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準備就業服務乙級證照時,《勞動基準法》第十一章「罰則」與第十二章「附則」常常讓人覺得條文艱澀難懂。今天花果山成長基地就來帶你用白話+舉例的方式一一破解重點條文,不只幫你考前複習,也讓你在實務應用上更加得心應手!

第75條【違反就業歧視規定處刑責】
條文說明: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摘要: 禁止就業歧視是勞基法第五條的基本精神。若違反,就會有刑事責任,可能坐牢、拘役或罰錢。
條文舉例: 一家公司在人力銀行刊登職缺時寫明「限男性」,違反第五條性別平等原則,經檢舉查證屬實,公司負責人將依法受罰。
第76條【違反契約禁止規定處刑責】
條文說明: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摘要: 不能強迫勞工訂立違法契約,否則雇主會面臨刑罰。
條文舉例: 某公司要求新進員工簽署「不得懷孕保證書」,這種契約違法且無效,公司將被依本條開罰。
第77條【違反重要勞工權益條文處刑責】
條文說明: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摘要: 這些條文關係重大,像是童工、工資發放、工時紀錄、工資清冊、未成年勞工工時等,一旦違法,也可能涉及刑責。
條文舉例: 一家餐廳聘用14歲少年工,每天工作10小時,違反童工與工時規定,公司將依法處刑。
第78條【違反給付規定與期限】
條文說明
1.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2.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摘要
資遣費、退休金等法定給付未依規定時間內發放者,雇主將面臨高額罰鍰,且會被一再開罰。
條文舉例
陳小姐退休已三個月,公司仍未給付退休金,遭勞工檢舉後被罰鍰50萬元。
第79條【違反工時、工資、休假等規定】
條文說明
1.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2.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條文摘要
工作時間、工資、請假等相關規定一旦違反,視情節與規模最高罰鍰可達150萬元。
條文舉例
一家電子廠不給女性員工產假,違反第三十條與第三十四條規定,被處以新台幣60萬元罰鍰。
第79-1條【補充處罰條款適用範圍】
條文說明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條文摘要
針對補充條款的違法行為,仍可依本章規定裁罰。
條文舉例
雇主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未依規定將資遣費支付給年資延續員工,仍可按罰則處罰。

第80條【拒絕或阻撓勞檢之罰鍰】
條文說明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摘要
若不配合勞檢單位調查,有可能會受到罰鍰。
條文舉例
某事業單位拒絕讓勞檢人員進入廠區,經舉報後被處罰新台幣10萬元。
第80-1條【違規公布與累犯處罰】
條文說明
1.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2.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條文摘要
一旦被罰,主管機關會公布違規資訊;若不改善,將持續罰;罰鍰金額視情節與人數酌定。
條文舉例
A公司被揭露未依法發放工資,勞動局除公告其名稱外,並處以45萬元罰鍰,限期改善。
第81條【法人與行為人連帶處罰】
條文說明
1.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2.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條文摘要
不只是員工會受罰,法人或負責人若未盡防範責任或教唆違法,也會一起受罰。
條文舉例
某公司經理教唆基層主管隱匿工時紀錄,遭查獲後,公司與經理一同受罰。
第82條【不繳罰鍰強制執行】
條文說明
本法所定之罰鍰,經主管機關催繳,仍不繳納時,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條文摘要
若雇主收到罰單不繳,政府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
條文舉例
某工廠遭裁罰後拖延半年未繳罰款,勞工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扣押其存款。
第83條【勞資會議應設】
條文說明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條文摘要
雇主應舉辦勞資會議來促進雙方合作,提升企業運作效率,並依據政府規範的程序辦理。
條文舉例
某公司員工針對排班制度提出改善建議,透過每月一次的勞資會議順利調整政策,強化勞資互信。

第84條【公務員身分兼具者適用規定】
條文說明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條文摘要
具有公務員與勞工雙重身分者,原則上適用公務員法,但如果其他法令有更好的勞動條件,則以較優者為主。
條文舉例
某技術職人員既為公立機關編制內人員,又有勞工身分,其退休金依公務員退休法計算,但若其加班費制度優於《勞基法》,則從優適用。
第84-1條【特殊工作可例外約定】
條文說明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2.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條文摘要
責任制、間歇性或特殊性質的工作,可以透過書面協議不受部分工時規範限制,但需報備且不得損害勞工健康。
條文舉例
設計總監屬責任制人員,與公司書面約定其工作時間與休假方式,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其加班不再適用勞基法的一般限制。
第84-2條【年資計算標準】
條文說明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條文摘要
勞工的工作年資從受僱那天起算,適用本法前的年資按當時規定計算,沒有法令時就依公司規定或協議;適用本法後的年資則按勞基法標準。
條文舉例
老張自民國80年起在某公司工作,當時無明文規定資遣費給付,後經公司與員工協議每年給付一個月薪資;自94年起適用《勞基法》,其後年資依照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85條【施行細則授權條款】
條文說明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條文摘要
本法的詳細實施方式與說明,由勞動部草擬並報行政院同意後實施。
條文舉例
《勞基法施行細則》包含工資給付方式、加班換休規定等細節,均由勞動部依此條所擬定。
第86條【施行日期規定】
條文說明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3.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條文摘要
《勞基法》原則上從公布日實施,但部分條文視情況延後實施或由行政院決定。
條文舉例
104年修法調整特休假制度,並非當天起即實施,而是延至公布後八個月才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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