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之餘 #辯護之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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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本書的原先係以陰謀論為討論主題,在原文書名的 《Conspiracy Theories and Other Dangerous Ideas》就可以看得出來,而是連同著在書後半部作者所採取的立場以及政治態度,才被出版社給擷取出一個勉強稱為的核心,也就是對於歧見的收納,但實際而言,各篇的關聯性並不是很高,反而像是作者的政論集,友人說這是一本公關書,我想相差不遠矣,畢竟多少是以他曾在歐巴馬時期擔任政要所面臨批評的反省而來。
不過,對於陰謀論者主題還是值得關注我們關注的,因為這同時可以顯現出為何在民主社會中總還是有人對著看似不可能的事情給用了某個不知名的始作俑者串起,也可以看到陰謀論的形成是在什麼風氣之下成形。
所謂的陰謀論根據作者的定義是:「陰謀論試圖用有權勢者的密謀來解釋某些事件或做法,而這些有權有勢的人也成功隱藏了他們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據此而言,聖誕老人傳說就是一種陰謀論,因為父母(權威者)告知了這個訊息,但是卻未曾讓訊息接收者知悉著自己在這個故事中所扮演的(後設性)角色。而陰謀論者其實可以用(雖然我不喜歡使用)「人性」這個詞來形容,因為我們普遍地會將事件歸因給某種「意圖」所產生的行動,其實遠在現代文明社會之前,對於世界的未知讓原始時代的人們創造了各種人格神來解釋各種未被解釋的現象:起火了是火神發怒、旱災了是雨神發怒、打雷了是雷神發怒,這可不只是東方,希臘人也有各式各樣的神祇,遑論北歐的神話。所以說這種普遍的傾向其實是來自於我們對於混亂、失序的恐懼與無助,我們需要掌控這個世界的進程,我們透過創造出一個意志者作為事件背後的起因,因為這個人的意圖所產生的行動,所以才有我們所看到的事件結果,這十分合理合情。
然而今日的時代與往日已經不同了,現代可以說是一個「開放社會」,除了階級的流動之外,重要的是資訊開放(當然不全然所有的社會皆然如此,而且每個社會的開放程度也都不一),那麼為什麼陰謀論者還是會反對那些反對陰謀論的確切證據?甚至對於拆穿破解陰謀論的人,都歸類為是幕後黑衣人的爪牙?陰謀論者往往太高估政府機構,總是認為有個龐大無可想像的一個/群人在操控這個世界的進度,如果不是一個/群人呢?那就是一個/群人外星人,雖然現實上在開放的社會中政府的行動難以完全不被揭露。但是這些人普遍地不具有對權威的信任,而這可能是日積月累所造成,先不討論如何去面對陰謀論這件事,陰謀論如何產生是非常有趣的事情。
我們所具有的知識幾乎全數都是「傳聞(hearsay)」,地球為什麼是圓的?水裡的吸管為什麼不是彎的?太陽為什麼從東邊升起?為什麼蘋果會往下掉?在水裡為什麼覺得比較輕?納粹屠殺到底存不存在?台灣到底有沒有白色恐怖?美國是不是在新墨西哥州有飛碟降落?山上是不是有雪怪?日本都市是不是有八尺大人?廁所是不是有花子?這些我們都是傳聞,也就是說上述有些即便是我們認為「確實」的證據,也都是聽聞別人所說所言所想而來,我們沒有親自論證、見證、見聞,那麼我們怎麼知道什麼是真、什麼是假?其實命題的可證偽性(Falsifiability)是波普所提出科學的標準,而從這點來看就可以區分出物理學中去解釋物體的慣性,跟,星座「學」去解釋木星上升這種非科學的不同,這在知識上是有根本的差別,前者有實證可據,後者則尚未達及。
而波普也認為陰謀論者總是將結果歸因給意圖,而未認識到有些結果可能是看不見的機制或是單純偶然所致,「陰謀論假定社會結果會反映出潛藏其下的意圖性秩序(intentional order),卻忽略了結果也可能出於自發性秩序(spontaneous order),或是隨機的力量。」在陰謀論—或說資訊的傳播作者指出了「流瀑(cascades)」的這種效應,首先是資訊的流瀑,「想像一下安妮塔說閒置的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很危險,或是因為有一個堆放場離她家很近,所以她展開了抗議行動。原本有所懷疑或不太確定的班傑明可能會跟隨安妮塔。原本不太確定的查爾斯可能會認為如果安妮塔和班傑明想法相同,那麼這個想法應該就是對的;德克蘭必須要很有自信,才有可能抗拒安妮塔、班傑明和查爾斯的共同判斷。這組影響可能會形成資訊流瀑,讓數百、數千、甚至數百萬人接受某個信念,只因為大家認為別人是這麼想的。」而這經常是我們社會形成主流共識的看法,所以有時很滑稽的事情是一個錯誤觀念的傳播竟然是這麼簡單,讓許多人為了一個明顯有悖事實的命題衝上街頭冒上性命,不過這種上街頭的「狂熱」或許另一部份可以從Hoffer所分析的群眾失意感與對自我毀棄的欲望來解釋。
另一方面則是名聲的流瀑,「如果許多人已經很害怕某種風險,你可能就不會發聲質疑這種懼怕是否真的有道理,原因只是不想讓自己顯得很笨、很苛薄,或是漠不關心。如果是你的朋友或者社交圈裡的人有這樣的懼怕,你或許會特別想要保持沈默。如果許多人相信某種風險很輕微,你大概不會透過話語或是行動來表示反對,以免顯得懦弱或者腦袋不清。這種力量也可能會造成流瀑效應,這樣的效應會導致公眾要求施行管制措施,就算風險其實很小。反而對那些其實很大的風險,卻只有一點點聲音甚至完全沒要求要加以管制。」社會心理的從眾已有眾多實驗指出,而在社會學上乃是因為去走大家走過的路是一條「阻力最小的路」,所以我們傾向於隱身在公眾之中,這是一種對於安全的索求。
其實這樣可以簡明的指出資訊的傳播方式,而資訊本身是中立的,有時可能出於惡意或是因於過失,讓一個有瑕疵的資訊—陰謀論被呈現到意見市場,例如因為大白鯊(Jaws)電影的拍攝讓大家認為大白鯊這樣的動物非常可怕,然而實際上動物所造成的死亡率中排行冠軍的卻遠不是鯊魚,卻是蚊子。對於這種恐懼作者稱為「錯誤的恐懼」,而他認為要消解這種錯誤恐懼的方式是要進行成本效益的分析,因為如果危險很嚴重,例如像是電影拍出來鯊魚把人給生吞或是斷肢殘臂,大家會受到情緒的影響,忽略鯊魚攻擊事件的機率是多麼微小,同時,也忽略了蚊子所帶來的疾病造成的人類死亡是多麼龐大,而這就是作者所稱去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所能達致的,除了消除錯誤的恐懼,也能面臨真實的危險。
但相較於作者通篇所採取的「實務」考量而言,也就是務實地去決斷各種決策,例如他所提及的「最小主義」就是把重大問題擱置,讓所有人都能同意的最低限度共識能被做出變成為實行政策的依據,對於錯誤的恐懼似乎作者的立場卻變成像是為政策辯護一般想要去消彌,就像是即便今天研究指出「核廢料並無毒害性」、「開設特種開業並不會造成治安敗壞」,所有人仍然會拒絕將這些物料或是場所當作想要與其為鄰的對象,所以綜觀來說,辯護性的立場是不難聞見的。當然的我們在接受一個可能在科學上錯誤—相對的以科學而言將來可能也會證明今日的科學是錯誤—的情感時,其實不單是去採取這個立場,或說更多的是我們是在消解我們自身因此事件所產生的情感狀態,我們透過產生恐懼來回應或是來適應這個事態,即便是「錯誤的」。
不過陰謀論也好、錯誤的恐懼也好,在一個開放社會跟封閉社會的差別是因為制度的不同,其中的真實性也會因此產生落差。也就是說,在封閉的社會中陰謀論不會比開放的社會還要少,只是因為資訊的閉鎖性使得他的真實性反而高出開放社會許多,例如要說活摘器官的事情,比起美國發生這樣的事情而言,中國發生的可能性則是高得太多太多了,例證有著法輪功學員的抓捕以及不明來源的新鮮器官供應市場,而制度上是封閉著且一黨專政,那麼除了這麼無上龐大的權力之外還有什麼能去操控這樣的事情發生呢?這或許是已可經「合理」推測而出的結論,而非如同一般的陰謀論一般僅僅是無實證的臆測而已了。
但是陰謀論這樣資訊封閉的問題還是民主社會需要去對應的,因為或許不是很多人相信,也不是相信的人都會採取行動,但是只要有人去採取行動就可能會造成重大的傷害,例如1995年奧克拉荷馬市的卡車爆炸案造成168人死亡、500人受傷,而只有三個陰謀論者犯案,這也表彰出陰謀論的特質,「陰謀論促使相信它的人發起了暴力事件;關於陰謀的理論導致了真正的陰謀。」更且因著前先所說的事件的嚴重性會產生影響到人們忽視發生機率的情緒,因此會更加地強化對於這種陰謀論的信仰。而這樣的資訊圈(陰謀論)中也因為其之封閉使得討論不可能有反對意見的加入而激盪出所謂的「真理」,反而只會使得意見更加地極化,而更加地極端信仰(雖然在民主言論平臺也會產生這種現象),不過他們的這種習性是來自於殘缺的認識,以及孤立的資訊環境,實在也是無可厚非。
而最後是再予陳明這本書可被定調為公關書的依據是,作者提出的「第二權利清單」是羅斯福在二戰時所做的演講中所陳的包括就業、教育以及健康的權利,也就是現代我們所理解的第二代憲法基本權:社會權。他提出的理據是:「沒有人會真的反對政府介入。私人的主動精神當然很重要,但是市場和財富還是由政府決定的。如果沒有政府來建立和保障財產權,財產本身即難以存在,至少不是以我們所知的形式存在。...比如,想想那些擁有廣播電台、郊區房子、昂貴的汽車或是大筆銀行存款的人。擁有這些東西的人勢必都仰仗一個具有強致力而資金充足的國家保護,這個國家有警察、法官、檢察官,以及體系龐大的刑法及民法。」
而從為此支援的立場而言他說,「第二權利清單的某些方面是要保障免於陷入絕境的自由,這是自由的形式之一,而不是平等。羅斯福的目標不是要創造結果的平等,而是要創造來自於擁有最低限度的安全,免於生活中最不幸的災難的那種自由。」其實這很明顯地正是修辭性的混淆,讓我們把自由與平等、自由與安全原先那種絕對性悖反的相對關係,透過斷言:「自由就是平等」、「自由就是安全」,理據則是在於我們有免於不平等的自由、我們有理由享受免於恐懼的自由,如此這般的命題,然而若是我們去細究概念的內涵,我們可以知道的事情其間如同油跟水,是難以相融的,所以作者提出了消極權利跟積極權利實際上都是一樣的,都需要政府的介入,這其實就如同宣稱我們拿刀殺了人跟母親放任嬰孩餓死一般,是的,在法律上都是殺人罪,但是在規範評價的對象而言卻是截然相反的作為與不作為的差異。換言之,消極權利確實需要有一個先在地政府存在—例如財產權,才可能確保財產權的保障,更進一步來說,財產權有賴社會中的團體對於私人擁有特定物的使用收益權利才可能存在,契約也是相同的道理,然而作者認為正是有這樣的制度與機關、司法體制,才讓消極制度得以可能,這樣說是沒錯的,但是這就可以逕自等同於積極權利也是如此嗎?這也如同國家要積極給付特定的福利,包括就業、醫療與教育的方面嗎?這些難道與國家「不」干預人民的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相同嗎?
書背說了這不是一本告訴你該
思考什麼,而是讓你思考的書。我倒覺得這句話就已經是告訴你要思考什麼的暗示,畢竟這整本書就是告訴你該思考什麼的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