在所講的是同樣的,…就是老師帶我去小房間看…那是我第三次住院的時候,但是沒有辦法保證就是有發生過…老師有強迫我幫他做,可是我不知道是真的還是假的…
判決書第20頁:
綜上所述,甲女之指訴究竟僅為其夢中之想像事件或是在現實中實際發生過之事件乙節,難以驗證。
而前開甲女之輔導、諮商、就醫等紀錄,及丙女、丁女、戊男之證述,雖均能證明甲女自國小六年級後之情緒反應及患有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事實,惟甲女上述身心變化,成因究竟為何,與甲女所指被告猥褻之事,是否具備關聯性,尚難究明。本案又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有對甲為猥褻犯行。從而,本案依卷存事證尚無法使本院就被告被訴罪嫌,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心證,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註5:記憶vs創憶—尋找迷失的真相(The Myth of Repressed Memory)第8章:一個被毀掉的家庭
註6:記憶vs創憶—尋找迷失的真相(The Myth of Repressed Memory)第9章:挖掘記憶
註7:法官的被害人:德國冤案事件簿第五章:最黑暗的一章—性侵。
相關連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1002/2350064.htm
110年度侵訴字第32號
https://law.judicial.gov.tw/FILES/KLDM/110%2c%e4%be%b5%e8%a8%b4%2c32%2c20220915%2c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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