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盈淳 插畫/陳羽渘
看到徵才公告上寫著「限女性」、「男性尤佳」,你是否曾覺得有些不對勁?其實,這樣的徵才訊息都是違法的!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7 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若無法舉證「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之構成要件即須受罰。換句話說,若雇主無法說明為什麼其他性別「因性別因素而無法完成該工作」,就得面臨 30 萬到 150 萬不等的罰緩。
該法施行至今已邁入二十週年,期間歷經了八次修法。修法內容包含了性騷擾防治規範、禁止性別歧視、促進工作平等的規定,以及申訴措施與救濟途徑。近年來,也順應著平權觀念演進及少子化趨勢,陸續放寬育嬰留職停薪、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家庭照顧假之相關規範。在法律放寬雙親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後,該修法使男性運用育嬰留職停薪的比率提昇超過六成。除了創造更友善的生育、養育環境,也讓社會擺脫過去「男主外,女主內」的既定刻板印象。
然而,這些保障並非憑空而來,而是經過了長期的抗爭與修法歷程。1980 年代,國父紀念館訂定單身及禁孕條款,並要求年滿三十歲的女性員工自動離職。隨著性別意識的抬頭,這些規定引發許多女性的不滿,婦運組織與相關學者便開始倡議立法保障女性工作權益,經歷十餘年的努力,《兩性工作平等法》終於在2002年開始施行。2008年,為擴大保障多元性傾向者的工作權益,立法院將《兩性工作平等法》改為現名《性別工作平等法》。
雖然法律會順應社會型態有所調整,但《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價值得以彰顯的關鍵,在於雇主及大眾確實地遵守與真正的理解,惟有職場平權的價值觀深深根植於大眾心底,才能使臺灣的職場環境,更接近真正意義的平等和友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