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保障生存權,而保障工作權是達成生存權手段
個人工作權的保障,體現在勞動基準法(工資工時退休)、就業服務法(就業)、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大量解僱保護法、兩性平等工作法(兩性)、職業訓練法、職業災害保護法、勞工保險法、性騷擾防治法
而從日本憲法28條觀念衍生,還有一種團體工作權,台灣稱為勞動三權,並衍生勞動三法。
- 團結權:組工會的權利,體現在工會法
- 協商權:與雇主協議的權利,體現在團體協商法
- 爭議權:罷工權利,體現在勞資爭議處理法
工會法摘要
-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部門主管以上)
- 工會有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
- 工會應置理事及監事,置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工會,對內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代會、理事會,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 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
-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不當行為、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無約定公假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
長榮航勤基層員工,上午前往桃園市府陳情抗議,不滿航勤工會被資方把持,不但阻撓員工加入工會,還常常技術性流會。長勤不滿的是,長勤工會不開會,但明明桃園市府可以指定連署發起人召集會議,卻沒有任何作為。不過市府表示,依照現行法規要召開會議,真的有難度
長榮航勤基層員工 「我們會員到現場之後,理事長看到我們的人,來的比他們動員的人還要多,就直接就宣布散會。我們就依工會法第23條發起連署,要求工會在7月3號的時候,去召開一個臨時會議,工會理事長,不但否決,還突襲在周四召開臨時會,結果技術性流會收場(2024/6)(長勤工會被批為御用工會)
機師工會今(8)日表示,長榮航空今日寄發問卷,詢問飛行員「於罷工期間是否願意支援公司飛航勤務」的問卷調查,但問卷卻僅有「同意」選項,機師工會認為,此舉根本要求飛行員實名表態,強烈干擾罷工行動,實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虞;呼籲長榮分會會員「不需要填寫」該問卷
機師工會強調,罷工投票須確保罷工行為是會員全體意志展現與工會民主貫徹,依工會法與勞資爭議法賦予合法權利(2024/1)(長榮被指不當勞動行為)
團體協約法摘要
- 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 工會協商代表應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或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或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
- 簽訂團體協約先經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或通知其全體會員,經四分之三以上會員以書面同意。
- 團體協約得約定勞動條件(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
- 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禁止非工會會員搭便車)
- 團體協約所約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雇主及勞工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異於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部分無效;無效之部分以團體協約之約定代之(團體協約取代勞動合約)
- 團體協約期間屆滿,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間勞動契約之內容。(沒有新團協,沿用已到期)
- 團體協約為不定期者,當事人之一方於團體協約簽訂一年後,得隨時終止團體協約;定期者,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團協有年限)
知名精密機械與工具機製造商大同大隈,今天由日籍總經理水野和範與企業工會理事長 黃信智代表雙方簽署團體協約,明訂到職勞工應加入工會、提供工會會所等協助組織發展措施,深化公司與勞工間的合作關係(2024/7/2,自由)
工會設立目的是提升勞工地位,但是台灣操作起來,仍是希望勞資和諧,減少衝突,也使得工會的力量難以聲張。