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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 也有可能是「年度經常性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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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事件法第37條定有明文。

立法理由明定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如勞工已證明係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受領給付之關連性事實時,即推定該給付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民事訴訟法第281條無庸再舉證雇主如否認,可本於較強之舉證能力提出反對之證據,證明該項給付非勞務之對價(例如:恩給性質之給付)或非經常性之給與而不屬於工資,以合理調整勞工所負舉證責任,謀求勞工與雇主間訴訟上之實質平等。
https://www.istockphot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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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1

聘僱合約第9條記載

年終獎金:1個月本薪,服務滿1年之在職員工,每年享有前述獎金;服務未滿一年之在職員工將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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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個案任職之初已年滿65歲,與公司簽立定期勞動契約,期間自111年12月12日起至112年3月11日止(第1份定期勞動契約),嗣於112年5月間,公司復要求個案簽立期間自同年3月13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之定期勞動契約(第2份定期勞動契約)契約第5條第1款約定:試用期間3個月。 個案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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