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2|閱讀時間 ‧ 約 24 分鐘

Job at a German Company 不可以隨便跟人說,那間公司是我的客戶

在不同國家工作,在法律面有些東西得得注意。在自己國家是合法的行為,可能到另一個國家就犯法了。這邊要分享的不是生活面的,而是工作面的。

小心!

今天就被告知,不能這樣做喔!!

我們在做簡報的時候,不是時常會在產品介紹之後加入所謂的Reference List嗎?

通常Reference list上列出的大概就是一些關鍵客戶,尤其是該市場知名的公司,大部分人看到就會知道的公司,來凸顯出自己的產品已經打入這些公司裡了喔,你不要再考慮了,快下單吧。

我這兩天就想說,公司產品明明很有特色,為何都不展現出來那些大客戶購買過我們的產品。由於我主要任務是Business Development,因此我就統整了一下客戶名單,挑出一些國際知名的大公司放進簡報之中。

這件事情公司的法務知道後,特地過來跟我解釋,不可以這樣做,如果我們沒有取得該公司的書面同意書,我們除了被罰款之外,還有可能被告!挖哩咧,這不就一棒把幾個很棒的宣傳方法給打死了嗎,難怪過去在台灣工作時,跟德國的供應商要求Reference,都沒有得到正面的回應。

原來口碑行銷這招在德國不能用,應該說在歐盟不可以這樣做。因為歐盟在2018年實施了通用數據保護條例 (GDPR)。因此在德國的公司,有很大的機率都會設立一個法務部門,免得不小心觸犯歐盟的法律,而受到其他公司的提告。

真是上了一課。



GDPR

受到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 (GDPR) 的規範影響,如果公司要在簡報、行銷材料或銷售展示中列出客戶的名稱或標誌,需要事先獲得客戶的明確同意,尤其是當這些資料用於商業用途時。需要遵守 GDPR 的要求,確保您有適當的授權來使用這些資料。未經客戶同意而披露其身份可能會被視為侵犯隱私,並導致罰款或法律責任。

簡而言之:

  1. 可以在簡報中列出客戶,但必須先獲得明確同意。
  2. GDPR 保護個人和企業的隱私,特別是在商業用途上使用他們的數據或標識時。

因此,企業在歐洲進行簡報時,應格外注意是否已取得客戶的書面許可,以避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關於本專欄】

持續的分享在B2B業務職涯中,實務上會遇到的案例、實作方法與業務觀念、工作觀念。

穿插分享一個台灣人在德國機械業工作的日常。

祝福您有個美好的一天。


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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