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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強制退休員工嗎?勞基法規定看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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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8歲,在公司服務近30年的阿銘,由於仍有就學中的孩子,加上年邁又有慢性病的母親需要照顧,經濟重擔不小的他仍兢兢業業於工作崗位上。但是最近公司向他表明因為阿銘的工作年資已超過25年,達到勞基法退休的資格,因此公司將強制他退休。想到就要失去支撐生活的經濟來源,難過又錯愕的阿銘另外發現也有其他朋友遇到一樣的狀況,朋友向當地勞工局詢問後,才發現是雇主搞混了規定。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勞動法專家 黃竑鈞老師說明,勞基法在退休的規定上,共分成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項條文。根據勞基法第53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二、工作25年以上者;三、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凡符合前述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自請退休,縱使雇主依同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而勞基法第54條規定,則是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65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者。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向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 林由敏提醒,企業雇主、人資主管及人員在處理人員勞退相關事宜時,應清楚了解適用對象、自請或強制退休及新舊制轉換、關係企業間調動之工作年資併計,相關的勞動法令也勿混淆使用,以避免造成勞資爭議。為了避免勞資糾紛產生,她也提到,若企業人資遇到勞退或勞健保相關勞動法令問題,也可上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網站勞資Q&A問答專區,協會共有超過上百位勞動法令專家為大家解答,促進勞資關係更趨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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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工退休金條例》條文規定,雇主在申報投保薪資及月提繳工資時,應依照員工每月工資總和,對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填報,而每月工資總和的計算標準,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中「工資」的定義,否則恐遭開罰。
在現今消費者意識高漲及媒體競爭激烈下,企業發生危機的可能性只增不減,最常看到在消費糾紛無法獲得妥善解決時,消費者立即訴諸媒體,一旦決策處理失誤,就可能重創辛苦建立的品牌形象,嚴重的話可能影響企業生存。
在科技日新月異、危機四伏的現代,人資人員亟需找尋可替代線下實體課程的人才培訓模式,為人才進行升級轉型,為企業在數位時代中開展創新的商業模式。然而新冠疫情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隨著衛福部所發佈的秋冬防疫專案,該如何打造出完美的防疫距離同時又能達成企業人才成長不間斷的目標呢?
除了因受到景氣、國際戰略影響,企業也可能會以資遣手段來處理不適任員工,但往往會因為潛在的法律問題、員工的負面情緒與反應而產生許多勞雇糾紛,究竟勞雇雙方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而非一定要對簿公堂呢?
面對科技日新月異與複雜多變的環境,領導者更應提升自我與協助部屬成長,激發整個團隊的力量產生綜效!國際權威領導大師 馬歇.葛史密斯曾說道:「領導的重點不在於主管自己,而是團隊成員!」領導者如何引領且激勵團隊成員共同成長,促進成員與組織策略進行相同目標對話?如何提問及回饋,才能成功鍛鍊部屬?
2019年引起廣大上班族共鳴的日劇《我要準時下班》,探討了亞洲常見的「加班、高工時」的議題,劇中女主角東山結衣的中心理念──「準時下班」深切打中在高壓下的亞洲員工們。然而在劇中除了時間管理的概念之外,也額外探討了許多議題,其中一項正是全球都常見的因育兒所帶來的職場壓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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