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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鏡錄 ‧ 卷七十二 【真見心原】

有智慧無多聞,有多聞無智慧,俱不達實相。 聞慧具足,真見心原。」 永明延壽大師
永明延壽大師 (904~975) 唐末五代僧。淨土宗六祖,法眼宗三祖。曾召集慈恩、賢首、天台三宗僧人,輯錄印度、中國聖賢二百人之著書,廣蒐博覽,互相質疑,而成《宗鏡錄》一百卷,會融諸法同入心宗。

《宗鏡錄》卷七十二 慧日永明寺 智覺禪師 延壽 集

夫對登地大士,天鼓演無依印之法門。破外道邪倫,教主述有因緣之正道。既立因依之處。須憑開析之門。未審依處當有幾種。 : 廣有十五依處。略有三依。旦十五依處者。一,語依處。二,領受依處。三,習氣依處。四,有潤依處。五,無間滅依處。六,境界依處。七,根依處。八,作用依處。九,士用依處。十,真實見依處。十一,隨順依處。十二,善功能依處。十三,和合依處。十四,障礙依處。十五,不障礙依處。

百法鈔,以十五依處配十因。

一,語依處者。
即以法名想三為語因。所言法者,即一切法。為有此所詮諸法故,便能令諸有情內心起想。想像此等所詮諸法已,次方安立其名。內心安立名後,方能發語。即法名想三為先,是能起。方起得所起之語。即語依處,立隨說因。

二,領受依處者。
領,謂領納。受,通五受。五受皆以領納為性。即領受依處,立觀待因。觀者,對義。待者,藉義。即能所相對藉以立其因。

三,習氣依處者。
謂內外一種子,未成熟位,未經被潤已前,此名習氣依處。即依此未潤種上,立為牽引因。且內種者,如第八識中有無量種子。若有漏種子,未被愛取水潤已前。雖未便生現行。然此種上,且有能牽引生當起現行果子功能。即以此種子,名牽引因。

四,有潤依處。
為前習氣依處種子,若曾被潤已去。雖未便生現行。然且潤了。即此有潤種子,能與後近現行果為依處。前習氣依處,約內外種未被潤者。今有潤依處,即約內外種曾被潤已去說。即有潤依處。立生起因。

五,無間滅依處者。
即心心所法等無間緣。謂前滅心心所為緣。緣者,是開避導引功能。即前滅為緣,能與後念一聚心心所為依處。其後念心心所,依他前念為緣處生,故名無間滅依處。即無間滅依處,立攝受因。此一因寬。自下六種依處。皆是攝受因攝。

六,境界依處者。
即是一切所緣緣境。為此一切所緣緣境,能與一切能緣心心所為依憑起處故。以心不孤起。託境方生。亦一攝受因。

七,根依處者。
即內六處。謂五色根及意根,成六。即此六根,是八識心心所所依之處。前無間滅依處,即取八識前念功能為依處,引後念令生。今此根依處,即取現在五色根及第七意,名根依處。亦立攝受因。

八,作用依處者。
: 何名作用依處。 : 此通作業。并作具之作用。且作業者,即有情工巧智。能造殿堂,或造立種種器具等物是。言作具者,即世間種種作具。如斤斧車船等所受用之具是。但知一切疏助現緣,能成辦種種事業者。皆是此作用依處。即除却識中種子,及外法種子,及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種子引種子,及親助現緣,非作用依處。此處亦立攝受因。

九,士用依處者。
即於前作用依處中,唯取作者士夫之用。此處亦立攝受因。

十,真實見依處者。
謂一切無漏見不虛妄,故名真實。能與餘一切無漏有為法及無為法而所依,名依處。此處亦立攝受因。
此前六攝受因者,攝受即是因果相關涉義。但除却親因緣外,取餘一切疏助成因緣者,名為攝受因。故對法論云。如日水糞,望穀麥芽等。雖有自種所生。然增彼力,名攝受因。

十一,隨順依處者。
即一切色心等種現,皆有隨順自性,及勝同類品諸法。故名隨順依處。言隨順自性者,即簡他法不得為此依因。如第八識中三性種子,各各自望三性現行,為依為因。言勝同類品諸法者,如無漏法,即唯與自無漏有為及無為勝品法為因處。不與下品劣有漏法為因。就有漏位中亦自有勝劣,為因果亦爾。此處立引發因。引謂引起。發謂發生。為因能引起發生果故。

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者。
謂一切法不簡自性他性,各各自有因果相稱,名為差別功能。如五八戒善業,定引人天第八。非引三塗第八。以不相稱故。若十不善業,定引三塗第八。非引人天第八。性不相稱為因故。若自界法,即與自界為因。如是等三界一切有漏法,各各自有差別功能為因。如長安一百二十司官職,各各自有公事為因,與所綰相稱。若淨因者,即自三乘種子,各望自三乘有為無為果為因。此處立定異因。定者,是因果自相稱義。不共他故,名異。如僧人以持齋戒相稱,名定。不共他俗人四業同故,名異。即一切諸法各各相望,皆有定異因。

十三,和合依處者。
立同事因,從前第二領受依處,乃至第十二差別功能依處。即總攝前六因十一依,為此和合處體。謂前十一依,各各於自所獲生住成得果中,皆有和合力故,名和合依處。即依此處立同事因。為觀待乃至定異,如是六因各共成一事,故說六因為同事。
略舉一法以辯者。且如眼識生時,待空明等緣,立此為觀待因。由有新本二類種故,如其次第,得有牽引及生起因。次取等無間緣及根境等,立為攝受因。望前引於後,是引發因。由名言種故,有定異因。餘法亦爾。

十四,障礙依處。
立相違因者。惑能障智,明能障暗等。即明為因,暗立為果。即依此處,立相違因。

十五,不障礙依處。
立不相違因者。唯識論云。十五不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礙法。即依此處,立不相違因。

略說三依者。

一,因緣依。即是俱有依。亦種子依。二,增上緣依。即增上緣。三,等無間緣依。即開導依。

因緣依者
謂自種子。諸有為法,皆託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此因緣依者,對果得名。因即是緣。即不取因由之義。此因是果之所依故。即現行名果。能生種子名因緣。又因者,是現行果之因。緣者,即此因有親生現行果之用,名緣。
: 因緣依,與因緣何別。 : 依狹,緣寬。若因緣即有三義。一,種引種。二,種生現。三,現熏種。若因緣依,即唯取種生現一義,是真因緣依。若種生種,但名因緣,不得名依。以異念因果故。即前念無體非依。定須同時。
: 且如現熏種,亦是同念因果,何不為依。 : 現熏種,雖同念。然又闕因沈隱,果顯現義。亦非因緣依。故知唯取真因緣義名依。都具三義,方名因緣依。一是主,即種是主。二因沈隱,果顯現。即簡現熏種。三因果同時。即簡種生種。
: 此種子為因緣依體者,取何法為能依。 : 諸有為法,皆託此依。即一切有為緣生法,色之與心,皆須託自種為依。有此種故,一切色心現行,方始得生。離自因緣,必不生故。意云,心現若離自心種,必不生。色法亦爾。

二,增上緣依者。
若增上緣即寬。謂通有無及疏增上。若為依即狹。唯取有力及親增上。以五色根并意根處,唯此內六處為增上依體。即簡外六處望心心所法,但為增上,即不得為依體。又唯取同時八識心王為意根處。以意根處,緣得八箇識故。若是等無間意,即自為一依,故不取。
即此增上依,須具三義。一有力。二親。三內。其外六處,以不具三義,但為緣非依。若能依法,即諸心心所。皆託此依。言諸心心所者,即簡色不相應行無為後三位,皆無增上依。
: 其一切心心所法,若無內六處時,亦得轉不。 : 離俱有根,必不轉故。意云,若無所依根時。其心心所定不得轉。

三,等無間緣依者。
等無間依即狹。唯取心王。心王有主義故。若四緣中等無間緣即寬。雙通心心所。為前念心王有力,能引生後念一聚心心所法,名等。以力用齊等故。無自類為間隔,名無間。
: 此依以何為體。 : 以前念八識心王總名等無間,此是依體。即前念心王與後念心心所為依。
: 前念心法,已滅無體。何得為依。 : 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意云,彼前念心王臨欲滅時,有其力用,能引後念令生。作此功能了,便滅。即現在一念有引後功能,以為法體。非取過去已滅無體法為依。
: 其前念心王有引後力用,名為依者。未審將何法為能依。 : 諸心心所法,皆託此依。即一切心心所法起,定須託此前滅意為依,方起。
: 諸心心所,若不依前滅心王。亦得起不。 : 離開導根,必不轉故。意云,心心所,若不得前念心王為開闢引導,即無因得起。
: 心法四緣生。何故三緣別立為依,所緣緣不爾。 : 三緣有常義主義故,亦緣亦依。所緣緣皆有常義,闕主義故,但為緣不為依。
又種子依具六義。六義者。 一,剎那滅。二,果俱有。三,恒隨轉。四,性決定。五,待眾緣。六,引自果。
. 一,剎那滅者,謂體纔生,無間必滅。有勝功能。方成種子。 . 二,果俱有者,謂與所生現行果俱現,和合方成種子。 . 三,恒隨轉者,謂要長時一類相續,至究竟位,方成種子。 . 四,性決定者,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名種子。 . 五,待眾緣者,謂此要待自眾緣和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 . 六,引自果者,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
又具有依者,即所依與能依俱時而有。依者,但是一切有為生滅法仗因託緣而生住者,皆名為依。依具四義。 一決定。二有境。三為主。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方名所依。此四依各有所簡。 且第一義者。若法決定,此正簡將前五識與第六識作不定依。夫為所依者,且須決定有方得。今有第六時,不決定有前五故。亦簡將五色根與第八為依,亦是不定有。如生無色界第八,即無色根為依。又簡將能熏七現與所熏種子為生長依等。即此能熏現識,有間斷故,無決定義。
: 若有決定義,便是所依者。即如四大種及命根,五塵等及種子,皆有決定義,應是所依。有現行識時,必決定有種子故。 : 將第二義簡云,有境。言有境者,即有照境緣境功能。除心心所及五色根識,餘法皆非有境。今四大五塵命根等,雖有決定義,而闕有境義,故非所依。
: 若具二義,即名所依者。且如遍行五數,亦具決定有境二義,應與心心所為所依。 : 將第三義簡云,為主。今遍行五數,雖有二義。闕主義故,亦非所依。
: 若具三義,便成所依者。且如第八識現行,望識中種子。亦有決定有境為主三義。即此等八識現行,應與種子為俱有依。 : 將第四義簡云,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即令能依心心所,緣取自所依家境,方成所依。今第八現行識,不能令種子取自所緣,故非所依。今第八識中種子,無緣慮,不能取自所緣故。第八非種子所依。但為依義。
: 未審何法具此四義足,得名所依。 : 謂五色根及意處。即此六處,具前四義足,獨名所依。
: 內六處為俱有依。與六根體義何別。 : 俱有依,唯取六處現行。不取種子。闕有境義故。若但言六根,即通種現。又俱有依,取所依義。若言六根,即取生長義。
各據勝以論。又若心心所法生時住時,即具俱有依。若色法生時住時,但有因緣依即得。定無俱有依。以色法無所緣故。自體不是能緣法故。
又瑜伽論云。於五色有三依。一種子依。二俱有依。三開導依。
: 所依有幾重。 : 有四重。謂五色根六七八識。即五識各依自根。若後三識,即通與五識為依。
: 五色根六七八識。四重所依。各有何用。而言隨闕一種,即便不轉。 : 謂一同境,二分別,三染淨,四根本等,所依別故。
  • 言同境者,即自五色根是。如眼根照青色境時,眼識亦緣青色境。以青色境同,故名同境。乃至身根識亦爾。
  • 言分別者,即第六識能與前五為分別依。同緣境時,起分別故。此是第六自體與五識為分別依。瑜伽論云。有分別無分別,同緣現在境故。即第六名有分別。前五名無分別。解深密經云。五識起時,定有意識同緣境。
  • 言染淨者,即第七識。第七識,能與五識為染淨依。第七若在有漏位中,即與五識為染依。若成無漏時,即與前五為淨依。有此染淨依,前五方轉。若無,即不得生。
  • 言根本者,即第八識。第八識,與前五識為根本依。前五識是枝條。又第八能持前五識種,種方生現。推功歸本,皆從第八識中成故。此第八,不唯與前五識為根本依。亦與萬法為根本。以能持萬法種故。於因果位中,第八皆為根本。
此四重依,各各不同。即八識俱有所依。四種名義不同者,如眼等五識。即同境等四種所依,各有決定義。且如眼識,以眼根為決定同境依。以決定共取一境故。餘四境與四根,各決定取自境亦爾。
以第六識為決定分別依。以第七識為決定染淨依。以第八識為決定根本依。又能所依,四句分別。
  • 一,唯能依非所依。即心所法。
  • 二,唯所依非能依。即五色根。
  • 三,俱句。即八識心王。
  • 四,俱非。即外色法。
又開導依者,開者闢也。即開闢處所。導謂導引。導引令生。即前念心王臨滅時,開闢處所。引後念心心所,令彼生起。即後念心心所,託前念開導心王所依而生,名開導依。
夫因依之處,則染淨出生之始。果報之境,乃苦樂成熟之時。則十因五果以無差。三依四緣而非濫。皆為最初一念,背覺合塵。轉作能心。現為諸境。
三細識全因不覺。六麁相永為所緣。入生死旋火之輪未曾暫歇。處塵勞無間之獄曷有出期。
若能明萬法元起之由。了一念最初之際。方知自我心起,起處無蹤。唯我心亡,滅時無跡。則永枯苦本,六趣為之冰消。頓竭愛原,二死因茲雲散。二十八祖之正意,從此皎然。三世諸佛之本懷,於斯釋矣。
: 般若無相,不受一塵。云何廣辯四緣,及諸因果。 : 夫佛道正法。皆從緣生。故云心法四緣生色法二緣起。若執不從緣生者,皆非正法。悉屬外道自然邪見。
且心之一法,若無第一因緣者,無有親生現行果之義。則諸法不成立。 若無第二等無間緣者,則無開導引後生義,無有相續,全成間斷。 若無第三所緣緣者,則心無所慮處,不能牽心用,心無所託,乃心境俱成斷滅。 若無第四增上緣者,雖具前三緣。若無增上,即成障礙,法亦不生。四緣具足,方成心法。
若能明了世間因緣所生之法,方乃見無生之旨。以即生法達無生故。且生法尚不知正因,云何能了無生妙理。
所以華嚴鈔云。緣起深義,佛教所宗。自古諸德,多云三教之宗。儒則宗於五常。道宗自然。佛宗因緣
然老子雖云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似有因緣,而非正因緣。言道生一者,道即虛無自然故。彼又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謂虛通曰道,即自然而然。是雖有因緣,亦成自然之義耳。佛法雖有無師智,自然智。而是常住真理,要假緣顯,則亦因緣矣。故教說三世,修因契果,非無善因惡因。
故楞伽經,大慧白佛。佛說常不思議。彼諸外道,亦有常不思議。何以異耶。佛言。彼諸外道,無有常不思議。以無因故。我說常不思議有因。因於內證。豈得同耶。是則真常,亦因緣顯。
淨名經云。說法不有亦不無。以因緣故諸法生。
法華經云。諸佛兩足尊。知法常無性。佛種從緣起,是故說一乘。又經云。一切諸法。因緣為本。
中論云。未曾有一法,不從因緣生。是故一切法無不是空者。則真空中道,亦因緣矣。
若爾。涅槃經云。我觀諸行。悉皆無常。云何知耶。以因緣故。若一切法從緣生者,則知無常。是諸外道,無有一法不從緣生,是故無常。則外道有因緣矣。
釋曰。此明外道在因緣內,執於緣相以為常住。是故破之,言無常耳。今明教詮因緣妙理,具常無常,豈得同耶。況復宗者,從多分說。所以因緣是所宗,不應致疑。
故知唯是一心緣起法門。以法無自性。隨心所現。所現之法。全是自心。終無心外法,能與心為緣。
所以本末相收。皆歸宗鏡。何者。內即是本。外即是末。以唯心義,則內收外。託境生心,則末亦收本。
若以法性為本,法性融通。緣起相由。則塵包大身。毛容剎土。故合為一大緣起也。故知有智慧無多聞,有多聞無智慧,俱不達實相。聞慧具足,真見心原
又經云。若欲學般若。應學一切法。以色無邊故,般若無邊。又經云。若欲了達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者。應當學般若。
智論釋云。不破四緣之義。唯破四緣之執。如水中之月。不破所見。只破所取。故知但有能取執情,則非幻而成幻法。若成無所得慧,則非幻尚自不生。執喪情虛。萬法無咎,般若真性。何所滯乎。
如大涅槃經云。菩薩善知諸緣。菩薩摩訶薩不見色相。不見色緣。不見色體。不見色生。不見色滅。不見一相。不見異相。不見見者。不見相貌。不見受者。何以故。了因緣故。如色,一切法亦如是。
又前十因四緣等義,是約法相宗說,略明行相。今依法性宗自在無礙法門。說明其體性。據華嚴法界緣起無盡宗,亦有因門六義緣起十義

今且釋因門六義者

  • 一空,有力,不待緣。是剎那滅義。由剎那滅故,即無自體,是空也。由此滅故,果法得生,是有力也。然此謝滅,非由緣力,故不待緣。
  • 二空,有力,待緣。是俱有義。由俱有故,方有即顯是不有,空義也。俱故能成有,是有力也。俱故非散,是待緣也。
  • 三空,無力,待緣。是待緣義。由無自性故,是空也。因不生緣生故,是無力也。
  • 四有,有力,不待緣。是決定義。由自類不改故,是有義。然自不改而生果故,是有力義。然此不改,非由緣力,故不待緣。
  • 五有,有力,待緣。引自果義。由引現自果,是有義。雖得緣方生,然不生緣果,是有力義。即由此故,是待緣義。
  • 六有,無力,待緣。恒隨轉義。由隨他,故無力。是故待緣。正因對緣,唯有三義。一因,有力,不待緣。全能生故。不雜緣力故。二因,有力,待緣。相資發故。三因,無力,待緣。全不作故。用緣故。又由上三義,因中各有空有二義。二門各三,唯有六故,不增減也。何故不立第四句無力不待緣義者。以彼非因義,故不立。
: 果中有六義不。 : 果中唯空有二義。謂從他生無體故,是空義。酬因故,是有義。若約互為因果說,即為他因時,具斯六義。與他作果時,即唯有二義。是故六義唯在因中。待緣者,待因事之外增上等三緣也。若緣起祕密義,皆具此六義。
六義,約體用各有四句。 . 一約體,有無四句。一是有。謂決定義故。二是無。謂剎那滅義故。三亦有亦無。謂合彼引自果及俱有無二是也。四非有非無。謂合彼恒隨轉及待眾緣無二是也。 . 二就用四句。一由合彼恒隨及待眾緣無二故,是不自生。二由合彼剎那滅及決定義無二故,是不他生。 . 三由合彼俱有及引自果無二故,不共生也。 . 四由具三句合其六義。因義方成故,非無因生也。
中觀八不,據遮詮。六義,約表詮。八不約反。情理自現。六義據現。理情自亡。有斯左右耳。
六義開合者。或約體唯一。以因無二體故。或約義分二。謂空有。以無自性故。緣起現前故。或約用分三。 一有力,不待緣。二有力,待緣。三無力,待緣。初即全有力。後即全無力。中即亦有力亦無力。第四句,無力,不待緣。非因,故不論。
六義據緣起自體。六相據緣起義門。六義,由空有義。故有相即門。由有力無力義,故相入門。由有待緣不待緣義,故有同體異體門。由諸義門,故得有毛容剎海等事也。若論相入相持,皆因有力無力。即此二義,不得同時。若俱有力,無無力者,即成多果過。一一各生故。若俱無力,無有力者,即成無果過。俱不生故。
論云。因不生緣生故。緣不生因生故。以一有力能持多。以多無力即入一中。以多有力能持一。以一無力即入多中。是以一塵有力,能含剎海。剎海無力,潛入一中。
: 有力無力,其義如何。 : 若以一有力者,是空無性義。無性故,能成諸法。以有空義故,一切法得成。則是一有力為主。多無力為伴。若以多有力者,則無一法而有自體能獨立者,皆假眾緣相待而成。則多有力為主。一無力為伴。所以立伴相成。自他互立。無伴則主不立。闕自則他不成。又約用,由相待故,具有力無力義。是相收及相入。約體,由相作故。具有體無體義。是故相即及相是。
經偈云。諸法無作用。亦無有體性。是故一切法。各各不相知。以他而為自,故無體性。以相待而成,故無作用。此是無力義。
又因此無知無性,方有緣起。若一法有體,則不假相依。若無相依,則無諸法。若諸法不空,則無道無果。此是有力義。

次緣起十門者。

即緣起相由之力。謂一與多互為緣起,相由成立,故有相即相入等。 此有二種。一,約緣用,有有力無力,相待相依,全體相收,故有相入。二,約緣體,有空不空,能作所作,全體相是,故有相即。此即入二門。 復有二義。一,異體相望,故有微細隱顯。謂異體相容,是微細義。異體相是,具隱顯義。二,同體內具德,故有一多廣狹。謂同體相入,故有一多無礙。同體相即,故有廣狹無礙。又由以異攝同,故有帝網義。於時中,故有十世義。緣起無性,故有性相無礙義。相關互攝,故有主伴義。

十緣義者。

一,諸緣各異義。
大緣起中諸緣相望,要須體用各別,不相雜亂。方成緣起。若雜亂者,失本緣法,緣起不成。此則諸緣各各自守一位。經頌云。多中無一性。一亦無有多。

二,互遍相資義。
要互相遍,方成緣起。如一緣遍應多緣,各與彼多全為一故。此一即是多箇一也。此即一一各具一切。經頌云。知以一故眾。知以眾故一。

三,俱存無礙義。
凡是一緣,要具前二。以要住自一,方能遍應。遍應多緣,多緣方是一故。以一不自作一,以多作一。以多不自多,以一作多。是故唯一多一,自在無礙。或舉體全住,是唯一也。或舉體遍應,是多一也。或俱存。或雙泯。或總合。或全離。經頌云。諸法無所依。但從和合起。此三門,總明緣起本法竟。

四,異體相入義。
謂法門力用,遞相依持,互形奪故,各有全力全無力義。由一有力,必不與多有力俱。是故無有一而不持,多也。由多無力,必不與一無力俱。是故無有多而不入一也。多持一依亦然。

五,異體相即義。
諸緣相望,全體形奪,有有體無體義。是故一緣是能起能成,故有體。多緣是所起所成,故無體。由一有體,必不得與多有體俱。多無體,必不得與一無體俱。是故無有不多之一。無有不一之多。

六,體用雙融義。
一,以體無不用,故舉體全用。即有相入,無相即義。 二,用無不體,故舉用全體。即唯有相,即無相入義。 三,歸體之用不礙用。全用之體不失體。無礙雙存,亦即亦入,自在俱現。 四,全用之體體泯。全體之用用亡。非即非入,圓融一味。 五,合前四句。同一緣起,無礙雙存。 六,泯前五句。絕待離言,冥同性海。 此上三門,於初異體門中顯義理竟。

七,同體相入義。
謂前一緣所有多一,與彼一緣體無別故,名為同體。又由此一緣應多緣故,先明相入。謂一緣有力能持多一。多一無力依彼一緣。是故一能攝多。多便入一。

八,同體相即義。
謂前一緣所具多一,亦有有體無體義,故亦相即。以多一無體,由本一成,多即一也。由本一有體,能持多一,全一攝多。如一有多空既爾。多有一空亦然。

九,俱融無礙義。
同前六句體用雙融。 此三門,於前第二同體門中辯義理竟。

十,同異圓滿義。
以前九門,總合為一大緣起。令多種義門,同時具足。由住一遍應,故有廣狹自在門。由就體,有相即。就用,有相入。由異體相容,具微細門。由異體相即,具隱顯門。就用相入為顯。就體相即為隱。又由異體相入,帶同體相入,具帝網門。由此大緣起,即無礙法界。有託事門。顯於時中,有十世門。相關互攝,有主伴門。 此圓滿門,就第三門中以辯義理竟。
經頌云。菩薩善觀緣起法。於一法中解眾多。眾多法中解了一。如是理事開合,緣性融通,方達一心無盡之用。
華嚴演義釋云。夫緣起者初有三門。一,異體門。二,同體門。三,同異合明門。所有同異體者,以諸緣起門內有二義故。一,不相由義。謂自具德故。如因中不待緣是。二,相由義。如待緣等是也。初即同體門。後即異體門。若爾。何以初異體門中云。諸緣各別,不相雜亂。第二同體門中云,互相遍應,方成緣起。
釋曰。謂要由各異,方得待緣。要由遍應,方自具德耳。所以前之二門,各生三者。一,互相依持。有力無力故。二,互相形奪。有體無體故。三,體用雙融。無前後故。此即緣起大意。
次,第一異體門者。然由相成,方各有體。
互遍相資義者。即同體門。則具多箇一。如十錢為緣。當體自是本一。應二之時。乃詺初一以為二一。應三為三一。乃至應十為十一。故有多一。若此一緣不具多一,則資應不遍,不成緣起。此則一一各具一切者。一既有十。二三四等,亦各有十。故云一一各具。如十錢為喻。其法界差別無盡法中,各各遍應,故隨一一各具法界差別法也。
三,俱存無礙義者。唯一多一自在無礙者。總明欲多常多。欲一常一。故云自在。一,或舉體遍應,二,或舉體全住,三,或俱存者。俱存住自及遍應也。亦俱存唯一及多一也。四,雙泯者。即由俱存,則相即奪。故住一即遍應,非住一也。遍應即住一,非遍應也。五,或總合者。合前四句為解境故。六,或全離者。全離前五成行境故。
異門相入義者。遞相依持者。以是緣起一多等。非定性一多等。謂一有定性,不由於多。多有定性,不由於一。今由一無定性,假多而起。多無定性,由一而生。故由無性平等之義,方成緣起。若有一可一,此是定性一。若有多可多,此是定性多。若是定性多,多不因於一。若是定性一,一不因於多。
今由多故一,此一不自一。由一故多,此多不自多。多不自多,多則無力。一不自一,一則無力。無力隨有力。一多互相收。故隨一佛會,即一切佛會。一切法會,即是一法會。故此一法會。不動而常遍。不分而常多。前後互相成。
如何不信。又謂前一望多中,一為持邊,一能攝多。一為依邊,一能入多。如一望多,有依有持者。有依者,即前多持。故一成也。有持者,即前一有力,為多依故。言全力者,成上持。言無力者,成上依。
言常含多在已中者,一有力為持,能攝多故。言潛入已在多中者,一無力為依,便入多故。俱存雙泯者,謂一攝多,是第一句。多攝一,是第二句。俱存,即第三句。謂即一攝一入時,即多攝多入故。雙泯者,即第四句。一攝一入故,則多攝多入故。便一攝一入泯。多攝多入故,即一攝一入故,則多攝多入泯。故云雙泯。對前別明二句,則有四句,亦可成六。五俱照前四成解境故。六頓絕前五成行境故。
異體相即義者。為能起邊,即有體。為所起邊,即無體。如云法從緣生,是法即空,意取所生空也。空,即無體義。若形奪者,以能起之緣,形對所起。奪彼所起,令無體也。由一有體,不得與多有體俱者。謂有難言,一之與多,俱有有體無體二義。云何獨言一有體耶。
故今通云,由有無義不得並故。今一為能起邊。多必是所起故。若不爾者。能所不成。緣起亦壞。是故無有不多之一者。此一是多故。無有不一之多者。此多是一故。
: 一不即多有何過。 : 有二過故。 一,不成多過。謂一不成多,餘亦不成多故。如一不成十,二三四等亦不成十。成無十過。 二,不成一過。謂若一不成十,此即不成一。由十不成故,一義亦不成。以無於十,是誰一故。一不即多,成過既爾。多不即一,成過亦然。 又若不相即,緣起門中空有二義即不成立,便有自性斷滅等過故。俱存雙泯者。俱,謂正一攝他同己。廢己同他時。即是多攝一同己,廢己同一也。雙泯者,以一望於多二義,即是多望於一二義故,則一望於多二義泯矣。多望於一二義,即是一望於多二義故,即多望於一二義泯也。旨不異前,思之。
體用雙融義者。一以體就用。二以用就體。三體用雙存。四體用雙泯。以體用交徹,形奪兩亡。即入同原,故圓融一味。五成解境。六成行境。
同體相入義者。此門即指前第二門。以第二,是本同體門故。如一,本自是一。為本一應二為二一。應三為三一等。只是一箇一。對他成多。亦如一人,望父名子。望子名父。望兄為弟。望弟為兄等。同一人體而有多名。今本一,如一人。多一,如諸名也。
同體相即義者。一有多空既爾者。例多一有體也。由有多一,方詺本一為本一故。多一有體,本一無體也。多一有體故,能攝本一。本一無體,潛入多一。
俱融無礙者。同前異體門也。即前第六門。謂同體緣起法中,力用交涉,全體融合,方成緣起。
同異圓滿義者。謂前來異體四門,同體四門,及第三同異俱存,並不出同異。合居一處,不偏一門,故云圓滿。若具足皆具十玄,有多種義門。有本有末,有同有異,有即有入,四句六句等。合前九門,為同時門也。
且如由異體相入,帶同體相入故,有帝網門者。同體相入,一中已含於多,更入異體,故有重重之義。同體相入,如鏡已含多影,更入異體。如含影之鏡,更入餘鏡,故有重重無盡之義。
餘九玄如文。今結屬者,由第一本門之中融同異故,今則融前六門。則異體中三門,與同體三門相成。無異體,同體不成。無同體,異體不成。故六門相成。後之七門,從前三生。前三融故,後七必融。故十門一際也。
例前第三融通,亦有六句。 一,或舉體全異。具入即俱。 二,或舉體全同。亦具入即俱。 三,或具同異。雙現無二體故。 四,或雙非同異。以相奪俱盡故。謂同即異,故非同。異即同,故非異。 五,或具前四為解境故。 六,或絕前五成行境故。
故約智顯理,諸門不同。廢智忘筌,一切叵說。說與不說。無礙難思。沒同果海。唯亡言遺照。庶幾玄取耳。
如上緣起總因云。外由內變。本末相收。外諸器界。內識頓變。增上之果。亦因自業。故云內變。內即是本。外即是末。以唯心義,則內收外。以末攝本。若以法性為本,法性融通。緣起相由。則塵包一身。毛容剎土。故合為一大緣起。
《宗鏡錄》 卷七十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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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明延壽大師 (904~975) 唐末五代僧。淨土宗六祖,法眼宗三祖。曾召集慈恩、賢首、天台三宗僧人,輯錄印度、中國聖賢二百人之著書,廣蒐博覽,互相質疑,而成《宗鏡錄》一百卷,會融諸法同入心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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