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對一切經驗與經驗對象的理解需求,為我們設立了一套理性人與理性經驗的世界觀。我們實際上會根據(過往)經驗對(新)經驗做出判斷。這意味著,我們的經驗必須要具有可提供判斷的內容,對於許多哲學家而言,這代表經驗本身就需要包含有概念性。也就是說,我們從未知覺到任何匿名的、純粹的雜多,理性與概念性從最開始就是涉入的。
德雷福斯(Hubert Dreyfus)對這樣的先驗理由並不買帳,他認為我們應該要問:「什麼是理性?」,去思考是「理性是必須的」還是「理性應該要是必須的」。也就是說,在實踐活動中,我們並不總是需要去做那些判斷。我們並不總是需要去將經驗體驗為包含有概念內容。德雷福斯相信當大師行使專業技能時,他並不處在一個需要去帶著批判距離行使理性的狀態。去以一種理性主義的方式相信理性瀰漫於這些活動之中,是一種理性主義者為其添加上去的「哲學責任」。
諾以(Alva Noë)指出,德雷福斯的觀點是去過分將理性限縮在一種特定的使用方式上。的確,當大師在行使專業技能,或我們熟悉地執行自己的日常活動時,我們並不顯題地去將事物放在意識面前去考慮。但之所以我們的這些工作得以流暢運行,它並不僅僅是發生在--如習慣用語裡面所謂的--「肌肉記憶」,它包含了一種概念框架的內化。
藝術鑑賞的例子是顯著的。透過反覆聆聽一張專輯、反覆觀賞美術館裡的畫,透過去研讀、去與人討論這些作品,我們對它們的直接的知覺發生了變化。就像鴨兔圖,我們並不優先看到一些線條並選擇去看到鴨子或兔,而是我們首先看到了鴨或兔。我們能夠藉由某種不完全主動也不完全被動的視角轉換去看見另一種形象,那僅在另一種架構與另一種世界中存在的對象。
行動也是如此。這不僅僅因為我們的行動總是對著世界中某些可知覺的對象施行,更因為我們的行動是要在世界中落實某些可被理解的後果。在這個意義上,當一系列身體動作被體認為是一種行動時,它就必須要是可被理解的。基於這一理由,行為人與他行使的行動,被相信蘊含有理性。
然而這是一個歧意的陷阱。行為可以被理解不意味著行為是基於理性做出。在「流暢行動時,行為者不需要對此有顯題的意識」這一點上,德雷福斯的論點掌握到了部分重要的洞見。即便一個人事後能夠給出理由,如Sean Kelly的比喻,「妳隨時去看冰箱燈它都是亮的,並不表示它總是亮的」,那些可被理由地理解的內容即便處在那裡,也不意味著行動者是基於它們來行動,尤其不意味著他們主動地基於這些理由來行動。
每個人或多或少能夠體察到,在我們的一生裡面,我們是如此經常性地將行動權交付給非顯題的意識。手機、鑰匙、錢包幾乎是自然而然地在出門前被收進背包或口袋,以至於你忘記拿的那幾次和你忘記自己已經拿的那幾次在感受上有如此高的共通性。
一方面這帶給我們便捷,讓我們可以將生活中大量的瑣事交付給習慣,將注意力放置在更需要關注的事情裡。但另一方面,這也讓我們更難改掉一些積年累月的壞習慣。也包含讓一些長時間有特定行為的人,甚至能夠屢次對他人造成傷害而完全沒有印象。
在這個意義上,有意識地去注意自身行為是重要的。這一對德雷福斯而言是妨礙的「撤離的反思」的確打斷了我們流暢的非反思日常行為。但這種將自身活動對象化的理性活動,是一個人得以去建築自身行為框架的首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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