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不恰當的投訴、通報、陳情等,有分為 "亂" 與 "濫" 的情況。本文探討基於「動機」而「防弊」上,教育主觀機關在政策上應有之作為與可行性。
這一系列的文有三篇,分別是:亂家長、濫家長、濫行政,三個面向進行討論。
這次以 "濫" 家長民眾為中篇的主題
我這邊以 "濫" 區分為三大惡行
§濫針對教師的三大型態
這三大型態分別為
- 善意濫用管道越權諮詢
- 故意濫用機制騷擾
- 惡意濫用機制重複執行
這三大濫法,急需政府針對行政法規,積極的對民眾家長採取限制,並且保護教師。
⊙濫用管道越權諮詢
有些事情,明明可以直接與班導師溝通,或請班導師聯繫科任教師,
偏偏越過私下調解諮詢的管道,變成 越級"與上級溝通",
變成 "教師被懷疑做不好",被迫限時回應與詳細說明,徒增教師負擔。
營養午餐食量案例:教師無法成為千手千眼觀音大士普渡眾生
舉個例子:以午餐食量多寡作為範例。
班導師已經要督促學生飯後刷牙漱口了,但同時家長要求「小孩具有厭食傾向」,
說實在班導師已經有些煩躁了,
因為班導師無法一邊管理秩序一邊吃飯還一邊注意學生是否都吃到足夠份量。
甚至有聽過案例,直接1999投訴到教育局,
認為「孩子長不高」是因為「班導師沒有督促午餐吃足夠份量」。
像這種要求就是一種「越權諮詢」,附帶弱因果連結。
正常來說,應該是家長向班導師說明,請班導師稍微「注意」與「提醒」,
而非要求教師成為自己孩子的專門管家,或者全班所有孩子的兼用保母。
學校收到這通知能怎麼辦?請班導師說明,請班導師改善。班導師默默吞下去。
而家長的破爛邏輯也是在此案件一覽無遺。
一天中三餐有兩餐是在非學校時間解決,目前輕斷食盛行時,也不見少一餐對於健康有足夠影響,重點是份量足夠足矣。學校午餐吃不夠,是否早晚餐有吃足了,而這又是誰的責任?
只會怪罪教師責任,卻沒有檢討家長是否也有做好責任,
這是目前濫訴最常見的不對等要求之一。
家長嘛!不可以講出來,否則家長會生氣。
繼續討論,從因果關係上,學生長不高是什麼原因?
也許是運動不足,也許是根本還沒到青春期,
甚至根本上更顯著相關的是基因問題,父母基因有問題(惹怒家長態度不佳又要被投訴了)
而就從必要性、可行性上顯然無關教師或者教師實務上難以接受者,
卻因為家長越級投訴,被教育局處要求詳細說明。
綜以上案例可以得知
- 家長並沒有預先與導師(當事教職員)溝通即投訴
- 家長並沒有向導師之上轄主管溝通(教務處)即投訴
- 家長此要求過分超出教師應有之負擔
- 家長此要求並無邏輯強因果或相關性
因此我這裡就可以從這案例歸納出三種"濫"
- 濫於越權投訴
- 濫於超越職責
- 濫於不當連結
回到我第二篇系列文所提,也就是必須立出辦法,要求被投訴的教育局處人員過濾
我這裡提出三種門檻:
- 需與學校當事者溝通無果,或教務處室主管溝通不滿意或未見明顯改善
- 屬於教師執行教學與學校相關業務上之必要工作或職責者
- 根據投訴陳情之具體內容,需能被判別顯見有因果關係或相關性
否則教師、教務處行政、縣市教育局處承辦人員,
將會有相當具量的工作,會耗費在根本不重要、可以被協調處理的虛耗之中。
⊙濫用機制騷擾
明顯與教學無關,卻被私人因素陳情投訴
這種就是濫用陳情管道機制騷擾,例如我的案子,
因為網路上與政治意見不同的人筆戰後,對方挾怨報復:

自然老師在網路上發表支持台獨言論,
自然課沒有教唱國歌、違背中華民國憲法
與否認中華民國主權,是不適任教師。
甚至還說不想教到我小孩(現在幼幼班隔壁桃園縣市),
拒絕學生受教權。
(我看到陳情書時,在想我到底看了什麼?)
這邊也回應為什麼我第二篇文會寫說,
應該中央制定指引《民眾投訴教職員工陳情不受理要點》
限制民眾投訴教師的受理範圍
- 非屬家長不該不清楚狀況而指指點點,限制陳情投訴僅能為教職員、家長與學生身份
- 被投訴之權益受損者,非該學校教師、學生或家長、家屬者。
私人糾紛應求助司法管道或私下協商、調解。 - 明顯為私德或私人恩怨、政治或宗教立場相左等,無關教育基本法第六條者。
- 發生地點時間明確為非課務、公務、上班(含加班、公假)場合者。
目前所有民眾或家長挾怨報復都可以算在陳情投訴中,那麼會有完沒完。
例如:"這個老師搶走我女友"是不是要算在投訴範圍內?
"老師在全聯買即期肉品沒有禮讓我不夠敬老尊賢怎麼作為為人師表?"
連"老師在佔導護(還沒有加班費)時,穿短褲值勤露出腿毛有礙觀瞻"
(以上這些案例都會讓我翻白眼個三圈)
這類就是私德、私怨、吃飽太閒,
投訴者也不是家長或學生,
就算不理會也不會致使家長學生的權益受損。
這類投訴,應該要訂定辦法,
倘若教育局處承辦人員無法過濾,
教師可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或監察院糾舉承辦人員恐有怠職之嫌,捍衛自己權益。
⊙惡意濫用機制重複執行
簡單來說是一次亂告多案,或者一案重複多告,反正多試幾次搞不好會成功。
就如同最近告我告輸的恐龍家長,他就是亂找一堆罪名,想說去地檢署告看看能不能成功。有時候這種手段也會用在學校中,一個不成功,就找下一個來試試看。
倘若教師剛好得罪土皇帝濫權的校長或家長會長,
正巧更適合安差罪名,不合行政程序的無限期調查。
例如:性平通報不成功,改通報霸凌;霸凌通報不成功,再改通報校安;校安還是通報未果,就改成投訴陳情,開校事會議,名目可能是與家長溝通不良等。
雖然說,性霸凌可以同時是性平、霸凌、校安的多重範疇。
但是是否可以簡化流程,倘若前者已結案,
且調查同時已知無後續霸凌、校安等疑慮或事實,
就應該停止家長或民眾重複的通報其他項需通報案件呢?
§小結
這個已經不是單純的"亂",並非單純的誤解。
而是
- 沒有使用正確管道程序進行投訴陳情,毫無協商
- 知道程序而刻意騷擾,甚至無關教育事務
- 知道程序而重複使用,造成教師行政額外壓力
這些都是確實存在的可能性,也急需有相關的行政命令或辦法、要點去規範。
否則承辦人員也恐將無所適從。
全面性的檢討軍公教人員之陳情投訴管道之接受受理,
其適用範圍、對象、認定標準,是整個中央政府可以共同推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