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好不好?-《人選之人-造浪者》
近期台灣MeToo運動持續延燒,透過公司的性平教育訓練課程,我對何謂「職場性騷擾」有了更多的認識。
「這是性騷擾嗎?」這可能是許多人在事發後所產生的困惑,其實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有具體定義,白話來說分為敵意式性騷擾和交換式性騷擾。
何謂職場性騷擾
🔻敵意式性騷擾
- 具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行為、語言
- 透過網路及通訊設備的騷擾
- 敵意環境:性別歧視、強迫揭露性傾向或性隱私、不安全或忽略性別需求的空間及規定。
🔻交換式性騷擾
- 明示或暗示以性交換或性賄賂,作為好處或壞處的條件。
遇到職場性騷擾如何處理?
- 肯定自己的感受
- 確保順利安全脫身
- 詳實記錄過程,包含人事時地物,雙方對話及動作
- 蒐證及尋求證人
- 依法保障權益
- 告知雇主要求改善職場環境
- 不指責被害人
- 對行為人究責
如果無固定雇主或與行為人非同一職場該如何申訴?
- 事發一年內向行為人所屬之機關、學校、 僱用人申訴
- 就近至警察機關報案
- 行為人為雇主或機構最高負責人,可直接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雇主有性騷擾防治義務的,因此在職場上發生相關事件,雇主必須處理,否則可能會被開罰或和行為人共負賠償責任。
職場性騷擾的本質是權力騷擾,從最近接連爆出的事件就可看出,許多性騷擾還伴隨職場霸凌,被害者隱忍多年,皆是由於權力不對等。
MeToo運動本就是受害者們無法透過司法體系獲助的自救運動,所有願意站出來的人都是鼓起莫大的勇氣,甚至必須反覆回想、陳述這些不堪的傷痛,請不要檢討被害人、溫柔的接住他們,不讓受害者只有一個人。
完整法條補充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