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

獎金是否屬工資-以銷售業務員為例(2)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勞基法》第二條第3款對工資的定義: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均屬之。」

兩個重要概念:「勞務對價」與「經常性給予」。

至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列舉其他的給付(非勞務對價的恩惠性給予)。在法律位階上不拘束判斷,由法院依實質內涵審酌個案判斷。

《勞動事件法》第37條:

「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圖:鄒靜修

圖:鄒靜修


本案一審至二審公司均敗訴。

法院心證

  1. 勞動事件法第37條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2. 雇主如否認,可本於較強之舉證能力提出反對之證據,證明該項給付非勞務之對價(例如:恩給性質之給付)或非經常性之給與而不屬於工資
  3. 各項獎金給與之制度均為上訴人單方所訂立
  4. 代收代付不是工資。
以行動支持創作者!付費即可解鎖
本篇內容共 4778 字、0 則留言,僅發佈於從情境學管理你目前無法檢視以下內容,可能因為尚未登入,或沒有該房間的查看權限。
avatar-img
174會員
487內容數
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鄒靜修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當工作負荷量過重的時候,台灣目前只有腦血管和心血管疾病,會被認定是過勞誘發。 職場工時長、壓力大,但怎樣才算過勞誘發的疾病? 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包括勞工因事故所遭遇之職業傷害或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之職業病,且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應依勞保條例有關之規定定之,惟勞工之職業傷害與職業病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依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雇主於符合第1項所列各款之一情形時,即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非以同時符合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特別休假、加班費、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基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年終獎金福利性質的概念不同。若雇主擅自更改,並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替代年終獎金、或更改為年終獎勵金,已違反《勞基法》規定。 因為勞工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服務滿一定期間後,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按員工在職年資給予一定日數的特別休假。又勞工的特
勞工請假時,本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1條、第10條訂有明文。 又假別之定義假及給予之天數,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病假之定義為「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修養者
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到底算不算職災? 勞工保險局給付職災保險補償的「職業災害」,是不是就等於職災呢? 這個問題一直困擾大家。 首先勞基法並沒有定義什麼是職業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
台中市一名陳姓男子2019年騎乘機車搭載梁姓少女(17歲),途中因未與其他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導致與林姓駕駛的貨車發生追撞事故,梁女重傷不治。 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將陳、林二人移法送辦,事故鑒定認定陳男、林男二人各有6成、4成肇事原因。 家屬提出醫療費用6萬8千元、殯葬費87萬6元、撫養費217萬
當工作負荷量過重的時候,台灣目前只有腦血管和心血管疾病,會被認定是過勞誘發。 職場工時長、壓力大,但怎樣才算過勞誘發的疾病? 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包括勞工因事故所遭遇之職業傷害或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之職業病,且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應依勞保條例有關之規定定之,惟勞工之職業傷害與職業病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依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雇主於符合第1項所列各款之一情形時,即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非以同時符合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特別休假、加班費、休假日等規定,是《勞基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年終獎金福利性質的概念不同。若雇主擅自更改,並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替代年終獎金、或更改為年終獎勵金,已違反《勞基法》規定。 因為勞工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服務滿一定期間後,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按員工在職年資給予一定日數的特別休假。又勞工的特
勞工請假時,本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1條、第10條訂有明文。 又假別之定義假及給予之天數,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病假之定義為「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修養者
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到底算不算職災? 勞工保險局給付職災保險補償的「職業災害」,是不是就等於職災呢? 這個問題一直困擾大家。 首先勞基法並沒有定義什麼是職業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
台中市一名陳姓男子2019年騎乘機車搭載梁姓少女(17歲),途中因未與其他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導致與林姓駕駛的貨車發生追撞事故,梁女重傷不治。 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將陳、林二人移法送辦,事故鑒定認定陳男、林男二人各有6成、4成肇事原因。 家屬提出醫療費用6萬8千元、殯葬費87萬6元、撫養費217萬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徵的就是你 🫵 超ㄅㄧㄤˋ 獎品搭配超瞎趴的四大主題,等你踹共啦!還有機會獲得經典的「偉士牌樂高」喔!馬上來參加本次的活動吧!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Thumbnail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Thumbnail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應給予的是「工資補償」而非「工資」;「補償」是以事故前1個月正常工時工資÷30為基準,而非「工資照給」。因此,兩者在計算上還是會有不同喔!!順便提一下,工資補償在稅法上也是免稅的喔,所以在做薪資的時候記得將工資補償與工資分開。
Thumbnail
本文主要討論勞基法適用範圍的相關問題,針對僱傭契約、承攬契約等關係進行區分,並解釋如何判斷勞動契約的適用性。文章圍繞在勞動契約所需考慮的因素展開,並探討了保險業務員的勞動契約可能性。
Thumbnail
本文討論最高法院在112年度臺上字第244號民事判決中針對勞動契約終止的見解。內容包括績效考核方式的合法性,對於績效目標因工作內容變動亦需調整,以及績效目標不宜作為做為勞工績效考核的唯一標準,以符合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
Thumbnail
勞工保險屬於雇主強制義務且勞動法具備公法性質,不能因為勞、資雙方私下約定而無視法律強制規範,因此即便雇主有額外給予勞工津貼,未投保責任(行政罰與民事賠償)都依然不會消滅、改變,甚至也不會因此減少(無法主張與有過失)。
Thumbnail
「高薪低報」是調解實務中常見爭議,仍要提醒「投保是雇主義務,不是勞工權利」此一概念,如果雇主未依法以正確的投保級距投保,無論原因為何,雇主都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且勞工如果不幸遭遇職業災害時,雇主所受到的保護(可主張抵充)的數額也會減少,因此並不是節省成本的正確方式;不過也要提一下,針對高薪低報的損害賠
Thumbnail
調解時常常發生此類爭議,而勞工訴求往往是要求雇主應發給「資遣費」。然而,勞工此項訴求(資遣費)的立論基礎並不充分,實際上勞工應主張的「工資差額」而非「資遣費」才對喔,此爭議其實並不困難也不難解,核心概念只有兩個-「終止契約要件」與「勞工離職的權利」 本爭議的解法並不困難,重點在於「資遣」事實是否存在
大法官於近期(112年10月27日)作出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其內容涉及勞工權益、企業責任、財產權之限制等,本文簡要說明其爭議及憲法法庭所為之判斷。
年終獎金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司法實務有不同意見,判斷標準在於年終獎金是否具有工資之性質,此與公司年終獎金發放制度設計密切相關,應予注意。
Thumbnail
徵的就是你 🫵 超ㄅㄧㄤˋ 獎品搭配超瞎趴的四大主題,等你踹共啦!還有機會獲得經典的「偉士牌樂高」喔!馬上來參加本次的活動吧!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Thumbnail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Thumbnail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應給予的是「工資補償」而非「工資」;「補償」是以事故前1個月正常工時工資÷30為基準,而非「工資照給」。因此,兩者在計算上還是會有不同喔!!順便提一下,工資補償在稅法上也是免稅的喔,所以在做薪資的時候記得將工資補償與工資分開。
Thumbnail
本文主要討論勞基法適用範圍的相關問題,針對僱傭契約、承攬契約等關係進行區分,並解釋如何判斷勞動契約的適用性。文章圍繞在勞動契約所需考慮的因素展開,並探討了保險業務員的勞動契約可能性。
Thumbnail
本文討論最高法院在112年度臺上字第244號民事判決中針對勞動契約終止的見解。內容包括績效考核方式的合法性,對於績效目標因工作內容變動亦需調整,以及績效目標不宜作為做為勞工績效考核的唯一標準,以符合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
Thumbnail
勞工保險屬於雇主強制義務且勞動法具備公法性質,不能因為勞、資雙方私下約定而無視法律強制規範,因此即便雇主有額外給予勞工津貼,未投保責任(行政罰與民事賠償)都依然不會消滅、改變,甚至也不會因此減少(無法主張與有過失)。
Thumbnail
「高薪低報」是調解實務中常見爭議,仍要提醒「投保是雇主義務,不是勞工權利」此一概念,如果雇主未依法以正確的投保級距投保,無論原因為何,雇主都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且勞工如果不幸遭遇職業災害時,雇主所受到的保護(可主張抵充)的數額也會減少,因此並不是節省成本的正確方式;不過也要提一下,針對高薪低報的損害賠
Thumbnail
調解時常常發生此類爭議,而勞工訴求往往是要求雇主應發給「資遣費」。然而,勞工此項訴求(資遣費)的立論基礎並不充分,實際上勞工應主張的「工資差額」而非「資遣費」才對喔,此爭議其實並不困難也不難解,核心概念只有兩個-「終止契約要件」與「勞工離職的權利」 本爭議的解法並不困難,重點在於「資遣」事實是否存在
大法官於近期(112年10月27日)作出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其內容涉及勞工權益、企業責任、財產權之限制等,本文簡要說明其爭議及憲法法庭所為之判斷。
年終獎金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司法實務有不同意見,判斷標準在於年終獎金是否具有工資之性質,此與公司年終獎金發放制度設計密切相關,應予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