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性別」--對二元性別框架的超越(一):性別變更登記的法源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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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性別」--對二元性別框架的超越(一):性別變更登記的法源邏輯〉2023-12-20


  距離台灣的總統大選已經剩下不到一個月,無論是否有提名總統候選人,台灣大大小小的政黨都在近期積極地尋求關注與支持。在這個過程中,政黨能夠透過對特定議題發聲來凝聚認同感,做出表態與承諾固然是重要的,但如果是為了選票,對自己並不真正長期關注的議題胡亂發言,甚至對特定群體表達明顯的歧視與汙名,就會是一件非常值得批評的行為。



  曾經在2012年立委選舉得票率僅次於藍綠的「台灣團結聯盟」 ,在近年來已經逐漸淡出人們的視野。雖然在2018與2022年的縣市議員選舉上,還能分別取得5席與3席席位。但在2020年的立委選舉中,已經沒有任何立委席次,得票率也僅剩0.35%左右,早已脫離選民的主要考慮之外。


  但近幾個月來,或許是因為選舉將至,「台灣團結聯盟」開始積極地公開表達對「跨性別免術換證」的反對。以一些不加掩飾的歧視語言,將男跨女跨性別者視為性犯罪高危險群以及運動競賽中的投機份子,用相當不尊重的方式反對她們受憲法保證的人權。


  在本月初,台聯的秘書長偕同幾位主任更以變裝的方式召開記者會,用非常粗糙與缺乏理解的方式,去將有相關需求但沒有意願或缺乏資源的弱勢跨性別者錯誤地化約為「喜歡變裝的人」,並指出這些人不應該能夠「輕易地被允許改變性別」。以「女性權益」為名,行排擠性少數、宣揚保守主義為實。



  當然,去從女性權益的角度反對跨性別者的說法並不是台聯獨創,也不是僅在台灣被討論。如J.K.羅琳等國際知名的反跨人士,多半也是從這個角度出發。關於這個問題,的確有相當程度的複雜性。


  一方面女性長期在社會受到的壓迫和不對等對待,以及對於「安全的女性空間」之需求都是真實存在的。在此基礎上,對於「原性別」為男性的跨性別女性的不信任是不容忽視的真實反應。但另一方面,這樣的考慮也可能很大程度落入傳統二元性別框架,加劇父權社會下的「弱弱相殘」,讓性別平權的進程再一次倒退。


  為了從不同面向更充分地進行討論,這一次關於跨性別議題的內容,我會分為幾個部分來討論。第一部分從法律案例的角度非常簡短地梳理近年來「免術換證」議題在台灣法律現場的推展。關於女性權益與跨性別者權益的相關議題,則放在後續的幾篇中陸續展開。



  過去幾年中,雖然台灣在許多實踐層面上,對性別的思考還是以傳統異性戀框架為主。但在制度與法律上,包括「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及後續盡可能將其與異性戀婚姻對齊的修正案,都在更加性別友善的方向上持續前進。


  這提醒了人們,法律條文需要隨時代改變,法律保障的人權,也需要透過新的解釋、修法與立法來進一步被釐清。過往沒有被寫進法律中的內容,不意味著它就不需要被保障,有可能,只是在舊時代的社會氛圍與價值體系中,相關的權益沒有被仔細思考過而已。


  譬如說,在中華民國法律訂定的時候,沒有明確關於「性別變更登記」的規定,甚至沒有關於性別登記的詳細記述,這並不是因為「登記性別」或「變更登記的性別」不是人民應有的權益。而是因為,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立法者並未足夠詳盡地考慮過,可能有人需要變更性別。以至於,變更身分證性別的相關規範,長期以來都沒有明白的法規可以依循,而是僅僅以一紙15年前的內政部行政命令為依歸來處理。



  根據《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除了必須包含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外,無論是男變女或是女變男,還必須給出摘除原性別性器(男變女須摘除陰莖及睪丸、女便男則需摘除乳房、子宮及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才行。


  但顯然,這樣一個單憑行政命令對申請性別變更登記的民眾進行之強制規範,從很多角度來說,都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疑慮。無論是要求手術可能侵犯的(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健康權」與「身體權」,也因為關於當事人性別認同,可能涉及人格權;以及強制性別變更者揭露身體資訊,也可能涉及隱私權。


  因此,「免術換證」一直是相關團體重視的議題。2021年,在北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下,已經出現過一例沒有提交變更手術證明,便成功變更性別登記的跨性別女性案例。而在今年,一些相關的案例與判決也陸續出現,並引發了一定程度的討論。


  今年二月,承辦一起「申請性別登記遭拒」案件的台北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前述內政部函令有違憲爭議並申請釋憲,但遭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憲法法庭的理由很清晰,大法官並非認為這條規範需要被遵守。而是由於,這道命令本來就屬行政命令,如果法官認為有違憲情形,本就可以在法庭上不予引用,沒有聲請解釋憲法之餘地。申請釋憲的要件不合,因此裁定不受理。


  另一方面,一名四年前遭遇相同拒絕的跨性別女性在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在今年九月二十一日也得到了判決結果。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性別認同受到憲法第22條人格權的保障,得適用戶籍法第21條規定申請變更戶籍登記上的性別,因此,將本案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這幾起案例都讓我們看到,台灣的法律現場已經隨時代,對過去不夠完善的規定進行實踐上的調整。但在法律的修正或訂立上,還是相對缺乏。另一方面,從台聯黨會以批評跨性別權益作為爭取新聞版面的重要手段,以及一些人會將跨性別權益的進展批評為「服務於政治正確」,都可以看到我們的社會對於跨性別的認識與同理,也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很大程度上,對跨性別權益的不認可,甚至不相信跨性別者存在,都與我們長期以來處於、且早就習以為常的二元性別框架有關。但很可能,這一性別框架不僅僅是可以被挑戰的,甚至在歷史之中,早已發生過多次變動。


  在後續的討論裡,我們會進一步去考慮這段性別框架鬆動的歷史,並在此基礎上試圖去釐清,對跨性別者權益的接納與認可,很可能非但不是一種對「順性別女性」或「順性別男性」的傷害,反而能夠對相關的性別權益有正向的拉動作用。





延伸閱讀:

〈從「二元」到「非二元」,再到「每一個人的真實經驗」〉

〈差異不是原罪:假「公平」與「保護」之名的歧視〉

〈避孕藥與母職懲罰:諾獎得主戈丁的兩份重要研究〉

〈男性凝視與同工不同酬:運動場上/外的厭女〉

〈「老公的天花板」與老婆的基本款:聊聊家務分工的性別問題〉

〈《致未來的男孩們》閱讀筆記:名為「想受到女孩子歡迎」的詛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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