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6|閱讀時間 ‧ 約 6 分鐘

老闆跑路,薪水都沒給怎麼辦?

被公司欠薪11萬元 告贏了僅拿回1萬!
怎麼會這樣啊?

不急喔!法律還是有的。
💪勞基法第 27 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勞基法第28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行政解釋
💪勞工應如何保障己身權益。 雇主未按期給付工資時,應向雇主取得證明俾於嗣後持憑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1、5台77勞動2字第11410號函
💪確有積欠工資事實,勞工無法提供相關文件證明積欠工資之金額,應如何墊償。 所提文件無法足資證明積欠工資之金額時,勞保局得先依其投保薪資或比照其他勞工之投保薪資予以墊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1、21台78勞動2字第00847號函
💪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應不予墊償。 關於未加入勞工保險而申請墊償之勞工應否予以墊償,請依本會81年1月7日台81勞動2字第24717號函辦理
另事業單位負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之定義,係屬該法所定之雇主,應不得墊償,至於其他業務主管人員,請查明其與事業單位是否為委任關係,如是,亦不得墊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4月21日台82勞動2字第18638號函
💪其他重要函釋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須知
一《 申請墊償要件》
(一)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積欠勞工工資、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以下簡稱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
(事業單位若僅是停工狀態,尚有復工之可能,與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有別,其勞工尚不得申請墊償。) (二)事業單位必須已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
二《 申請墊償範圍》 (一)範圍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為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所積欠之下列債權: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雇主未依勞基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二)對象
勞基法第2條第1款所謂勞工,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方可申請墊償。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或與事業單位具委任關係的人,及承攬契約與訓練契約人員均不可申請墊償符合上開規定之非本國籍勞工,其如何申請、申請條件與範圍與本國勞工相同(三)金額
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謂工資的定義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不符合工資定義的項目,則不屬墊償基金墊償範圍,不予墊償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舉的各款給與,則非屬墊償範圍。
預告工資」及「因契約終止而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係因勞動契約之終止,雇主依勞基法第16條第3項及第38條第4項規定應發給之工資,乃屬勞動契約終止後雇主附隨義務,與前開規定「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之範圍不符,故非屬墊償範圍。 墊償業務詳細規定
以上規定用口白簡單說
💁申請者身分符合勞動基準法定義的勞工
💁公司確定已處於歇業、清算宣告破產狀態。
💁公司必須有提繳工資墊償基金。
💁墊償範圍僅為歇業、清算宣告破產前六個月的積欠工資、資遣費
💁勞工朋友務必留存薪資明細,以證明薪資、有扣繳勞保費、出勤紀錄、勞動契約...等。

其他法律規定
💪聲請假扣押裁定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民事強制執行
💪是否可以提告公司負責人?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負責有限責任,求償的對象只限於公司。
而且勞動契約(契約關係)是存在於員工跟公司(法人身上),而非與公司負責人之間。
💪負責人其他法律責任
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7 條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永遠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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