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就這麼算了:如果為了公平,那就應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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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謝 上報 刊登本文: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SerialNo=174216
這幾天台灣開始了 “Metoo” 的趨勢,這十分符合台灣歷來西風東漸的模式(不過在我國是從政治圈開始,這點是個差異),而這個運動鼓舞了許多被害人發聲,其中多可見有「不能就這麼算了」,而這句話,甚至整段發聲我認為都能歸結於以兩個字為名的價值:
公平。
至於什麼是公平,我並不認為是一個多麼複雜的概念,所謂公平就是用同一個標準去審視而已。對於不同的人、事、物,都應該用同一個標準去審視,那就可以稱作:公平的。
不論是在社會上的不同黨派、組織、團體之間用同一個標準審視,或是在一個事件中的加害人與被害人用同一個標準審視,我認為都是公平價值的實踐。
所以,當我們用某個密度檢視「某個」團體時,我們就該用某個密度檢視「所有」團體;當我們用某個密度檢視「加害人」時,我們也該用某個密度檢視「所有人」,而這也包括「被害人」。
先從較為廣泛的社會層面來說,若社會整體只以特定密度檢驗特定團體而不是所有,那麼這就不是公正的,而這社會整體的組成是無論於自身是否全無瑕疵,而是只要作為社會的一員我們就有發言適格,並不會因為某個團體有類似問題就發言失格。因此,要真正實踐公平的方式,是將所有團體作同等的對待,以同樣的密度檢視,也對於同等的過錯給予同樣的譴責。
在個別事件的層面中,可以從刑事訴訟的「無罪推定原則」開始,這是因於司法作為國家權力施展對於人民權利保障之故,所以對於被告的有罪認定必須要達到極高程度的確信,即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門檻。(白話說就是90%的確定程度)
當然,Metoo的現象並不是訴諸司法,卻是大眾輿論,並沒有必要拉到這麼高的確信程度才能達到對於錯行的認定與制裁,然而,至少最低程度我們也該做到「公平」,至少要對等對待任何一方。
尤其借鑑於美國的先起,我們也該知道在這運動中也有著錯誤指控,讓無辜者因此被取消(cancel)。這讓我想到之前讀Alan Dershowitz的《Cancel Culture: The Latest Attack on Free Speech and Due Process》對於這類事件提出的論述,甚至個人經驗與抱屈。較為普及的則有Johnny Depo vs. Amber Heard的世紀案件。
我們必須知道,被害人將言論發布公開進入公領域後,這段言論將會是對於事件的描述,那事件的存否就成為待證事實,同時,這段言論也會是對於自身作為被害人的宣稱。假設,某人真的受害,這是私領域的被害人概念,但當此人發表對自身作為被害人的宣稱於眾,那就是進入公領域進而成為「被害人」,那麼上述對於事件的描述,將同時是對於自身身分的宣稱,就必須要被檢驗,畢竟,此類言論對於言論他方而言,是一種指控。
即便在刑事司法上有釋字第789號對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認為合憲的結論,但也提供了相當程度對於被告權利的補償。這號大法官解釋簡而言之,即被害人因性侵害致創傷無法陳述者可免受訴訟詰問,被害人於警詢的陳述得以作為證據,但被告因此所致之詰問權受損,必須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的對質詰問權,而必須有確實的補強證據而不得以被害人陳述作為唯一證據以認定犯罪事實的有無。(先前著作研究參考<論釋字第 789 號:來自性別視角的省思>連結: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49872)
回到Metoo的主軸,我們必須了解到任何的一個「發聲」都是一種「指控」,而任何的指控作為陳述都必須要是「可驗證的」,也就是陳述作為命題必須具有這等性質(這概念類似波普說的可證偽性)。這裡並不是呼籲要嚴苛檢視被害人字字句句,試圖在雞蛋裡頭挑出骨頭,刁難所有可能出現的瑕疵,因為這樣的行為具有造成對真的被害人的第二次傷害。但是,至少我們應該留下空間,讓被指控方有說話空間;至少我們也該同等對待他的答辯;至少,以我們對待一方的立場去對待他方。畢竟初衷不正是在「公平」嗎?那麼如果我們並不要求一個完美的指控,我們就不該要求一個完美的答辯,即便各方所述都無法取信於我們,我們也從來沒有義務要在資訊不足的前提下做出任何判斷。
因為,資訊匱乏情境下的判斷,永遠都是魯莽的。
對照前述引用大法官釋憲內容亦可得知,對於相對劣勢的後手、被告、被指控方來說,給予一定程度的補償,也正是司法-justice-公平正義所做出的判斷,這也是在串接文初所指Metoo運動的核心與這等司法判斷並無違背的例證。
在其他領域上尤其是政黨政治,我們已經見識過不少先手為強式的攻訐,事後證明實際並非如此,卻經常是終於空穴來風,但起先為了達成的其他目的已經完成,事後的虛實已經不再重要。然而,我從來不認為這是健康的公民社會該具有的體質,至少這種現象該帶給我們的教訓是審慎於任何資訊真偽,而這我也認為是媒體識讀的基本。對於性犯罪因於行為的敏感性質,我們當然必須要更細心,正因為我們不想造成那些被害人的傷害更多。然而,正是出於同樣對於「人」的關心,出於不想造成任何多餘的傷害,我們也應該注意於不要讓自己創造出新的被害人。
這始終會是兩難,法律也好,道德也好,既有的兩方必定是一消一漲式的互動,我們能做的是知道中點何在,盡量讓其趨於公正,這只是作為人所能做到的微薄努力。而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更必須要知道我們是經由「程序」來處理「實體」的,因此我們才總是必須在程序正義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達致實體正義。反過來說,程序若是不正義則連實體正義都別想談了。對於或許即將到來的Metoo運動,作為後來者的我們至少可以在帶有更多意識、認知的情況下,實踐出更好的結果,讓更多的正義被落實,讓更少的不正義被種植。
行文至此,並未在任何具體事件上提出判斷,尤其做出對具體事件判斷並不是本文的目的,尤其如同內文所述,資訊匱乏下的判斷永遠都是魯莽的。本文的所有文字不過是一種對於程序正義的提醒,然若連這樣的言詞在被閱讀的過程中卻形成是對於特定方偏頗的印象,那我想在一個程序不正義的進路中,實體正義將永不可及,且我們也可能沒有從歷史中學習教訓。惟,歷史正是我們所該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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