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3|閱讀時間 ‧ 約 26 分鐘

公民不服從

〈公民不服從〉2023-05-23


  在監獄中,Crito 告訴蘇格拉底他們已經做好打點,希望蘇格拉底能夠在他們的接應下逃離死刑。Crito 勸說蘇格拉底,告訴他留在這裡服刑不但會陷朋友於不義、讓仇人得逞,還會使子女孤苦無依。


  但對蘇格拉底來說,他必須要秉持「做正當的事、不做不正當的事」的原則。親友們雖然可以透過金錢等方式幫他疏通管道,但如果他的離開並非經由全體雅典人與雅典法律的同意,那便是一種不正當的逃離。


  雅典人透過法律做出了判決,即便這樣的判決並不公正,不公正的也是雅典人,而非法律。如果我逃避了法律的懲罰,那我便是以不公正來對抗不公正。就像那飄揚在葦名城的「無生之辱、有死之榮」旗幟,蘇格拉底相信,如果不能正直的活,他樂意從容赴死。



  1846年,未繳稅款的梭羅被捕入獄,一天之後,梭羅的親友幫他代繳稅款,他便離開了監獄。之後,他寫下了名為〈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的文章,指出:如果法律本身很清楚地是不正義的,且法律制定的過程也不是設計來快速消滅不正義法律,那麼身為公民應該做的不是去尊重它,而是去違反它。



  對蘇格拉底而言,國家與法律就像家父長,它生養與照顧自己,如果我們對它的統治感到疑慮,我們應該試著說服它,但如果不能說服,就應該照做。法律對蘇格拉底而言是一個具有自身性格的整體,他所遵守的並不是個別的法條,而是整部雅典法律(乃至於「法」本身)。他同意不贊同法律的人可以在任何時候離開城邦,既然過去自己沒有離開,並接受了種種在城邦中享有的權利與好處。那就不應該在被懲罰時選擇逃走,否則是違背諾言。這是不正義的,也會進一步危害到朋友與家人的名譽。


  然而,對梭羅而言,公民不該把自己的良心全部託付給立法者,對梭羅而言,我們並不首先是一個被統治者,而是一個有良心與思辯的人。我們的良心能告訴我們有一些法律是不正義的,只培養對法律的尊敬,就像培養對權力與權力者的尊敬一樣有問題。他與蘇格拉底有著相同的一條義務「做正當的事」,但在梭羅這裡,這表現為「做自己認為對的事」。一件事情是否正當,與其是否被列入法律沒有直接關係。


  梭羅認為,一邊說著「在墨西哥的戰爭是錯的」、宣稱「不該強制執行奴隸制」卻一邊藉由繳稅資助政府行為的人面臨著自我矛盾。這些有著善良天性的人因為他們對法律的尊敬,成了不正義的代理人。如果稅款將被國家用來施行暴力,那麼,拒絕繳稅顯然不該被算做一種暴力的手段。對梭羅來說,「如果和平革命是可能的」,這種不服從就是一種和平革命。



  蘇格拉底以他的言論和不畏死亡的從容態度說服了Crito。他以解開腳鐐後的幸福感做為比喻,想讓來送別的朋友們相信即將脫離身體束縛他會得到一個更好且更自由的處境。但就像Crito說的,蘇格拉底選的是一種「最簡單的」而非勇敢的路。


  他放棄了繼續以他「有限的身體」學習知識、發揮其智慧和其他人交流,更放棄了為了自己以及未來可能因類似理由受到城邦懲罰的人繼續爭鬥。他全然地接受了法律,這使他像是盲目的戀人那樣看不見對方的缺點,而失去了協助對方提升自我的機會。他沒有按照自己主張的「不接受大眾的錯誤意見」,他宣稱自己是為了「正直的活」而選擇不逃亡,但不但不再活著,也只體現了最低限度的正直。



  同樣尊重法律的羅爾斯認為,即便是在「近乎正義的社會」,公民不服從的權利也應該作為最後手段被保留。作為一種公開的政治行為,公民不服從是在尊重法律的框架下反對法律。


  雖然這樣的內容從掌權者的口中說出來顯得格外諷刺,但當(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說公民不服從的違法行為最終要受到法律制裁時,無論他是以一個政治學學者還是有著鮮明立場的政府官員的身分說的,他的確談論到了公民不服從之所以被認為有正當性的其中一個基本假定。


  就像為了避免Shaquille O'Neal 肆無忌憚的「攻擊禁區」,球員們會故意對他犯規,並接受規則讓他罰球。反對政府施行暴力的梭羅也在刻意違反法律之後接受法律的懲罰。在公民不服從與政府治理之間具張力的內在邏輯之下,世界各國許許多多的民權人士都在那些抗爭的日子裡來回往返監獄。



  「在一個會以任何不正義方式監禁人的政府之下,正義之人真正的棲身之地正是監獄。」梭羅相信在一個蓄奴制地區中的自由人唯一能驕傲地待著的地方就是監獄。這樣的話語雖然振奮人心,但卻又讓他一定程度地退回了蘇格拉底式的「最低限度正直」。光是「讓自己出現在那些地方」並不能代表自己是正義的,對表達主張的明確和對欲採取手段的取捨最終會決定一項公民反對運動的價值與成果。


  在洪仲丘事件之後的很小一段時間裡,「社會運動」短暫成為一種流行話題與熱門打卡活動。就像2021年蜂擁進股市的散戶,「社運嘗鮮者」為當時的幾個事件貢獻了比過往更大的關注度,也為後續幾個較具規模的社會運動增添了不少動能。


  這種小確幸式的「小確正義」或許比完全不聞不問好一些,但當我在社運現場從那些帶著「體驗」心態前來的人說到「以為會更激烈一點」、「我也想被警察抬抬看」時,還是感到有些難受。


  抗爭的確不意味著參與的人要隨時表現出苦大仇深,但更不適合被理解為一種有趣的、值得「提高強度」的體驗活動。雖然公民並不是天生就應該要「服從」,但如果人民與政府之間能夠在最小張力的交流中達成意見的整合,那些衝突與痛苦,沒有人真正需要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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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令動作:場合中的習慣性服從〉

〈自願的「平庸之惡」:「過剩服從」與「積極的怠惰」〉

〈(不)正義的大師與詭辯的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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