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揚國際科技公司昨火災爆炸,造成員工及消防員逾百人傷亡。雇主本應落實並打造安全的工作環境以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及健康。但如果真的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又應該如何通報呢?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4項立法目的在維護罹災現場環境,以釐清職災原因。故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應以雇主知悉發生特定職業災害結果後,於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前,負有不移動或破壞現場之維護現場義務。
如於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知悉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之職業災害結果,且未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自行或指示他人或任令他人移動或破壞現場,即有違反其維護現場之義務。
請注意,違反此等規定,任意移動或破壞現場者是會被處以刑責的,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可能會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不可不慎。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若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各款之傷亡人數時,雇主務必記得在八小時內,進行通報義務。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所稱雇主,指罹災勞工之雇主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罹災工作者工作場所之雇主。
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小時內,應向其事業單位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災害。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雇主於通報完成後,勞動檢查機構會派員至工作場所進行檢查,並做成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雇主亦應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並做成紀錄。
部分雇主對勞工的工作環境僅採取消極的安全衛生制度,往往是在勞動檢查後接到行政處分時,才會依照行政處分去修正相關安全衛生措施。這也可能就是造成本次明揚國際科技公司的職業災害擴大的潛在因素之一。
企業實不應抱著僥倖之心態,除於平日就應逐一檢視工作環境的安全與否,於職業災害發生時,更應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落實相關通報義務。請注意,當事業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情況時,雇主除應立刻進行必要之急救、搶救,也應謹記不得任意移動或破壞現場外,且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8小時,向勞動檢查機構進行職災之通報。倘違反相關規定,可能會有刑責或被課以高額的罰鍰,不可不慎。
至於如何通報?可參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所提供的網路通報及相關通報專線。(網址:https://insp.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