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下午PO新文章後,有企業主友人私訊我,希望能在「Mio人資長的沙龍」中增加關於勞動事件法第38條的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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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滿足真愛粉的支持😊經參考資料後,加碼整理出以下內容:一、法條原文重點: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 這一句話翻成人話就是:
只要出勤紀錄顯示員工還在公司,法律就假設,「老闆一定知道,也一定同意他在工作」。
除非老闆能舉出有力證據,否則法院會自動認定這段時間是工作時間,公司就要算薪資或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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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麼這麼規定?
1. 舉證責任倒過來
- 在勞資爭議中,員工通常比較弱勢,法律為了保障員工權益,就把責任交給老闆。
- 員工只要拿出「出勤紀錄」證明自己有待在公司 → 成立推定。
- 老闆若不同意,必須自己舉證推翻。
2. 避免老闆甩鍋
過去很多公司會說:「這是員工自己愛加班,跟我無關。」
第38條就是要避免這種「裝傻切割」,強調老闆有管理責任,不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3. 平衡勞資關係
這條法律讓企業必須積極控管出勤,而不是事後才否認。對員工來說,也能避免血汗加班卻拿不到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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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充重點解析
1. 只要有打卡 → 視同工作時間
- 除非老闆有具體證據(如簽核記錄、書面證明),否則法院會直接認定那就是加班。
2.舉證責任在雇主
- 不是員工要證明自己真的在「工作」,而是老闆要證明他「沒在工作」。
3. 加班申請制能成為反證
如果公司有制度要求「加班需主管核准」,員工卻沒申請,就有機會推翻推定。
請注意!制度要實際執行,否則一樣沒用。
4. 即時更正義務
- 行政法院特別強調:雇主如果發現出勤紀錄異常,必須立刻和員工確認並修正,否則還是要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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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務案例提醒
《案例一》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1735號裁定:只要有打卡紀錄,原則上視為加班;雇主舉證不成,員工請求加班費就成立。
《案例二》
最高行政法院 108年度判字第173號判決:即使公司有「加班申請制」,但若不落實修正異常出勤紀錄,雇主仍要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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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o人資長總結
「第38條就是員工的加班保護傘,也是老闆的提醒鬧鐘。」要嘛老闆花時間建立制度,要嘛就花錢在法院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