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加班,雇主不得幫勞工預先排班補休、禁止勞工申請加班費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小美喜歡烘培,應徵到一家麵包店的工作,工作時間為一周上班六天,每天工作8個小時,不讓員工加班,而且每個月可以排班補休四天。請問這家麵包店的出勤制度是否有問題呢?

什麼是休息日?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除了有依勞基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或第30條之1等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實施彈性工時的情形外,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的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且應按「週」排定,不得將勞工休息日跨週期進行調移,此與國定假日的調移有所不同。

簡單來說,除非有實施彈性工時,不然勞工每周(7天),會有2天的休息,1天稱之為例假、1天稱之為休息日,雇主令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應徵得勞工的同意,除非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等極端例外的情形,否則雇主不得讓勞工於例假工作。

休息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勞工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休息日工作2小時內:時薪*1又1/3*加班時數。

休息日工作第3-8小時:時薪*1又2/3*加班時數。

休息日工作第9-12:時薪*2又2/3*加班時數。

休息日加班仍須遵守1日工作不得超過12小時之規定,以及休息日加班之時數須納入每月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之時間總數中。休息日繼續工作到9小時以上,因為除了加班費外還要照給本薪,所以加班費之計算為時薪*2又2/3*加班時數。

是否可預先幫勞工排班補休、禁止勞工申請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2-1條規定:「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依勞動基準法第32-1條規定,勞工在休息日加班,可以選擇補休而不申請加班費,但未補休的時數,雇主仍有折算加班費的義務。

但如果雇主預先要勞工排班補休,而不發給勞工休息日加班費,是否可以呢?

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05號判決之見解:「雇主如使勞工在休息日工作,原則上就負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所定數額給付休息日加班費的義務,且此為強制規定,當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後』,如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才例外可依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此一原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例外允許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後選擇補休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休息日工作後是否補休,是屬於勞工的權利,勞工得自由選擇,雇主不得為任何限制,也不是給予雇主在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後,以補休替代發給加班費的選項,而且補休應限於『事後』,以避免雇主事先要求勞工補休,事後再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即『變相工時帳戶制』,造成勞工權益受損。因此,勞基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應僅適用於勞工在休息日『工作後』,表明意願選擇補休的的情形,雇主既不得片面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後僅能換取補休,亦不得於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前,即藉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名預先排定補休,使勞工同時產生預先拋棄休息日加班費請求權的效果。」

結論

案例中小美任職的麵包店,要小美預先排班補休,以此規避給付休息日加班費之作法已違法,如遭勞動檢查查出會予以裁罰。

在找律師推薦嗎?這裡會告訴你律師如何收費、如何尋找到適合自己的律師,以及免費法律諮詢的陷阱。法律充斥於生活之中,舉凡公寓大廈管理、不動產、詐騙、毒品、離婚、繼承、保險、債務、車禍、智慧財產等等。用白話的文字和小故事,搭配法院實務見解,讓你用喝一杯咖啡的時間,學習到實用的法律知識。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A為某飯店的服務生,在端熱湯的時候遭奔跑的小孩顧客衝撞,熱湯因此撒在A身上,導致A受有嚴重燒傷住院接受治療。A是否可以飯店支付醫療費用?住院期間是否仍有薪資? 本篇文章要說明什麼是職業災害,以及雇主的補償義務,與為什麼我建議雇主應幫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某公司當年度獲利創新高,但卻未因此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員工可以請求公司發年終獎金嗎?如果有發年終獎金,但發放金額卻未達基本工資,合法嗎?到職未滿一年的員工也可以請求發年終獎金嗎? 本篇文章將說明年終獎金的常見法律問題。
C公司為勞力派遣公司。某間學校要興建教學大樓,於是將工程交由A公司承攬,A公司將模板工程交由B公司承攬,B公司向C公司要臨時點工,C公司於是派遣甲前往工區,卻不幸發生意外墜死。 現代社會常見派遣人力,本篇文章關於派遣人力資源的職業災害責任負擔的法律問題。
甲在A公司任職,而A公司於某日將甲解僱,但未告知甲解僱理由,甲對此不服提出訴訟,在訴訟期間內,A公司以甲已在另間公司就職,違反工作規則,再以此將甲解僱。 A公司的解僱有那些問題呢?
A受雇於B公司,擔任B公司的採購部門主管,而因A在職期間採購過程出現諸多瑕疵,經B公司調查評議後,決定將A調離主管職為一般職員,A的薪資也因此調整減少。B公司將A的薪資調降的做法合法嗎?
A公司考慮要轉型電商,於是規劃縮減實體店面數量以及勞工數量,A公司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解雇勞工,有何注意事項呢?
A為某飯店的服務生,在端熱湯的時候遭奔跑的小孩顧客衝撞,熱湯因此撒在A身上,導致A受有嚴重燒傷住院接受治療。A是否可以飯店支付醫療費用?住院期間是否仍有薪資? 本篇文章要說明什麼是職業災害,以及雇主的補償義務,與為什麼我建議雇主應幫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某公司當年度獲利創新高,但卻未因此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員工可以請求公司發年終獎金嗎?如果有發年終獎金,但發放金額卻未達基本工資,合法嗎?到職未滿一年的員工也可以請求發年終獎金嗎? 本篇文章將說明年終獎金的常見法律問題。
C公司為勞力派遣公司。某間學校要興建教學大樓,於是將工程交由A公司承攬,A公司將模板工程交由B公司承攬,B公司向C公司要臨時點工,C公司於是派遣甲前往工區,卻不幸發生意外墜死。 現代社會常見派遣人力,本篇文章關於派遣人力資源的職業災害責任負擔的法律問題。
甲在A公司任職,而A公司於某日將甲解僱,但未告知甲解僱理由,甲對此不服提出訴訟,在訴訟期間內,A公司以甲已在另間公司就職,違反工作規則,再以此將甲解僱。 A公司的解僱有那些問題呢?
A受雇於B公司,擔任B公司的採購部門主管,而因A在職期間採購過程出現諸多瑕疵,經B公司調查評議後,決定將A調離主管職為一般職員,A的薪資也因此調整減少。B公司將A的薪資調降的做法合法嗎?
A公司考慮要轉型電商,於是規劃縮減實體店面數量以及勞工數量,A公司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解雇勞工,有何注意事項呢?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大家好,我是woody,是一名料理創作者,非常努力地在嘗試將複雜的料理簡單化,讓大家也可以體驗到料理的樂趣而我也非常享受料理的過程,今天想跟大家聊聊,除了料理本身,料理創作背後的成本。
Thumbnail
哈囉~很久沒跟各位自我介紹一下了~ 大家好~我是爺恩 我是一名圖文插畫家,有追蹤我一段時間的應該有發現爺恩這個品牌經營了好像.....快五年了(汗)時間過得真快!隨著時間過去,創作這件事好像變得更忙碌了,也很開心跟很多厲害的創作者以及廠商互相合作幫忙,還有最重要的是大家的支持與陪伴🥹。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現在的人的確是不想加班,就算公司在不超時也給加班費的法律規定之下,勞工還是不願意。 本文要討論的是如果公司確有經濟上的利益,該怎麼處理呢? 就法論法 《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本條文反面解釋 員工只有基於「健康
加班費:要能區分正常工時工資與延長工時加班費 談加班(延長工時)得先知道幾種日子。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天然災害出勤。 工作日:前2小時1.34倍、再2小時1.67倍。(一天只能4小時)(勞動基準法§24) 例假日:除天災外不得工作,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
Thumbnail
如果遇到工作時間一到就下班,卻被其他同事酸言酸語、被老闆冷眼相待的經驗,不要因此被迫改變自己的生活觀念。文章內容闡述了公司無故扣員工薪水、開除員工的情況,並詳細解釋了相關的勞動法規定,提供了針對這類情況的應對建議。
Thumbnail
今天是星期五,各位再撐一下就可以放假啦~🎉🎉🎉 今年我很幸運老闆說要連休兩天,平常我們店星期六是公休。今年讓我們又在多休了一個星期天。我目前的工作是在做:包子、饅頭。 端午節的大家都在吃粽子就比較少人來買包子。 以前還在早餐店時候是完全沒有這樣的連假可以休,就算可以休也是從我那4天
Thumbnail
上禮拜六是小孩學校的運動會,這讓小孩這禮拜ㄧ不用上課。作者選擇在家上班,但因為禮拜二是比較忙的一天,所以需要參加兩個meeting。作者在家工作時,小孩問作者在幹嘛,作者說出上班賺錢啊。如果小孩能在勞動節補假,作者就可以不用上班,好好看顧小孩。作為一個三明治社畜,真的很難。
Thumbnail
企業提供午餐就要員工禁止外出用餐是否合法? 某地方勞工局認為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我們的法令就是這樣,要讓企業自己很聰明、很理解的可以自行運用!甚至打電話去問,還會有不
Thumbnail
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僱主無權阻擋、阻礙或強制排定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僱主只能提出協商的權力,無法強制排定。如果勞工是基於自由意願、自行選擇參加員工旅遊,並且同意使用自己的假別即無違法,但僱主若是強制員工參加旅遊且要求請假就屬於違法的行為。
Thumbnail
個案 公司資遣工作未滿一年勞工,於113年3月5日依法預告,同年3月15日為離職日,謀職假應該是幾天呢? 有關謀職假相關規定,可參以下二個解釋令。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17日勞資 2字第 0950105136 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
加班能不能報? 能報加班費嗎? 還是只能報補休? 在遵循勞基法的大前提下,相信沒有幾家公司有膽明文規定說不行。但相信每家公司檯面下或多或少都存在著潛規則。而我的公司裡不同的單位也都有著不一樣的私下約定,明示+暗示的要求同仁遵守著。
Thumbnail
大家好,我是woody,是一名料理創作者,非常努力地在嘗試將複雜的料理簡單化,讓大家也可以體驗到料理的樂趣而我也非常享受料理的過程,今天想跟大家聊聊,除了料理本身,料理創作背後的成本。
Thumbnail
哈囉~很久沒跟各位自我介紹一下了~ 大家好~我是爺恩 我是一名圖文插畫家,有追蹤我一段時間的應該有發現爺恩這個品牌經營了好像.....快五年了(汗)時間過得真快!隨著時間過去,創作這件事好像變得更忙碌了,也很開心跟很多厲害的創作者以及廠商互相合作幫忙,還有最重要的是大家的支持與陪伴🥹。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現在的人的確是不想加班,就算公司在不超時也給加班費的法律規定之下,勞工還是不願意。 本文要討論的是如果公司確有經濟上的利益,該怎麼處理呢? 就法論法 《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本條文反面解釋 員工只有基於「健康
加班費:要能區分正常工時工資與延長工時加班費 談加班(延長工時)得先知道幾種日子。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日、休假日、國定假日、天然災害出勤。 工作日:前2小時1.34倍、再2小時1.67倍。(一天只能4小時)(勞動基準法§24) 例假日:除天災外不得工作,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
Thumbnail
如果遇到工作時間一到就下班,卻被其他同事酸言酸語、被老闆冷眼相待的經驗,不要因此被迫改變自己的生活觀念。文章內容闡述了公司無故扣員工薪水、開除員工的情況,並詳細解釋了相關的勞動法規定,提供了針對這類情況的應對建議。
Thumbnail
今天是星期五,各位再撐一下就可以放假啦~🎉🎉🎉 今年我很幸運老闆說要連休兩天,平常我們店星期六是公休。今年讓我們又在多休了一個星期天。我目前的工作是在做:包子、饅頭。 端午節的大家都在吃粽子就比較少人來買包子。 以前還在早餐店時候是完全沒有這樣的連假可以休,就算可以休也是從我那4天
Thumbnail
上禮拜六是小孩學校的運動會,這讓小孩這禮拜ㄧ不用上課。作者選擇在家上班,但因為禮拜二是比較忙的一天,所以需要參加兩個meeting。作者在家工作時,小孩問作者在幹嘛,作者說出上班賺錢啊。如果小孩能在勞動節補假,作者就可以不用上班,好好看顧小孩。作為一個三明治社畜,真的很難。
Thumbnail
企業提供午餐就要員工禁止外出用餐是否合法? 某地方勞工局認為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我們的法令就是這樣,要讓企業自己很聰明、很理解的可以自行運用!甚至打電話去問,還會有不
Thumbnail
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僱主無權阻擋、阻礙或強制排定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僱主只能提出協商的權力,無法強制排定。如果勞工是基於自由意願、自行選擇參加員工旅遊,並且同意使用自己的假別即無違法,但僱主若是強制員工參加旅遊且要求請假就屬於違法的行為。
Thumbnail
個案 公司資遣工作未滿一年勞工,於113年3月5日依法預告,同年3月15日為離職日,謀職假應該是幾天呢? 有關謀職假相關規定,可參以下二個解釋令。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17日勞資 2字第 0950105136 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
加班能不能報? 能報加班費嗎? 還是只能報補休? 在遵循勞基法的大前提下,相信沒有幾家公司有膽明文規定說不行。但相信每家公司檯面下或多或少都存在著潛規則。而我的公司裡不同的單位也都有著不一樣的私下約定,明示+暗示的要求同仁遵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