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負責薪酬,就一定會遇到扣薪的問題,但在勞基法保護勞工的原則下,明定資方不得預扣薪資,但少部分惡劣勞方,在確有債務產生的狀況下,以此為保護傘,拒絕履行債務,到底能不能在勞動契約中約定預先扣款?遲到到底能不能扣薪?制服不還可以扣薪嗎?如何避免勞方造成損害後,以離職規避債務?
這篇看似是分享給人資夥伴的,但勞方也可以從中知道自己的權利義務為何,切入正題之前,我們先來分享在勞基法是如何規定:
勞基法§26: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 0031343 號函:「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舉個例子,勞方若為外勤司機,在外執行業務期間與不特定車輛發生擦撞,公司與對方討論和解事宜時,在肇責與賠償金額明確前,不應先從員工匯款薪資中直接扣除理賠預估金額,而是在金額確定,與員工確認並同意後,始得按月分期或一次性扣除。
綜上所述,資方並非不能因債權預扣勞方薪資,而是只能在責任歸屬明確與賠償金額確立,經員工同意後,使得扣發薪資,比較建議的做法是,就損壞金額、分攤比例、扣款數額、月份等,與勞工達成協議,才屬於「雙方另有約定」。簡單的理解方式就是薪資歸薪資,債務歸債務,勞方對資方有債務產生後,委託或同意公司代扣薪資以作為抵充。但人資在實務操作上還是會遇到很多問題,小螺絲把常見的問題分述如下,提供給前輩與勞方朋友參考:
一、能不能在勞方新進報到的勞動契約中約定:勞方在執行業務時,因疏失產生損害,需同意公司逕自從當月或下月薪資扣除?
沒有不行,但就小螺絲的理解,這樣的約定在法理上實屬無效,因為約定的當下,債務債權並未產生,無法對尚未有權益之事務預先拋棄或約定其處理方式。金額大小及還款條件都有可能影響勞方的還款方式。
二、員工遲到,可不可以扣薪??
很多人資朋友在討論這部分時,我都會建議修正一下說法,不要用「扣薪」,實際上是未提供勞務的時間「不給薪」,但要注意的是這裡的不給薪指的是約定工資的部分依比例計算,如果資方另有約定懲罰性的「扣款」要小心處理。
三、制服或裝備不還,是否可以直接從匯款薪資中扣除?
勞動部對制服的想法,通常認為是事業單位經營所必須,要求勞方負擔或分擔,顯非妥當
(詳見網址)。實務上,很多服務業的制服或設備都很精美昂貴,且單純
讓員工分擔或負擔與
離職後故意不歸還有異。故若狀況為後者,小螺絲認為
資方還是有權利要求勞方善盡交接義務,歸還制服設備,惟制服設備若遺失,其價值勞資雙方可另行約定並做賠償。
如果勞方蓄意不還,資方又該怎麼處理?
若原本薪資約定給付方式是匯款,建議可以在新進勞動契約中約定,離職月之薪資得要求勞方親臨公司領現,讓勞方出面商談,另離職月發薪通知領現時,資方記得留存通知領現證明(Line、mail、通話紀錄...等等),避免勞方蓄意檢舉薪資未全額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