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8|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騎機車自摔受傷,是否是職業傷害?

首先職業災害的認定標準,必須具備:

(1)職務遂行性:即災害係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執行職務之過程中所發生;

(2)職務起因性,即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408 號民事

判決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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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論述

  •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性質上非屬損害賠償
職業災害補償乃對受到「與工作有關傷害」之受僱人,提供及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措施之制度,使受僱人及受其扶養之家屬不致陷入貧困之境,造成社會問題,宗旨非在對違反義務、具有故意過失之雇主加以制裁或課以責任,而是在維護勞動者及其家屬之生存權,並保存或重建個人及社會之勞動力,是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凡雇主對於業務上災害之發生,不問其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皆應負補償之責任,受僱人縱使與有過失,亦不減損其應有之權利(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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