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拿到心儀的Offer
但是又因為各種原因,想要延後報到日期
相信這個狀況很多人都會碰到吧?
這時候要怎麼開口跟公司討論要延後報到日期呢?
通常延後報到不外乎兩個原因:原單位需較長交接時間,以及私人因素
以下針對這兩個原因提出相對應解法!
通常在職的時候,與新東家在面試後期,談Offer與報到日期的階段時
一定要自己先查好法定所需之預告期時間,並且在討論報到時間時,我建議都需要多預留一些時間做為緩衝
根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時間: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基本上根據以上時間,勞工若是在預告期內提出離職要求,離職日當天可以完全不甩雇主就走人
不過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也是在職場走跳基本道理
因此我完全不建議這樣做~
我建議的做法通常是要在談好新工作時,就跟未來東家多預留幾天的報到日期,以防止老東家希望多留幾天交接
但是如果還是發生老東家要求要多留一些時日,幫忙完成交接,導致需要延後報到日期,那該怎麼做呢?
我建議這時候要雙管齊下
一方面要跟老東家約定好離職的時間,並且要態度強硬的讓老東家沒有任何藉口,再一直凹你多留幾天做事
另一方面,我建議對新東家這邊,最多最多不要延期超過兩周
畢竟新單位也是需要有人要立刻可以上手工作
而且換為思考,站在新東家的立場,如果一個人選連報到日期或是離職預告,都沒有辦法事先搞定的話,是不是代表這個人的能力也有問題?
因此我建議若碰到舊東家硬ㄠ你,要你一定要多留幾天
如果經過考慮後,認為現行手邊工作量需要額外一兩周才能交接完畢
這時可以跟新東家的人資討論,並且將事由講清楚
表示自己目前手邊業務非常多,因此需要多一至兩周時間交接,才有辦法將業務全部交接完必
並且壓定最後的報到日期,這時候就不要再去做更改了,不然都容易造成觀感不佳的問題!
畢竟若是稍有規模的企業,要簽一份Offer Letter就需要過層層簽呈,也是需要好幾天時間才能完成
如果一直更改Offer Letter內容,就代表需要一直上簽,麻煩的paper work,可能造成人資跟用人主管的觀感不佳
因此若因為公司因素,需要特別更改報到日期,那就誠摯地跟人資與用人主管說明狀況
大部分都還是會接受一次的微調~
記得事後如果新東家可以接受報到日期的延後
也一定要再發個感謝函給對方,謝謝用人主管的體諒,以及人資在中間協調
這樣才可以給新東家留下好印象喔!
通常我建議在面試時,如果有一些私人因素,導致報到日期會比較久一點的話
就一定要事先在面試就提出
例如,有些人預計出國玩、或是有一些私事要處理等
如果類似這種事情在面試時就已經有跟用人主管提過,那通常在討論報到日期,就可以稍微有點空間
但如果還是需要延後,那該怎麼辦呢?
我建議一定要誠實告知
例如,我最近有一個人選,他已經談好要到一家企業工作
企業原本希望人選上班日期是預告其後一個月
不過人選在面試時就提過,預計離職後會去歐洲玩兩周
也因此在討論報到日期時,就比較有討論空間
可以跟人資討論希望比原本希望的報到日再晚一周,讓他有充分時間可以調整時差
類似這樣的案子其實蠻常見
但是通常都是在面試過程中,就有事先有提到自己的會在離職後有一些私人規劃
如若碰到私人規劃時間會超出預期,那通常人資也可以理解
但同樣的,一定要誠實為上,並且延後以不要超過兩周為限
不然亦會影響到人資的觀感
雖然談妥報到日期再更改,看似對於求職者不利
甚至很多人會擔心Offer會因此被取消
但是就我經驗,通常比較有一點規模的公司
都會保有一兩周的彈性
只要不是太蝦或是太臨時的更改
並且秉持著誠實與誠懇態度跟人資與用人主管溝通
通常都還是有這個彈性,可以讓求職者稍微晚個一至兩周報到喔!
因此只要態度誠懇,並且有好好解釋原由,且很多事由都有事前跟人資溝通過的話,其實不太需要緊張,會因為更改報到日期而被取消Offer
個人認為,如果連這種彈性都沒有的公司,可能遲早也會被時代淘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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