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勞工有時可能因為被雇主記過、申誡、扣獎金等懲處行為而感到不公平,甚至懷疑這些處分是否合理合法。然而,這種「懲處」又不是直接解雇,勞工到底可不可以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呢?以下就透過一件法院實際判決來說明,勞工遭受懲處時的救濟可能性與法律依據。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
🔍案件背景
某清潔隊員在環保局服務多年,平時考績良好,也擔任工會理事。某次接受媒體採訪時,他針對人力不足的情況說出第一線員工的無奈,引發社會討論。
然而,他的這番言論卻被雇主認為「損害機關形象」、「無故製造事端」,結果被記大過一次、記過兩次,進而影響年終與考績獎金,總共損失超過12萬元。
清潔隊員不服處分於是決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確認這些懲處「無效」,並請求賠償相關獎金損失。⚖️法院怎麼說:懲處不等於不能救濟
一、懲處也會影響勞工權益
法院指出,即便懲處不像解雇那樣會直接終止勞動契約,但仍可能對勞工造成實質損害,例如影響獎金、升遷、考績等。因此,勞工若認為雇主的懲處違法或不當,是可以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的。
二、雇主懲處權不是無限制
根據《勞基法》第71條,工作規則若違法、違反團體協約,或逾越法律授權,其效力就會被否定。法院認為,雇主的懲處行為雖是管理權的一部分,但仍要符合合法程序與正當事由。
三、程序正義不能忽視
本案清潔隊員被懲處前,未獲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也沒有參與考核審查程序,法院認為這明顯違反程序正義。
四、懲處理由不成立
法院進一步審查後認定,本案清潔隊員只是客觀描述人力不足的情況,並無「造謠生事」或「無故製造事端」。該言論與公共利益相關,屬於合理表達意見的行為,不能成為懲處理由。
🧾判決結果:懲處無效、部分金額需補發
法院最終判決:
- 確認懲處無效:雇主記過、大過的處分屬違法。
- 補發部分獎金:雇主須支付該清潔員被扣發的6,000元清潔獎金及利息(其餘獎金部分雖有請求,但未全部獲准)。
📌小結:勞工受懲處,不是只能認了!
本案提醒我們:
- 雇主的懲處行為並非絕對有效,必須依法、有程序、有正當理由。
- 勞工若認為懲處不當,不一定要等到被解雇才能提起訴訟。
- 提起確認懲處無效之訴,是可行的救濟方式之一。
- 即使法律未明文規定救濟途徑,仍可透過民事訴訟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