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臺灣的#MeToo事件,使得政府不得不重新檢視與性騷擾相關的法律,立法院在112年7月31日三讀通過修正《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其中與職場最相關就是《性別平等工作法》。
除將原本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改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外,本次的修正幅度不小,包括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強化雇主的防治義務、申訴的特別時效及加重懲罰性民事賠償等,目的無非是為了打造維護職場安全及建構友善平等的職場環境。
面對職場性騷擾事件,依照修正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之規定,雇主被課予事前的防治義務與事後的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等義務。
從法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性別平等工作法》背後的立法目的,亦即性騷擾事件的防治,不該只是消極地在事件發生後才開啟雇主的調查,雇主更應積極地打造一個友善且具性別知能的職場環境,且這樣的性別認知是從員工到主管等皆須具備有之。
本篇將先檢視並歸納出面對職場性騷擾事件,雇主應有的事前防治義務。
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條或前五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勞動部「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範本」及「禁止工作場所霸凌之書面聲明範本」。
本次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正,職場性騷擾雇主的事前防治義務,將義務的範圍擴及至小、微型雇主,雇主違反事前防治義務者,可被課以罰鍰,被公布其姓名等,不可不慎。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4條法條的規定,雇主的事前防治義務至少有三:
當然,除上述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外,雇主當然可以依照下列方式進一步打造更安全友善的職場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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