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華人社會中,有許多人,在人際關係裡的反應之一,就是不自覺的泛起罪惡感,感覺到環境或他人有不悅、不開心的反應,都是因為自己所造成,換言之,都是自己「害」的。於是,心中總是有不同的罪惡感,連番上陣的指控個體的虧欠和罪惡,讓個體處在羞愧及罪疚的痛苦中。
然而,這些罪惡感的產生,有非常大的因素,來自童年時期被家庭塑造的制約,所形成的自動化情緒及認知反應。也就是,在非常年幼無知的時候,就受家庭以強烈的道德理由或倫理理由加以批判,要求必須符合家人的期待及標準,否則就是「罪惡者」及「羞恥者」。
也許是歷經許多父親及母親的羞辱、批評、責備、吼罵、哀嘆及甩巴掌,但孩子的我們,深信父母親之所以會做出這些攻擊及傷害行為,都是自己害的,是自己的錯。也就是,不認為父母的行為是出於他們的意識和選擇,若不是自己錯誤及不好,父母也不會做出這些情非得已的舉動。
只要孩子,失去理智的認定,是因為自己「害」父母出現那些無愛行為,而深感內疚及羞恥,就不可能去挑戰及反駁這些行為,也就無法為自己捍衛生存安全的權益。
童年時期的制約及塑造,所引起的罪惡感自動化反應,其實沒有具體的犯罪事實,而是由父母的教養方式及給予的道德倫理標準,所內化而成評判自己的標準及要求。若沒有符合父母長輩的標準及要求,就會覺得自己是「不好的」、「罪惡的」、「犯錯的」,引發罪惡感反應來自我懲罰或責備。漸漸的,引伸到外在環境中,只要別人露出不滿意的表情,或是不高興的反應,就會不自覺的產生罪惡感,覺得自己應背負罪疚。
這其實是一種內在的錯誤信念設定,所產生的自我懲罰。
同時,無犯罪事實的罪惡感,是一種無實質補償功能的神經性罪惡感。
時常提取「罪惡感」的人,大多來自早期的受挫人際經驗,通常偏向兒童時期,想要依賴父母,同時又感受到和父母相處上的衝突和痛苦,於是,必須合理化父母對自己的攻擊或敵意行為。在父母的責備和怪罪中,為了依賴父母獲得存活,個體必須要被父母的態度和言行同化,認同自己是「罪惡者」及「錯誤者」,若要在這個家庭存活,就必須以贖罪式的方式,去獲取父母的原諒及接受。
若這是童年時期大量的生活經驗,個體便會漸漸的不再需要由具體事件引發,就能在心理上(大腦)不斷的提取出罪惡感,來因應日常生活的大小事。甚至以「罪惡感」來做為責備自己是好還是壞的依據來源,卻未必對實際事件有任何的處理及面對。
例如,看見身邊的人臉色不悅,就認定是自己的錯,或自己造成的,而在心中湧現罪惡感,覺得自己好惡劣而感到內疚,但實際上,卻無法去了解或詢問,甚至進一步的去對話及關懷。這樣的罪惡感,用處是拿來評判自己的錯誤,卻無實質了解實際情況或解決實際問題的功能。
如果,這種罪惡感無法被現實的情況加以釐清,也無法辨識清楚所謂的道德和倫理上的指責或怪罪,並非能視為真正的罪行,而是一種價值觀、信念或理念的衝突和立場的差異,並無須遭受他人的道德論斷或綁架,以他人的信念及價值觀來無限上綱要求自己,反而是要充分思考自己的想法,及了解如何去因應現實生活的差異,和立場上的衝突。
若只是一昧以罪惡感,焦慮自己是否是犯錯的、不完美的、不道德的、失誤的,那麼,除了自己始終以高標準和高理想來要求自己完美及無暇外,最主要的是,我們會難以用客觀的角度、理智和態度,來面對各種人際衝突和生活中各樣責任的歸屬。
對自己來說,那就像是關鎖在沒有終了的心理無期徒刑中,成為帶「罪」之身,不僅失去生命的自主和自由,還要無條件的進行根本沒有事實根據的補償,又哪有時間,為自己生命的喜樂和想望,真正的付出全力呢?
請解放自己,放下用牢籠管控自己,剝奪自己自由的習慣。引發氾濫的罪惡感,是你想證明自己合格和夠好的焦慮模式,卻不該用來做為剝奪自己、懲罰自己的合理化理由。
任何罪罰都該有憑有據,而不是以誰的主觀價值判斷及喜惡,就能用來斷定誰該受罪罰。這是你需要以理智及冷靜的頭腦,讓自己的思路有所明辨,才能化解這種無意識就氾濫成災的罪惡感。
摘自蘇絢慧《可惡的他人和可憐的自己》一書文章。
圖片來源: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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