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關係下的文化資產
文資價值是文資保存、傳承、弘揚的核心,即文資的本質;文資的本質不能透過「量」來掌握,如同不能用掉多少根或剩多少根頭髮來掌握禿頭的本質。文資的本質包含價值與真實性,兩者互為辯證關係;即對文資價值的理解構成真實性與否的判斷,反之,對文資真實性的理解同樣構成價值與否的判斷;有價值,人們才會在乎它是否真實,反之,具真實性,人們才會探究它的價值。
在黑格爾哲學中「活」的實體是沒有「絕對」的、無條件的,而僅有「相對」的、有外在條件的;事物間的關係彼此是相對的、相互關聯的、相互給予與接受的。實務上對於文資真實性的認定,同樣是無絕對的、可量化的標準,而是動態的、持續的、活的相對的原則。如:1964年《威尼斯憲章》以真實性為前提闡述的維護原則,包括能不修就不修的「最少干預性」、不能脫離歷史環境的「整體性」、強調史料物證的「不可臆測性」、尊重不同時期增改建的「多樣性」、新舊區隔的「可辨識性」;及1994年《奈良真實性文件》提及尊重所有社會中的社會與文化價值之方式驗證真實性;即真實性須考量在地性,以增加文化認同。
在黑格爾哲學下,文資的價值與真實性,並非獨立存在,而是「相對」的存在;僅有死的文資才是獨立存在的,不與他者產生關係的,而活的文資則是矛盾的、中介的、辯證的、否定的、流變的存在。然而,何謂活的、辯證關係下的文資?
中介的文資:認識文資並非直接的認識,而是透過中介、間接的認識。如:當我們來到某個文資場域,該文資僅反映現在的樣貌,而無法反映其過去的樣貌與歷史,可藉由不是自身的東西凸顯、認識自身。如:在地的歷史與文化、場域中的新舊融合、場域外的環境與都市紋理、或曾居於此的人們的記憶,都間接指向文資的價值與真實性。
辯證的文資:當我們說某文資具有某些價值時,即是說其不具有某些價值;當某價值被凸顯時,成為法定文資公告的理由時,價值就產生了差異;即文資委員認定的文資價值與文資「本身」價值的差異。恰恰是那些文資公告價值已外的、潛在的、他者的非存有、自身的否定,才是文資價值的基礎;即價值是與文資本身、與時代價值、與當地文化與歷史脈絡、與自身身歷其境後等相互界定的,沒有過去先人於此建築、生活、保存,就沒有今天持續活著的文資。文資自我的辯證運動為,從自身出發,其自身的差異、排他性為第一層否定、原初的否定。接著,經由否定的否定,揚棄自身成為他者的非存有、自身的否定。最後,再返回自身統一;透過否定的辯證關係,使自我(文資)蘊含其相反者,成為更高、更豐富的自我。
否定(矛盾)的文資:作為活的文資,其基礎是矛盾;即非二元對立的關係,而是一元的、包含正反面的辯證關係。《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將文資分為有形與無形,然而,文資是既有形又無形的;即既有物質的有形層次,亦有情感、文化與歷史的無形層次。如:列為無形文化資產之民俗的「竹圍福海宮飛輦轎、過金火」,若無有形的福海宮及儀式背後無形的精神,便架空了該民俗的地域文化。文資並非「非此即彼」,而是既是此又是彼、既非此又非彼的,如:《文資法》第3條對將14類的有形與無形文資進行定義,以古蹟為例「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即排除了人為營建之外的事物。
流變的文資:活的文資即流變中的文資;尚未結束還在發展的文資。故《文資法》所公告的文資並非文資本身,因為活的、現在的、流變的文資是無法被保存的、無法被掌握的、無法被語言概念化的。公告的文資價值亦非真實的,而是被語言概念化、死的、已成為過去的價值。活的文資在活的文化中,是既「是其所不是」又「不是其所是」的存在;即文資並非在其所是或所有,而是在其「所為」(作用)中被認識。流變的文資並非沒有方向,而是朝向絕對者、朝向真實、朝向真理(概念與實在統一)、朝向最大可能性。
文化資產的真實性
在矛盾的、中介的、辯證的、否定的、流變的文資下,如何透過辯證關係認識真實性之「最少干預性」、「整體性」、「不可臆測性」、「多樣性」、「可辨識性」、「文化認同」的原則?以此認識、掌握動態的、持續的、活的文資真實性。
最少干預原則:即能不修復就不修復,常見於保有基本安全性與不易損壞的環境,如:1987年名列世界文化遺產的雅典衛城(Acropolis),即以不完整的形式保存。然而,最少干預的否定即是最多干預;看似無現代工法的介入、死的、未改變文資,卻同樣反映現代的保存價值,並被持續被使用;正因為無特定的機能,反而提供了最大自由使用(干預)的可能性;當人們在文資中活動(拍照、攝影、導覽、反思、回憶),將改變、更豐富對該文資的認識。
整體性原則:即文資保存並非「點」的保存,而是「面」的保存,如:京都的風貌、色彩、景觀具有整體性。活的文資如同運動、生命,是不可切分的,必須整體的認識。故與文資關聯之歷史、環境等同樣是不可切分的脈絡,並且尚未結束仍持續發展。整體的文資如同整體的歷史;不是教科書上的歷史,而是活的歷史;即既暴力又非暴力、既主觀又客觀、既理性又非理性、既必然又偶然。然而,整體性的否定即是個別性;即一方面透過個別性的認識指向整體,另一方面透過整體性的認識分區個別性。在此辯證關係下文資成為既有價值又無價值、既特殊又普遍、既真實又非真實、既自我又非我、既同一又差異的文資。
不可臆測性原則:即強調史料物證,如:修復工法、材料的考證,不可隨意修復,以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司法博物館)為例,其西側高塔於1970年因牆壁發生龜裂、地基下沉而拆除;2013年修復時因無法考證該高塔工法、材料,遂不與修復。然而,不可臆測性的否定即是可臆測性;史料物證是有限的,並且參雜各種詮釋。另文資必然是間接的、中介的,故從照片、附近同時代、同類型的建築、同建築師的作品、附近居民或曾工作於此的口述歷史,或多或少能夠間接的認識,此有根據的臆測是一種理解後的詮釋;不可臆測性反而是一種理解後的不作為。
多樣性原則:即尊重不同時期增改建的形式;修復為某個時期,即是否定其他時期,而同個時期亦有不同使用者、不同歷史與文化,且修復有可能百分之百、宛如凍結過去某個瞬間的還原嗎?多樣性的否定即是單一性;世界上沒有存在相同的兩棟建築,每個文資的存在都是單一的、獨一無二的,修復後的文資已不同於過去的文資;不只限於史料物證的有限性,更在於即便同一套圖,不同匠師、不同流派之修復工法、施用不同材料等,必然有所差異,更不要說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時間以不同的方式使用文資,所產生對於文資的不同認識。多樣性並不止於物質層面,更重要的是物質背後讓各個時期的歷史與文化有被認識、對話的可能;即不管是留下殘跡、文字或圖像,重要的是保有「可思」的空間;透過文資讓我們更認識自身的歷史與文化、更認識自己。
可辨識性原則:即新舊區隔,如:一方面保存、補強舊屋頂桁木,另一方面以新桁木更換無法補強(有安全疑慮)之舊桁木;讓舊的構件得已獲得新生,持續被使用。然而,可辨識性的否定即是不可辨識性,舊的物件同樣有比較舊跟比較不舊的區別,卻被一視同仁,忽略舊的差異性。且新的物件亦有各種新的工法、材料與形式之差異,同樣被忽略。另新舊的辯證不止於文資本身,更在於文資與其環境的關聯,如:某日式宿舍的文資,比旁邊透天厝的風格舊,然而,就完工的日期而言,又較其新。而文資本身的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營造技術、數量稀少性等,即讓該文資成為歷史中、都市景觀中、建築中的可辨識之物。
文化認同原則:即尊重所有社會中的社會與文化價值;須考量在地性,以增加文化認同。然而,文化認同的否定即是文化不認同;在全球化與在地化的辯證關係中,全球化一方面讓普世價值(人權、提高識字率、重視個人價值)、技術、工具(手機)、經驗(資本主義消費)普及化,另一方面卻也帶來負面的文化及侵蝕在地的傳統、文化、獨特性。文化認同即是既在地又全球、既傳統又現代、既價值理性又工具理性的辯證關係。而文資要成為全民的資產、活的文資,避免其死亡,即是一方面接受西方科學精神的抽象性和純理性,另一方面忠實於自身歷史的起源;既有科學的修復準則,亦有文資個別的故事性、歷史性,如此的文資才可能成為世界文明的一部分、讓文化有持續進步與創造的可能。
綜上,在文化多元性下,追求原始的形式與風貌之物質的真實性已非唯一考量,更重要的是歷史的真實性;即有形文資背後的無形價值。如:波蘭首都華沙,二戰時遭摧毀85%以上,戰後由市民推動重建計畫,以恢復舊城風貌,象徵波蘭的恢復及確保其文化精神,於1980年列入世界文化遺產。而在黑格爾哲學下的文資真實性,即是否定的真實性、否定的文資;如同我們第一次走進文資場域,似曾相似卻又與眾不同的感覺。在修舊如舊的修復方式與對該文資的認識不足下,一時間難以區分新與舊、文資與非文資、真實與不真實,而是一個整體的認識。此正是以辯證所認識的文資,是活的、動態的、持續的認識,更是矛盾的、中介的、辯證的、否定的、流變的存在。而其中最重要、最具意義的真實性,莫過於活的自身與活的文資、活的文化的辯證關係;即一方面走進文資,延續文資生命、凝聚地方、創造文資與人的新價值與意義,另一方面透過文資讓人們更認識自身文化與歷史、更認識自己,邁向如其所是、真實的自己(絕對者)。
2023/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