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中的第七章與第八章,談的不是勞工權益的「附加條件」,而是當危機發生時,對你最基本的保障。今天,我們在文章中帶大家深入了解「職業災害補償」與「技術生相關規定」,不只是為了考照,更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第59條【職災補償的基本內容】
條文說明: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條文摘要:
當勞工因工作導致受傷、生病、失能甚至死亡,雇主要給付相對應的補償,包括醫療費、薪資補償、失能補償與死亡補償,不能逃避。若已依其他法令補償,也可以抵充。
條文舉例:
阿明在施工時從鷹架跌落,骨折住院兩個月不能工作。這段時間的薪水,雇主必須照付。此外,他的醫療費也要由雇主補償。
第60條【補償可抵賠償】
條文說明: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條文摘要:
如果雇主已根據第59條給了補償,那這筆錢可以拿來抵後續的損害賠償。
條文舉例:
小美因工作傷害提告雇主求償50萬元,但雇主已補償她30萬元,法院可以認定剩下只需賠20萬元。
第61條【補償權的保護與時效】
條文說明:
1.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3.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4.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條文摘要:
補償金兩年內不領就失效。即使離職也能領,還不能拿去抵債或被扣。若放入專戶,更是多一層保障。
條文舉例:
阿德領到職災補償後,債主想強制扣款,但這筆錢存在專戶中,依法不能動用。
第62條【連帶補償責任】
條文說明:
1.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2.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條文摘要:
如果是包商、轉包、再轉包,只要發生職災,所有層級都要一起負責,不可推給最底層。
條文舉例:
某建案三層包商結構,一名工人因未設安全繩跌落,總包、次包、末包都須負補償責任。
第63條【原事業單位連帶責任】
條文說明:
1.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2.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條文摘要:
如果承攬商的工作場地是原公司提供的,那公司就得負責,不能把責任都推給包商。
條文舉例:
某科技廠叫外包廠商維修設備,過程因氣體洩漏導致外包員工中毒,原廠也得連帶補償。
第63-1條【派遣勞工職災補償】
條文說明:
1.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2.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3.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4.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條文摘要:
不是只有派遣公司要負責,要派單位也要一起賠!有繳保險費也能抵充。
條文舉例:
小芳是派遣人員,在要派公司工作時被機器夾傷。兩邊單位都必須連帶賠償她的醫療與薪資損失。

第64條【技術生定義與年齡限制】
條文說明:
1.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2.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3.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條文摘要:
一般情況下15歲以下不能當技術生,除非已國中畢業。技術生是來學技能的,不是來當免費勞工。
條文舉例:
阿和14歲但已國中畢業,可以被汽車修理廠當作技術生接受訓練。
第65條【技術生訓練契約】
條文說明:
1.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2.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條文摘要:
簽訓練契約是保障彼此,內容要清楚,還要送主管機關備查。如果是未成年人,要家長同意。
條文舉例:
老王汽修廠招了一位16歲的技術生,依法需與他簽契約,並取得其父母的同意。
第66條【不得收訓練費】
條文說明: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條文摘要:
技術生來學技能,不代表要繳錢給雇主。不能說是教你東西就要收費。
條文舉例:
修車行不能跟技術生說:「來學就要付我兩萬訓練費」,這違法!
第67條【訓練期滿留用】
條文說明: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條文摘要:
訓練完留下來工作,要給正常待遇,不能繼續用低薪或學生身份壓榨。
條文舉例:
小張訓練完後繼續在店裡上班,老闆應該給他與其他師傅相同的薪資。
第68條【技術生比例限制】
條文說明:
技術生不得超過勞工人數的四分之一;若不足四人,仍以四人計算。
條文摘要:
企業不能只用技術生當人力,要以培訓為目的。比例過高會違法。
條文舉例:
一間工廠有12名員工,只能最多收3名技術生。
第69條【準用相關勞動權益】
條文說明:
1.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2.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條文摘要:
技術生不是免死金牌,該休的要休,受傷也要補償,待遇不能少。
條文舉例:
技術生在實習期間跌倒骨折,也能依勞基法獲得職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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