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我有個朋友剛離開上一份工作,在群組上憤憤不平地向我們說,他為了申請工作上的資料而到勞保局網站查詢,才發現他的前老闆竟以高薪低報的方式,為他投保勞健保。而之所以工作三年都未曾發現,是因為他並不知道可以向老闆索取每月的薪資條。
聽到這樣的消息,讓我回想起當初找到第一份工作時,也是好傻好天真、什麼都不懂,加班沒有領到半毛錢,也是傻傻地留在公司把工作做完。
近期正臨畢業生尋職的時節,我整理了一些新鮮人可能會面臨到的勞基法問題,提供給大家參考,希望多多少少能夠幫新鮮人建立一些不容忽視的觀念,才不會被老闆坑了都不知道啊!
首先,必須先澄清一件事,那就是現行的《勞基法》已經沒有「試用期」了,大家所說的試用期,是由公司和員工協議而成的,因此如果公司表明試用期薪資須打折扣,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即使是試用期,薪資仍然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並且可享有《勞基法》裡所有的保障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三章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訓練員工是雇主的義務,不可用訓練費來扣薪水,試用期被資遣,雇主一樣需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動基準法第二章第 15-1 條: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試用期時長由勞資雙方約定,一般以3個月為主,可以延長但需員工同意,並以一次為限。
一定要投保的哦!到職第一天,雇主就要幫員工投保勞保、健保,新制勞退、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如果在工作上有遇到受傷、職業災害、失業等等狀況,才有辦法請領相關給付哦!
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可以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 化服務系統」查詢,過去曾經加保過的資料一目了然!
值得注意的是,請一定要留意你的投保薪資級距,是否符合你的薪水哦,可參考投保薪資分級表,這將關係到你的各項給付金額,高薪低報對你真的超吃虧啦!
此外,每個月領薪水時,可以向雇主索取薪資條,才能清楚了解你的薪資結構細節,包括本(底)薪、獎金、津貼、延時工資(加班費)等。
除非是以下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範的工作,不然都是要付加班費的,別再被你老闆騙了!
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可使用「加班費試算系統」來試算看看。
簡單來說,如果於休息日加班一天 8 小時,計算方式如下:
加班時數前 2 小時
加班費=月薪/30天/8小時×(4/3)×2小時
加班時數後 6 小時
加班費=月薪/30天/8小時×(4/3)×6小時
此外,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費只能選擇補休。如果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是可以拒絕加班的,並且每日、每月加班時數也有上限哦!
這裡所列出來的只是比較常見的幾個問題,其實勞基法還有非常多需要了解的內容,都是攸關我們在工作上的權益。要不是因為我剛好協助製作勞基法相關的社群圖卡,也不知道原來有這麼多細節需要注意呢!
下篇將會整理有關特休、請假、資遣等內容,有興趣的話可以追蹤+按心,你的閱讀是我寫文章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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