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國家工作,在法律面有些東西得得注意。在自己國家是合法的行為,可能到另一個國家就犯法了。這邊要分享的不是生活面的,而是工作面的。
小心!
今天就被告知,不能這樣做喔!!
我們在做簡報的時候,不是時常會在產品介紹之後加入所謂的Reference List嗎?
通常Reference list上列出的大概就是一些關鍵客戶,尤其是該市場知名的公司,大部分人看到就會知道的公司,來凸顯出自己的產品已經打入這些公司裡了喔,你不要再考慮了,快下單吧。
我這兩天就想說,公司產品明明很有特色,為何都不展現出來那些大客戶購買過我們的產品。由於我主要任務是Business Development,因此我就統整了一下客戶名單,挑出一些國際知名的大公司放進簡報之中。
這件事情公司的法務知道後,特地過來跟我解釋,不可以這樣做,如果我們沒有取得該公司的書面同意書,我們除了被罰款之外,還有可能被告!挖哩咧,這不就一棒把幾個很棒的宣傳方法給打死了嗎,難怪過去在台灣工作時,跟德國的供應商要求Reference,都沒有得到正面的回應。
原來口碑行銷這招在德國不能用,應該說在歐盟不可以這樣做。因為歐盟在2018年實施了通用數據保護條例 (GDPR)。因此在德國的公司,有很大的機率都會設立一個法務部門,免得不小心觸犯歐盟的法律,而受到其他公司的提告。
真是上了一課。
GDPR
受到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 (GDPR) 的規範影響,如果公司要在簡報、行銷材料或銷售展示中列出客戶的名稱或標誌,需要事先獲得客戶的明確同意,尤其是當這些資料用於商業用途時。需要遵守 GDPR 的要求,確保您有適當的授權來使用這些資料。未經客戶同意而披露其身份可能會被視為侵犯隱私,並導致罰款或法律責任。
簡而言之:
因此,企業在歐洲進行簡報時,應格外注意是否已取得客戶的書面許可,以避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關於本專欄】
持續的分享在B2B業務職涯中,實務上會遇到的案例、實作方法與業務觀念、工作觀念。
穿插分享一個台灣人在德國機械業工作的日常。
祝福您有個美好的一天。
杭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