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競爭激烈的企業環境中,勞資糾紛時有發生,不僅損害雙方關係,更可能影響到企業的運作。為了避免這些問題,企業主及人資人員應該深入了解勞動法令,建立合理的薪資結構、明確的勞動契約,並制定清晰的工作規則。本文將從這四個面向進行詳細解析,讓您全方位掌握解決勞資糾紛的重要知識,降低風險。
在企業運營過程中,勞資糾紛不斷浮現,可能對業務造成影響。本文將深入討論解決勞資糾紛的四大關鍵策略:薪資結構設計、熟悉勞動法令、制定勞動契約、建立工作規則。透過這些策略,企業可以事前建立堅固的法令遵從體系,降低糾紛風險,提升經營效能。
勞工:老闆高薪低報?
資方:領的薪水一樣就好啦?
在勞資糾紛中,資方經常面臨勞工指控高薪低報的問題,令雇主感到困惑。當初雙方明確訂定了薪資和加保的條件,員工也口頭同意,為何事後員工仍然出現不認帳的情況?實際上,勞資糾紛的核心問題並非在於當初的協議,而是缺乏符合勞動法令的「薪資結構」設計,這才是真正的導火線。
勞基法第2條: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在《勞動基準法》第2條中,對於勞工和工資做了明確的定義。雖然老闆了解員工在工作上的付出應該得到相應的薪水,但可能不清楚發放的薪資中,究竟哪些項目應該投保,以及投保哪個級距才符合法令要求。例如,企業主或許聽過會計師或記帳士提到,伙食費在所得上是免稅項目,可以不列入加保,然而是否要列為工資並投保是由誰來認定呢?關於所得上的規定,確實歸國稅局管轄,但是否為工資需要納入投保,卻是由勞工局做最終判斷。
諸如此類的工資認定問題,如果企業沒有建立完善的薪資結構設計,不了解如何正確發放薪水,就得等待勞工局來協助公司確認,哪些科目應該列入工資並納入投保的範疇。
高薪低報的勞資糾紛並非雇主故意為之,而是源於缺乏合法的薪資結構設計。這些模糊地帶使得員工在工作中感到委屈或不滿,可能會提出勞檢申訴或是勞資爭議調解,當雇主看到高額的賠償金額時才恍然大悟,發現高薪低報的代價遠比節省成本來得巨大。因此,建立透明且合法的薪資結構,是維護良好勞資關係、避免爭議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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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超過表定下班時間沒有算加班費?
資方:下班私自逗留也要算加班費?
勞動法令明文規定各項勞動標準,但你真的瞭解在發生勞資爭議時雇主須負擔的責任及義務嗎?
比如勞資爭議中,勞工與資方之間可能存在著對「加班」的認定不一致。員工在離職時,以打卡下班時間,做為向雇主要求給付在職期間加班費的依據。然而雇主可能會認為,主管未要求員工留下來加班,甚至有時員工只是私自逗留處理私事,而且過了這麼久才來索要加班費,誰會記得幾年前發生的事情,出勤記錄也沒保存這麼久,員工要求認定為加班並不合理。
前述加班認定事情或許在你看來也不合理,但員工的主張合法嗎?我們來看相關法令對於資方的要求:
勞基法第30條第5、6款: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勞基法要求雇主要逐日記錄員工出勤時間,並且要保存五年,所以員工要求雇主出具五年的出勤時間作為佐證是合法的。順道一提,勞動主管機關如果要求雇主提供員工出勤記錄,但雇主無法提供時,可能被處以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在2020年推出的《勞動事件法》中,更進一步賦予雇主在工時認定上的義務:
勞動事件法第38條: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依據此條法令,員工主張超過表定時間下班打卡為加班時間,只要記載在出勤記錄中,皆會被「推定」為工作時間。如果雇主主張是員工私自逗留而非執行職務時間,則由雇主負舉證責任,提供相關證明才能推翻被認定為工作時間。因此,即使未經雇主明確同意,出勤紀錄仍可作為證據,支持勞工主張支付加班費。
前述案例凸顯了熟悉勞動法令的重要性,雇主若能熟悉勞動法令,就可以在公司內的管理制度或勞動契約中,制定相關工時認定的方式,以作為非執行職務時間之佐證,或是降低爭議發生的機會。對於勞動法令只有一知半解,可能會掉入許多誤區而受罰,僅有正確理解勞動法令,才能夠在勞資爭議中有效主張自己的權益。因此,我們建議資方或是處理勞工事務之主管,都應該加強對勞動法令的學習與理解,以確保公司符合勞動法律規定,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勞工:工作內容和原本說的不一樣?
資方:不是有寫「其他主管交辦事項」嗎?老闆說的工作就照做就好。
勞動契約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約定,並不一定要寫成紙本契約,雙方口頭講好也算數,但若沒有白紙黑字寫下當初約定的條件,當勞工認為工作內容不符合原本的承諾時,勞資雙方的認知及解讀可能有差異,這就可能引發糾紛。
其實,勞動契約在法令上要求涵蓋的範圍相當廣泛: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當員工到職時,應該約定好工作的地點、擔任的職務以及執行的任務。薪資的計算方式和發放日期,以及個人需要負擔的伙食與住宿費用,都應該明確約定。此外,每日上下班、休息時間、休假的規定,以及公司是否有約定好排班方式,都是需要清楚說明的事項。公司應該明確規範員工的行為,是否有要求員工遵守紀律,以及相應的獎懲規定。
在員工自請離職、退休,或是被資遣解僱等情形下,相關的規定和程序也應該在雇傭契約中得以確立,而這些各種情況都應該透過清晰的說明與員工達成共識。當雇主與員工確立彼此約定,雙方應共同遵守並履行合約中的相關條款。在處理勞資關係時,以先禮後兵的原則為宜,避免潛在的問題演變成難以解決的爭議。每位員工都應擁有一份明確的雇傭契約,確認雙方的關係、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約定事項。透過事先的約定,有助於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同時保障雇主與員工雙方的權益。
勞工:有規定上班不能喝酒嗎?
資方:這難道不是常識嗎?
在企業環境中,您或許遇過這樣的情境,即使認為在工作中應該遵守的常識,有時卻會遇到員工理直氣壯地質問公司沒有明文規定。當員工的行為明顥不當時,該透過什麼方式來約束不當行為?
曾經,高雄市的一位陳姓員工,在禁菸區域抽菸和喝酒而被公司解僱。該員工提起訴訟,高雄高分院的法官裁定陳性員工行為未達到《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情節重大」,改判公司敗訴,要求公司恢復陳的工作權,同時支付他近4萬元的薪資。
究竟《勞動基準法》對於「情節重大」的定義是什麼呢?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定,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因此,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未對「情節重大」加以明確定義,當員工嚴重違反一般「常識」的規範時,公司解僱員工反倒於法無據。
值得注意的是,曾發生在長榮航空的案例中,一位資深空姐因在飛行任務中酒醉失態而被公司解僱。法院最終裁定這項解僱為合法。在該案中,公司通知空姐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的工作規則,視為情節重大,因此終止了她的僱傭契約。儘管空姐辯稱使用了安眠藥和抗憂鬱藥,法院仍判定她確實在執行任務中飲酒,違反了公司的管理規則,公司的解僱合法,判該名空姐敗訴。這凸顯了工作規則的制定及懲處明文規範的重要性,能協助企業將「常識」化為「制度」,確保組織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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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企業環境中,勞資糾紛雖然難以完全避免,但透過合理的薪資結構設計、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的制定,以及對勞動法令的遵循,企業可以建立一層層的防護網,不僅降低風險,更能有效地避免勞資糾紛的發生。
然而,企業主或人資人員,面對繁雜的勞動法令,如何能落地制定出前述四個關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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