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說,雖然那位經理語氣和善,我暫時不想跟她吵,但離職時,我恐怕要請我們清潔組的經理出面。目前能鎮住那女人的,只有我們的經理,我一個小員工沒辦法贏過她。
雖然她冠冕堂皇講了一堆,但我是很清楚勞基法跟她講的,完全不同。
我當下沒立刻質疑她,因為我還希望能安穩拿到非自願離職書,安穩離開這家黑心公司。
至於她跟我說了啥?
- 原來我的特休是她給我的先例?少、來!特休是勞工的基本權益,更何況我們不是派遣工,而是正式員工。
- 我們不是公司的員工,而是體育局的員工。少來了,面試我的可是你們公司的人,如果我們是體育局的員工,為什麼面試我的人不是體育局的人而是你們?為什麼我的薪水是你們發的而不是體育局直接發的?為什麼我們要穿上你們給我的背心?
- 妳說我的契約是定期契約,絕了,我可不記得我進來這間公司工作時,有拿過任何一份契約。再說了,就算是定期契約,我們的工作也沒滿足半個定期契約的要項。
- 我們的定期契約全規範在勞務採購中。少來了,勞務採購是你們的問題,不關我們勞工契約的事,何況我根本找不到,查了法規也確定勞務採購和勞工法規毫無關係。
- 我們的合約自動展延到1/31。少來了,我被去開會的同事告知的事情是中止日為12/31,在這之後是否留存,屬於個人意願的範疇,不願意就是中止了。
- 離職要在一個月前說是合約規定。我沒拿到任何合約,當然適用勞基法囉,但是我沒十日之前告知的確是我的不對,可那是因為十日之前我休假的緣故。
- 這個世界很不公平,這點我認同,但是,不代表你們可以把違法的事情講得冠冕堂皇!
吐槽得好累,當時我沒有噴她,坦白說,我真的差點就想噴她了,明明就是她們自己不去投標,導致我們的不定期勞工契約被迫於12/31中止,為啥問題會變成我的啊?不是因為你們自己業務縮編導致我選擇在12/31離職嗎?而且,就我從經理與同事那邊得知的,其實我們這間公司必須義務投標,免得出現流標的情形,但是他們根本沒履行那些義務。連員工的錢也要拿,真他媽的有夠黑。
我現在還不公佈是哪家公司如此無良,等我2/5那筆錢落袋就會說了,未免太離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