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很多人會說:「公傷病假全薪」,我「個人」認為這是錯誤概念與說法
公傷病假並不存在工資給付問題,只有「工資補償」問題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的請假日數、請假期間薪資,立法者已授權由勞動部訂定法規命令(就是勞工請假規則啦)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我們在請假規則中可以查到以下規範:
以上各種假別都已明確說明「薪資給付義務」;好,那麼我再來看一看公傷病假的規範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沒有明文工資給付義務‼️
有些人可能會說,公傷病假是公假的一種,但我認為:公假是公假,公傷病假是公傷病假,兩者並非同一種假,理由如下: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本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1日之工資。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因此,兩者在計算上還是會有不同喔!!所謂「理所當然」的事情,其實很多時候都不是那麼理所當然。
順便提一下,工資補償在稅法上也是免稅的喔,所以在做薪資的時候記得將工資補償與工資分開。
「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