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一家中型公司的資深員工,平日做事任勞任怨,總是默默完成工作,卻因老實性格成為主管欺負的對象。主管不斷加重他的工作量,讓他承擔超出職責範圍的不合理負擔。面對壓力,王同事選擇隱忍,但這種行為已構成職場霸凌,不僅損害他的心理健康,也破壞了職場公平。本文將探討職場霸凌的法律定義,並說明勞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權益。
事實上法律並沒有對於職場霸凌做出明確的規範,較相關的法律規範在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而法院對於職場霸凌的看法大略為:
霸凌通常是指一種帶有敵意、討厭或歧視的行為,並透過持續且積極的方式,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健康造成侵害,這些都是法律所保護的基本權益。不過,並非所有不愉快的行為都算霸凌,只有當這些行為達到一般社會認為「過分」的程度時,才能被認定為霸凌。
在判斷是否構成霸凌時,需要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只有當這些行為超過一般人可以接受的範圍時,才會被認定為霸凌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惟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持續性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應綜合判斷該行為態樣、次數、頻率、受侵害之權利、行為人動機目的等,是否已超過社會一般人所容許之範疇。」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的規定,雇主若未依法律要求,履行保護勞工免受職場霸凌的義務,可能面臨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的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2項要求雇主應採取適當措施,預防勞工在執行職務時受到不法侵害,包括職場霸凌這類心理及身體上的侵害行為。因此雇主的具體責任有: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霸凌行為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霸凌者需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霸凌行為若達到一定程度,可能觸犯刑法,霸凌者將面臨刑事處罰。以下列舉常見適用罪名:
職場霸凌不僅是勞工個人面臨的挑戰,更是企業文化與社會結構中的重要課題。霸凌行為對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工作效率及生活品質造成深遠影響,同時也削弱了企業的凝聚力和聲譽。勞工在遭遇霸凌時,應選擇正確的管道捍衛自身權利,例如:向公司內部的申訴機制、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申訴,或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協助。對於情節嚴重的情況,甚至需要透過法院來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要求加害者賠償損失或接受法律制裁。
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私訊官方帳號 @527vvru 或是撥打10分鐘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4-23758749,會有勞動專科律師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